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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湘鄂赣交界山区的地界纷争与社会控制

更新时间:2014-8-4:  来源:毕业论文

明清时期湘鄂赣交界山区的地界纷争与社会控制
  [摘要]湘鄂赣交界山区地理环境相似,极易产生地界纷争的问题。明清时期,这里人口流动频繁,地界问题更加复杂。交界地带的居民利用当地“跨越边界”的特征,抓住既有社会控制体系的弱点,谋求自身的最大利益。地方官员欲从正疆界、清田粮入手来解决地界纷争问题,但收效甚微。
   [关键词]明清时期;湘鄂赣交界山区;地界纷争
  
  湘鄂赣交界的湘东北、鄂东南以及赣西北一带山区,山林密布,绵延其间,海拔多在千米以上。地理环境的相似性使这里的疆界划分不太明显,导致地界纷争问题频繁出现。本文试图考察交界各县不同原因导致的地界纷争,并探讨明清时期湘鄂赣交界山区社会控制的实态。
  
  一、平江与宁州、湘阴的地界纷争与社会控制
  
  平江“东接江西宁州,北抵湖北通城,南界浏阳、长沙,西连湘阴、巴陵,当三省四郡之交,……深菁密莽,流匪逋逃,往往滋为邑患”…。三省交界地区,存在诸多“寄庄”现象,例如嘉庆《平江县志》卷终《寄庄始末》就记载了明代宁州卢姓人家田地在平江的事例:
  邑东接宁州,前明邑民出售田地塘一十辣顷二亩零与宁州卢尚象,户粮一百石七斗,后顽抗不赴平输纳,贻累官赔。康熙十九年通详移文本县知县许国皤、宁州知州班衣锦,会审督征,而五十七年通丈府县,委弓手临田,卢姓粮户始照额招粮一体输纳。
  这种姓名、户口俱详的记载在方志中虽不多见,但“寄庄”、“诡寄”、“飞洒”等字眼在明清时期该地区的地方志中却比比皆是,可见在明代已经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寄庄田粮规模不一,为了争取更多的利益,寄庄粮户不惜违法犯律,寻找各种借口不交或少交赋税。
  官府主要依赖各县地方官员的通力合作来减少赋税隐匿。针对寄庄现象,平江知县许国瑶、宁州知州班衣锦“会审督征”;康熙五十七年委弓手临田,丈量府县土地;康熙四十二年将潘姓“钱粮拨人驿站项下”;雍正十年决定“归湘阴输纳”。从这些记载中可以看出地方官员是解决跨省域地界纷争的重要角色。
  另外,同治《平江县志》记载“宁州巨族樊姓争地界,掘其先垅,本徒步诉阙,下两省会勘得真实”。雍正《浏阳县志》记载:“赵贯,洪武初任浏阳令,户给由票使知赋额,豪强无缘飞洒,民易于输将,深怀其惠”;“苏志卑……知逋赋紧,颇多虚隐,有户者未必有田,乃造一册日倒甲,倒其无田者归有田,于是赋役清厘,公私咸便”。从中可以看出地方官员为解决地界纷争采取了会勘地界、户给由票、造倒甲册等措施,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地方社会矛盾,但这些措施推广的范围很小,而且存在的时间也不长,所起作用是极其有限的。
  
  二、万载与上高的地界纷争与社会控制
   
  万载地处“吴头楚尾”,“其地山多田少”,“地逼长沙,逋民客户,颇难稽察”。在万载与上高交界地带,地界纷争同样存在:
  考江南北境久隶上高,此所载盖指仙姑岭北,江南南境与二都一图黄家岭毗连者耳,其以仙姑岭脊分水为界,殆近时方被侵削欤,赋税有常而疆域日狭,必有受其病者。然不可究诘矣。
  为了取得更多的土地,一些边界居民可谓挖空心思,甚至虚设祖坟、捏造证据:
  山界略有毗连,即争为已有。以小木函或瓦瓶或棕包聚枯骨而私埋焉,甚或山无寸壤而羡为吉地,欲行偷葬。虑土色有新旧之分,则瞰他山无主墓,横锯其顶,潜移而至,逮苹根蟠结无迹可寻,出而指为祖冢。
  伪造祖坟、偷葬枯骨或指乱坟为祖冢的“偷葬”、“盗葬”之举都是争夺土地、巩固经济利益的手段。明清时期,万载县流民客户众多,土地纠纷成为普遍现象,以致于形成了“奸黠之风”¨。。
  地方官员如何应对这种地界纷争呢?同治《义宁州志》记载:
   (雍正七年)上谕清理疆界。案内详委会勘。八年,州牧杨廷翼率界下居人庠生周介文等订定各岭。俱以岭脊下路口立碑为界。
  康熙《万载县志》也有类似记载:
  今以四履而籍之,则疆域明、经界正,寸田尺土蔑至混杂矣,虞芮之质又何有哉。
  对于地界纷争,地方官员的解决办法是先正疆界,再清理户籍、田粮。从而缓和国家与地方之间以及地方社会不同地域的民众之间利益分配不均的矛盾。
  方志中记载的各县域分界方式不一而足,有以山岭、河流、市镇、桥头等为界的。不管哪种方式,其要在于分清界限,免除争端之由,为日后解决争端提供可依之据。从国家的角度讲,地籍混乱不利于稳定赋税;就基层社会控制系统的管理者来说。他们并不希望辖区内的民众四处流动,也极力限制外来人口的进入,以避免由此带来的田粮不清、户籍混乱等现象。但事实上,国家与地方都不能有效禁止人口流动以及土地转让与买卖,除了部分精于吏治的地方官能有所作为外,并没有行之有效、令行禁止的控制手段。因此“并不是每个基层社会的控制都是十分成功的,在基层系统出现矛盾与冲突的情况下,需要区域社会内部的协调与合作,并在确定的界限内开展特定的活动,对于不平等利益的分配承担调控的责任”。在边界地区的地界纷争中可以看出,划清地界的目的不仅在于避免纠纷,还在于明确地方官员的责任范围,以便于各自承担起调控的责任;而一旦纠纷发生,仍需要不同省域(县域)的地方官协调合力解决。
  
  三、瑞昌与德化、兴国、武宁的地界纷争与社会控制
  
  元代,瑞昌、德化、德安、兴国同属江州路。明代,“割兴国与武昌,易宁州,瑞昌遂为边徽,山川相缪,犄角犬牙,称西楚要害焉”。“环瑞境之西南北三面皆丛山也……以故瑞民多而田少,土瘠民贫。……其土虽旷,无田也。”’这种疆界交错的地形很容易引发地界纷争。
  雍正《瑞昌县志》卷五《艺文志·疆域论》记载了在瑞昌东南界连德化的安泰乡与德化的赤松乡,每年因湖水涨落而引发的地界纷争:
   (瑞昌)东南连德化界渠田……而(德)化之杨林湖水每沈溢于其间,即不得不公任其赋以为牧场。任其水.玑则渔而退即牧也,乃(德)化即因绿草窃为吾瑞民患矣,更有口者窃窥此地平广、新潮,势可转牧为田。饵吾邑人垦之,复诡瑞(昌)之安泰乡而为(德)化之赤松,马牛不及以与我争,而瑞(昌)民无牧场,瑞(昌)土无定守矣,幸蓉上台廉得其奸,即于康熙三十九年特饬(德)化、瑞(昌)两侯公蝴立石。复定界于法引寺旁而争讼以息。
  瑞昌与德化之间疆界错壤,德化杨林湖水经常泛滥至瑞昌古法引寺地。为争夺这块土地,德化居民可谓绞尽脑汁,使出了浑身解数,先诱瑞昌之民耕种,继而诡称瑞昌安泰乡土地为德化赤松乡土地,以占得更多的土地。双方相持不下,直至康熙三十九年在官府的协调下,德化、瑞昌地方官员立石碑、坳定地界才暂时得以解决。争夺这种疆界错壤、地界模糊地段的土地意味着可以逃避两地的赋税管理。获得比正常情况下更多的收入。对土地的渴求是发生这起纷争的主要原因,疆界错壤、环境变化只是其中诱因而已。

  雍正《瑞昌县志》卷五《艺文志·瑞昌县学田记》中,记载了这起纷争的解决过程以及这块临界土地的最终去向:
   有丁卜昌者率先以己所垦若干送学为学田,上请于督学院批示立案以垂永久,由是(德)化之桀黠者觊觎之念息。而侵占之端绝。……适奉宪檄纂修邑乘,以此弁诸首以定疆域。
  这块本应属于瑞昌的土地却并不那么容易收回。在层层地方行政机构的介入下,最终归入了瑞昌县学田中。
  从记载中看,时人已经认识到划清界限、定疆域的必要性,以至于屡次纂修邑乘的过程中都要将其列为重中之重。这种表述并不鲜见,同样出自雍正《瑞昌县志》卷五《艺文志》中的另一篇文章《疆域论》中也说到:
  疆域在所必先也,疆域已定,有分土即有分民,其或里井晏然,服田力穑,各安其居,礼让相先而耻为非分,伊谁之功?如其不然而芜我田畴,逃彼渊薮,荡心越畔而行不义,竞为狷巧而相戕相贼者,亦又谁之过也与?由是观之,纪邑乘而首疆域,又不徒息争寝讼而已,实与古之锡圭分符、划疆而理者,同一为民司牧之旨也。
  湘鄂赣边界大量流动人口的存在、有限的土地以及由于地理环境的相似性导致的地界模糊等特点,是造成“芜我田畴,逃彼渊薮,荡心越畔而行不义,竞为狷巧而相戕相贼者”的因素,特殊的地理环境和社会环境给边界居民有空可钻的机会。其中,经济利益是驱动边界居民有空必钻的根本因素。在这种社会经济因素面前,地方官员为达到“息争寝讼”、杜绝地界纷争的目的而采取正疆界的行政手段显得十分苍白无力,成为治标不治本的措施。
  在瑞昌与兴国交界地带,类似瑞昌和武宁的地界纷争同样存在。雍正《瑞昌县志》卷二《田赋》中有同样的案例。
  兴国州人柯万材在瑞昌县置办田产,却以户籍不属瑞昌为由拒绝在瑞昌交纳赋税、承担徭役,“安容有隔县寄粮不充里役之事”体现了地方官员对此坚决反对的态度,并派人及时查明,极力制止。虽然材料中看不出在瑞昌有大批田产的柯姓是如何“归版籍”的,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地方官员的干涉和控制是起了决定作用的。针对边界地区存在大量居民借口户籍与田产异地而逃避赋税、徭役的现象,有人提出了兴里、立县的主张:“州官多方议立兴里,里立则民兴矣。”
  兴里、立县并非易举,况且即便新增里、县,总也不能避免边缘地带的存在,这种办法并不能广泛推行。这起纷争最终是如何平息的呢?
  两县地方官员对于这种跨省域的纷争都颇为关注。雍正《瑞昌县志》卷二《田赋·瑞兴里米》记载了地方官员的解决措施,“盖因兴国州里民置瑞产,粮俱在洪(阳)下乡而岁或逋赋,万历二十五年知县胡谓仁檄谕父老如期完粮,许不输役,因别立瑞兴乡云”。瑞兴乡正是基于解决明万历年间瑞兴交界地带赋税逋逃、地籍混乱的现象而设立的。但雍正《瑞昌县志》卷二《田赋·瑞兴里米》又有记载“查柯万材等一十三户,原米四十一石七斗,勒碑于县堂东,后因兵毁不存”。看来这个解决办法也不是长远之计。
  地界纷争是地方社会管理中的一部分,“从地理环境的角度加以考察,可以发现这种治安上的薄弱环节是与政区边界、地貌形态等因素紧密相关的”。瑞昌与德化的地界纷争,即是由于地处政区边界以及政区边界特殊的地形、地貌特点导致的。边界居民就是利用当地“跨越边界”的地域特征,抓住国家对地方社会控制的弱点,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交界山区地界纷争大量存在,始终不能得以妥善解决,反映了国家控制系统在某一阶段的失控。划定明确的县域界限,理出清晰的户籍,这不过是朝廷和地方官员的政治理想,现实中政策的实施往往与制度不尽一致,如同田亩制度中欺隐、诡寄现象屡禁不止一样,造成地方社会不稳定的地界纷争现象也不能迅速消失殆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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