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捷开通讯公司的技术开发费除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如实扣除外,允许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这项规定对于一个盈利的手机软件开发企业来说如何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加大本公司的研发费用成了本条税务筹划的关键所在。
捷开通讯公司一向重视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公司2007年、2008年、2009年的研发开发费用分别为98万元、105万元、112万元,公司新技术项目已经税务机关审核,每年的研发开发费用已经税务机关批准。公司2007年、2008年、2009年未扣减研发费用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347万元、424.83万元、488万元。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2007-2009年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情况见表3.1
表3.1 税务筹划前缴纳所得税情况 单位:万元
年度 未扣研发费的所得额 研发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所得税
2007 347 98 347-98×1.5=200 30
2008 424.83 105 424.83-105×1.5=267.33 40.1
2009 488 112 488-112×1.5=320 48
在每一年都能向银行贷款和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等情况下,假设每年都能增加总计10万元的研发费用,那么可以分别使三年的研发费用增加到108万元、115万元、122万元。税务筹划后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情况见表3.2
表3.2 税务筹划后缴纳所得税情况 单位:万元
年度 未扣研发费的所得额 研发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所得税
2007 347 108 347-108×1.5=185 27.75
2008 424.83 115 424.83-115×1.5=252.33 37.85
2009 488 122 488-122×1.5=305 45.75
通过上面两个表格的分析,可以看出来的是,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尽可能的扩大公司的研发费用,可以充分享受其150%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由以上的数据得知2007-2009年的应纳所得税减少:2.25×3=6.75万元,以达到节税的目的。本文来自辣-文'论!文~网原文请找腾讯32.49114
开发阶段的工作比研究阶段的工作更有可能为企业未来带来相应的收益 开发阶段费用形成无形资产价值更为合理。能够在企业未来阶段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由此看来,新准则的规定充分考虑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工作内容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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