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民主执政的根本要求
【内容提要】民主执政是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对执政党的本质要求之一,也是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追求在执政活动中的应有体现。在当今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党的执政体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人民主权国家学说与我国国情实际相结合、构建新型人民国家政权的伟大创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毋庸置疑的强大优势和生命力,它是中国共产党实现民主执政的根本制度平台。着眼执政体制的改进优化,健全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进一步彰显和释放其制度潜能,对于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和落实民主执政具有特殊重大的意义。
【关 键 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价值预设;主权在民;中国共产党;执政体制;民主执政
当今世界,政治民主化潮流汹涌澎湃、势不可挡,它标志着人类社会政治文明的进步和发展正进入一个崭新时代,同时也给各个民族国家的社会政治生活带来空前巨大的影响和挑战。政治民主化的本质在于彰显国家权力的人民性,把主权在民的抽象原则真正贯彻落实到国家政权运作的制度设计尤其是执政体制所规制的治国理政活动过程中。在现代政党政治条件下,其根本指向和内容就是执政党必须坚持民主执政。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同样必须适应时代变化发展,与时俱进,自觉迎接时代挑战。
在当代中国社会,对于我们党来说,民主执政的根本要求是“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同时要看到,民主执政既是一种执政理念,又是一种体制制度及其规制下的政治实践,三者相互依托,统一于执政党治国理政的执政活动全过程。这就是说,作为执政党操控政权、治国理政的应然目标和价值取向,民主执政的彰显和落实不仅取决于执政党对民主执政理念的自觉认同和倾力追求,更决定于民族国家政治制度尤其是执政体制的制度化安排。正如胡锦涛同志2006年6月29日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二次集体学习时所指出的:“民主执政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的本质要求。民主执政,就是坚持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以民主的制度、民主的形式、民主的手段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此,我们必须从优化改进党的执政体制的战略高度来认识和解决如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落实民主执政这一重大课题。
笔者认为,立足现实国情和党情,从政治体制、执政体制改革角度来认识和解决这个问题,除了要进一步改进执政方式、构建科学合理的依法执政型党政关系新模式以外,最重要的是致力于健全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不仅是因为在当代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身就是党的执政体制不可或缺的基本组成部分,而且更重要的是因为实践已经证明这个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符合国情、特色鲜明,具有毋庸置疑的强大优势和生命力,它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伟大创造,是中国共产党实现民主执政的根本制度平台。质言之,着眼体制改革与创新,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进一步彰显和释放其制度潜能,进而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对于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和落实民主执政具有特殊重大的意义。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其与党的执政体制的关系
民主执政是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对执政党的本质要求之一,也是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性质和宗旨在执政活动中的应有体现。考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们党实现民主执政、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首先要明确其本质内涵和价值追求,认清在现实国情、党情条件下这个制度与党的执政体制之间密不可分的关系。这对于我们切实增强从执政体制改革层面来探讨坚持民主执政、健全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路径的自觉性是十分必要的。
从理论上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指的是有关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国家权力机构的产生方式、性质职能、地位作用及其权力划分和运行程序、原则等规定所构成的制度体系,其内容全面而清晰地标示在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众多法律法规中。这个制度的核心内涵和价值追求是坚持人民主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以及组织活动上奉行议行合一与贯彻民主集中制相结合原则,保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一组织形式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
其一,国家权力的本质属性及国家制度的核心。在我国,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一切权力的根源和所有者,这也可以说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和基石。
其二,人民掌握和行使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与制度。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国家权力机关源于民主选举,受人民的委托掌握权力,人民是国家权力的主人和所有者,受托者必须接受权力主人即人民的监督。
其三,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和职能划分。我国的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和武装力量领导权。法律的制定和重大问题的决定等,都必须由国家权力机关充分讨论、民主决定;它们的贯彻实施由国家行政、审判、检察等机关按其职责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