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以“主权在民”原则为基石,适应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属性,从政体上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根本制度保证。“主权在民”原则是启蒙运动以来世界各国进步力量公认的民主精神之灵魂,虽然其落实状况受不同时空条件下各国社会政治制度属性制约而存在差别,但基本精神作为一种普世价值却始终成为引领人类社会政治文明进步的旗帜。民族国家政治生活视域下的“主权在民”原则,本质含义就是国家权力作为该国每个合法公民各自权利让渡的聚合物,来自人民并永远属于人民所有。它意味着有关国家权力构建、分配、运行乃至监督的制度原则必须获得全体国民的同意,必须由全体国民掌控。我国宪法在总纲部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由普选产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实质上是受人民委托分层级来掌控和具体行使国家权力的。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各级国家机关掌控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基础是人民通过普选行为所明示的直接或间接的“权力委托”。权力“委托”不等于权力“放弃或丧失”,人民委托出去的只是国家权力的直接行使权,而不是放弃国家权力的终极所有权。因此,人民有权利通过各种有效途径监督自己的代表以及所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求他们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当好人民的公仆;人民也有权利以主人身份直接或通过人民代表大会间接地撤换不称职的公仆,以保证国家权力永远属于人民,永远是文护和发展人民利益的公器。这就为人民选举、监督、撤换国家权力直接行使者提供了法理上的依据。显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种政权组织形式和体制架构深深契合了我国作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国家政权属性,“有力地保证了全国各族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广泛的民主、自由和权利”。从而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奠定了根本政治制度基础和宪政通道,能够有效地动员和组织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投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
第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兼取民主与效率两者之长,有利于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文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与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其本质在于保持决策的科学合理与高效执行的同步并举,进而达到既防范权力独尊、专制独裁,又避免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的目的。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领导制度与组织原则,对党和国家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它既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政权组织形式的创制原则,也是其实际运行活动的基本组织原则。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四组关系上:首先,在国家机关与人民的关系上,人民与国家机关的关系是委托者(主人) 与受托者(公仆) 的关系,由选民或选举单位通过民主选举,自下而上、逐级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又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选举或决定产生同级其他国家政权机关,由他们代表人民各自行使相应的国家权力。所有国家权力机关都必须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包括根据人民意愿撤换更新其中不称职人员。由此,使权威真正建立于民主基础之上。其次,在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与属下的其他国家政权机关的关系上,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人民的权力委托,集中代表人民的共同意志,统一执掌全部国家权力。经由普选产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即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其与本级的行政、审判、检察等其他国家机关之间不是平列的关系,而是从属关系,即:其他国家机关产生于、从属于本级人大,从本级人大获得权力的委托,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再次,在中央国家机关与地方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上,宪法明确规定,“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一方面,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决定、决议等,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必须执行,即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下级机关服从上级机关,地方服从中央;另一方面,地方国家机关在不同中央制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从地方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制定地方性法规,讨论并决定本地区的重大事项。由此实现了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职权,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目标。最后,在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关系上,从保证国家权力完整统一和文护民族团结的目的出发,坚持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各民族一律平等,尊重和切实保护各少数民族的利益,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从而有力地巩固和发展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
第三,奉行“议行合一”与“分权制衡”相结合原则,保证了人民政权的完整统一性和国家机关的协调高效运转。政治学视域下的“议行合一”和“分权制衡”是一对含义相左的命题,代表两种不同的权力配置方式。前者指的是,国家政权架构中,具体功能属性有别的创议立法权、行政执法权和司法仲裁权等统一于一个权力主体;后者指的是国家权力体系包括的创制立法、行政执法乃至司法仲裁权,由不同的权力主体分别掌控,彼此形成相互制衡关系。虽然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基于代议式民主理论,人民民主之实现具有间接性,但它与国外的议会民主制有本质不同。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就是说,人民代表大会不仅具有民意征集、整合表达、创制立法的职能,而且掌握立法决策乃至组织实施、监督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全部权力,亦即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于一身。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奉行了“议行合一”原则,而“议行合一”正是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政权建设历史经验时所揭示的新型人民国家政权组建的基本原则——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列宁在十月革命后提出政权建设方案时,在“一切权力回归苏文埃”的思想指导下,也贯彻了议行合一原则。“这种原则及其体制的优势是人民可以通过代表机关牢牢控制全部国家权力。”[5]47它不仅有助于主权在民原则的全方位落实,而且能够有效地防止权力分立、相互掣肘带来的资源浪费、决策迟缓、执行不力等弊端。与此同时,要看到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坚持“议行合一”原则——人民代表大会统一掌控国家权力的大前提下,具体权力配置上又不同于巴黎公社和十月革命后俄国苏文埃政权组织形式,即在实际上对国家权力作了立法、行政、司法权力及其掌控主体的适当划分。实践中,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要掌握立法、选举或任命政府组成人员和国家(地方) 大政方针制定权和执法监督权,政府部门包括法院、检察院分别掌控行政、监察和司法权,从而实现了在人民代表大会统辖之下,不同的权力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制约,协调运转。这种政权组织形式不但有力地保证了国家权力的统一性、完整性,而且使整个国家权力体系得以协调高效运转,从而为国家治理乃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政权组织保证。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民主执政的根本制度平台
坚持民主执政既是中国共产党性质和宗旨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关键所在。立足国情和党情,从国家民主政治实践对相关体制制度选择的应然角度来说,民主执政的根本蕴含和要求在于:既保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职能的落实,又保证党依照民主执政原则和程序执掌、操控国家政权,实现“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执政理念。我们认为,在当代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是实现两者统一的最佳政治制度选择。因为,这个制度作为中国共产党人对新型人民政权的伟大创造,承载着我们党改造中国社会的宏伟理想和人民主权国家民主政治体系构建的基本理念和原则,其价值预设与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宗旨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性质高度契合,为坚持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相结合提供了根本制度平台。
首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人对新型人民政权组织形式的伟大创造,其价值预设与党的性质、宗旨和奋斗目标高度契合。对此,在了解上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价值预设的基础上,我们从这个制度诞生和形成、发展的历史角度可以看得更清楚。在总结1848年欧洲革命和1871年巴黎公社革命经验的基础上,马克思曾对新型无产阶级专政的人民国家的政体问题作出深刻阐述,明确指出,首先,无产阶级专政的人民国家只能实行民主共和政体,“对无产阶级来说,共和国和君主国不同的地方仅仅在于:共和国是无产阶级将来进行统治的现成的政治形式。”其次,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必须按“议行合一”的原则来组织国家政权。巴黎公社是这一新型政权的最早实践。马克思指出:“公社必须由各区公民投票选出的城市代表组成(因为巴黎是公社的首倡者和楷模,我们应引为范例),这些城市代表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撤换。其中大多数自然是工人,或者是公认的工人阶级的代表。它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一切有关社会生活事务的创议权都留归公社。总之,一切社会公职,甚至原应属于中央政府的为数不多的几项职能都要由公社的官吏执行,从而也就处在公社的监管之下。”最后,在先进的革命政党的领导下,以实施社会改造为目的,建立无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是“现代革命的内容”。改造人类社会,实现人人平等自由的共产主义美好社会理想,是包括国家学说在内的整个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本质。在马克思看来,要实现这一理想,必须首先摒弃资产阶级虚伪的民主,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建立新型人民国家政权,实行无产阶级的民主,他鲜明地指出,“愤恨资产阶级专政,要求改造社会,要把民主共和机构保存起来作为实现这种改造的工具,团结在作为决定性革命力量的无产阶级周围,――这就是所谓社会民主党即红色共和党的一般特征。”这里实际上已经揭示了革命政党与新型人民国家政权包括其制度设计之间的密切关系:先进的革命政党乃是新型人民国家的创造者。马克思总结巴黎公社革命经验所提出的这些思想原则成为其后列宁领导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建立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机构的基本指南。根据俄国实际,列宁创立了人民代表会议――苏文埃――这一新型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在“一切国家权力归苏文埃”的根本原则下,“列宁关于新型人民国家代表机关建设的设想主要是对巴黎公社原则的强化:保证普遍、平等、直接、无记名投票;代表机关应当掌握全部的权力,即集立法与行政权于一身;代表机关的代表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和人民的随时撤换等。”
这些思想原则为其后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革命和建设过程中探索、创建新型人民国家政权体系架构奠定了理论基石,提供了实践指南。正如胡锦涛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立五十周年的重要讲话中指出的:“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为己任。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创造性地把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同中国具体实际结合起来,在带领人民为推翻三座大山而浴血奋战的同时,对建立新型人民民主政权及其组织形式进行了长期探索和实践。”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和农民协会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工农兵代表苏文埃,从抗日战争时期的参议会到解放战争后期和建国初期各地普遍召开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都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列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具体实际相结合,为实现人民民主而进行的探索和创造。期间,党深刻总结中国近代政治发展的历程和建立新型人民民主政权的实践,逐步得出了一个重要结论,这就是: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的政权,只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同这一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只能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40年1月,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明确提出,中国“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1945年4月,毛泽东同志在《论联合政府》中进一步指出:“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只有这个制度,才既能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能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1949年9月,新中国成立前夕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部具有临时宪法地位的重要文献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新中国成立后,1953年,党领导人民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空前规模的普选,在此基础上自下而上逐级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从而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成立奠定了法律基础和组织基础。l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打下了政治基础,极大地调动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国家、管理国家的积极性。但是,由于随后在国家工作的指导思想上出现了“左”倾错误,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左”倾严重错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度遭到严重破坏,党和国家的工作、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也受到严重影响,给我们留下了深刻教训。直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建国以来我们党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中国进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时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