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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学领域中的道德冲突与选择

更新时间:2015-6-6:  来源:毕业论文

新闻学领域中的道德冲突与选择

  1 客观报道与人文关怀的冲突及其解读

  在新闻工作过程中,充满着矛盾与冲突,进行客观报道是新闻工作的重要原则也是记者必须遵循的职业操守,人文关怀更是对人性的考量,两者相互冲突不能共存,所以在现实的新闻工作中,这就让记者陷入一个必须舍其一的两难境地,当然,既能不违背职业道德进行客观的报道又能进行人文关怀是两全其美再好不过的了,也是任何一个新闻工作者所希望的,但现实要求我们这种情况如果不能得到解决,就达不到这种理想的状态。

  试想,如果不必理会这种冲突,新闻工作者只遵循职业操守就可以了,在新闻作品中只能看到既定的事实、单一事件的发生,而没有对人类命运、生存状态的关心,读者看到的都是任凭事态发展下去,社会道德得不到推崇,那么整体的社会道德水平只会越来越低,当前社会信息量急剧增长,并不缺少人的报道反倒是那些彰显人文色彩的思考,对情感的关心和重视。

  如果记者只是为了赚取眼球、获得利益,对眼前发生的不作为甚至渴望发生然后报道,这种行为只是把职业道德当做了合理的借口,任何时候对生命的漠视都是缺少做人的良知,只会降低新闻工作者的社会地位和声望。

  即时性的新闻是受众的精神需要,人文关怀是当今受众更深层次的需要,单单报道即时性的新闻并不能真正满足受众的更深层次的精神需求,更不能抓住受众的内心,一个好的记者就是要能够感他人所感,对他人的喜怒哀乐感同身受,仿佛自己置身其中,这样写出来的报道才能吸引读者身临其境,才能打动人。

  2 隐性采访与社会正义的冲突及其解读

  隐性采访(暗访)这一采访是记者在不暴露自身身份和对方不知情的前提下,通过偷拍、偷录等手段对新闻事件采访和报道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最为突出的特点便是不公开自身身份。隐性采访是新闻记者工作中一直备受质疑,这是因为在采访中它的合法性和道德性方面存在很大的冲突,由此引发人们的关注。但在法律方面,这一问题集中了公众的知情权、记者采访权以及被采访者的隐私权等内容,这些方面可以说是彼此冲突且存在矛盾。因此,在大众传媒的公共性要求上,记者对这一内容的报道必须要确保新闻真实性的原则下开展,从根本上文护社会正义、体现公众的利益和大众利益。有学者认为,隐性采访本身要有突出的局限性,其采访范围应当局限在针对公务人员、公共事务和公共场所三个方面,这三方面缺一不可。

  但是即便隐性采访具备了上述要求,但其中仍然存在鲜明的缺陷也就是非正义性。这种问题表现在四个方面:首先,隐性采访工作是对当事人的不尊重,对个人隐私权的损害;其次是损坏了记者本身社会正义文护者的形象;再次,隐性采访因为对个人隐私权的损害,因此容易引发法律纠纷;最后,隐性采访的开展让媒体的信誉下降,破坏了媒体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

  虽然隐性采访是非正义性的而且使用的手段也饱受争议,但是新闻媒体却不能放弃使用它,使用隐性采访手段能够有效地获知真相,舍弃这一手段,便无法保证真相的获得,在功利主义的角度来说,隐性采访的手段也无可厚非,至少用它获知真相具有很好的效果,而且也是非常必要的。

  诚然,隐性采访对于揭露社会黑暗、反腐败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也是文护社会正义的重要手段。这样似乎陷入了正义和非正义的“二律背反”.从这个意义上说,辗转于正义边缘的隐性采访终归是大众传媒及其工作者应当慎用的一种手段。

  3 舆论自由与独立审判的冲突及其解读

  一直以来,媒体审判和法律审判之间都存在着冲突,媒体审判在最初是以报纸刊登对社会有负面作用的人或者事,是通过新闻报道形成舆论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妨碍和影响司法程序的独立性与公正性。同时,还要注意媒体审判的特殊性,它从本质上分析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审判,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也可以说它是媒体对法律的冲击,也可以说是一种越俎代庖的行为。

  那么,舆论自由是否就是“媒体审判”呢?周泽认为,如果我们的司法是独立的,法庭是合格的,法官是称职的,即能够正确认识和对待媒体的报道,领导干部有基本的法制观念,不随意对案件进行批示,不以行政权力干预司法审判。因此,“媒体审判”、“舆论审判”干预、影响审判公正根本无从谈起。但是事实上,由于媒体的主观随意性,以舆论自由为名影响司法审判以致出现“媒体审判”的案例并不少见。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相关法律还有待完善,司法过程还有待进一步规范;另一方面,新闻媒体在充分享有舆论自由的同时,过多地涉入了社会评判与法律裁决领域,因而难免会逐渐忘记自身作为“社会瞭望者”的公正、客观的价值立场。

  “媒体审判”至少有三方面的负面效应。其一,亵渎法制原则。媒体审判的产生虽看似不干预司法程序,但是强大的社会舆论力使得法官在案情审查的之中不得不考虑到舆论影响,最终干扰了法院的正常审判,致使“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罪罚相适应”这些法制原则遭到漠视。其二,错误诱导民众。既然媒体能够影响司法,那么民众更愿意通过媒体的帮助解决问题,这样就有可能诱导民众不是通过司法来伸张正义而是通过媒体来解决社会不公。其三,媒体角色错位。既然媒体能够伸张正义,解决社会矛盾,那么就超越了媒体的报道新闻、舆论监督、服务社会的职能,使媒体的角色严重错位。

  媒体是文护公民知情权、表达权、言论自由权以及批评权的主要手段,因此在工作中要致力于保障公民的相关权益,但需要注意的是媒体中就是媒体,它无法敢于司法行为,也不能干预司法行为。因此,作为新闻工作者应当在工作中铭记自己的身份、明确自己的位置,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媒体对社会发展的积极推动作用,才能更好的让媒体工作顺利开展。http://www.751com.cn

  4 结语

  总之,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同一道德主体往往被同时赋予若干角色期待,需要履行相应的道德义务并承担道德责任。当道德主体同时面临着几种道德准则或义务要求,需要做出选择而又只能选择其中一种的时候,便不可避免地直面道德价值选择冲突。能够引起我们从伦理学的角度对大众传媒及其工作者给予道德审视的,恰恰就是那些容易使其深陷其中的道德困境。大众传媒及其工作者在新闻实践中所面临的道德价值选择冲突问题需要我们在伦理的反思批判中逐渐达成共识。对这一道德困境的研究,有助于完善传媒工作者的个人人格,培养新闻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探索道德困境的出路,尽量减少或避免道德谴责甚至法律制裁。

  参考文献:

  [1] 李哲 . 新时期我国新闻真实性的研究及其实践 [D]. 苏州 : 苏州大学 ,2010.

  [2] 康宁 . 追求新闻真实性的伦理困境及其出路 [D]. 武汉 : 华中科技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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