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报道浅表化 不利于问题的根本解决
目前受经济利益和其他因素的影响,电视民生新闻越来越脱离自己的岗位责任,社会责任意识淡薄,报道题材低俗单一,缺少深层次挖掘,不能清楚地交代事情的发生过程和背景情况,事后更是缺少对事件的后续跟踪报道。停水停电、环境污染、天灾人祸、夫妻纠纷、假冒伪劣、投诉告状等等新闻报道,几乎每天重复、频繁无休止的出现在同一城市不同频道、不同时段的电视民生新闻栏目中,内容单一浅薄,报道浅表化严重。这导致民生新闻报道真实性受到威胁,干扰、影响民众的深度思考。长此以往下去,民生新闻越来越忘记自己的职责,随意加入自己的主观感情,以自己的预设立场报道新闻事实,从而导致新闻失实,不利于问题得到根本解决。如无锡“自来水发臭事件”,早在事件被报道前就有市民反映自来水有臭味,直到10天后《无锡日报》才刊登了一篇名为“太湖自来水水源地受蓝藻影响 市政府全力以赴确保水质”的新闻,全文仅500字,没有对自来水发臭原因进行说明,更没有深度挖掘事件,进行后续报道,导致问题得不到及时、彻底的解决,严重影响市民的日常生活。
(四)角色定位不准 造成媒介审判
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媒体在传播新闻事实、引导社会舆论、传递知识和提升思想境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使得民生新闻报道具有了舆论监督、引导社会风向的功能。但是,一些媒体自我膨胀,角色定位不准,忘记了自己的职责,在民生新闻报道中由新闻信息的传递着变成裁判者。在报道事件中,超越职能引导事件走向,严重干预了司法审判,阻碍了问题的解决,造成了“媒介审判”。
“‘媒体审判’一词出自美国,是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碍和影响司法独立和公正的行为。”[ 吴献举.“媒体审判”是“媒体舆论监督”的滥用[J].新闻记者,2002,(9)]这种现象的出现既是媒介对于舆论监督职能的误读也是缺失职责的后果。首先,媒体审判阻碍司法独立与公正。新闻媒体在司法部门对事件未作出裁决时即大肆报道,对事件进行片面性评论和情绪化的引导,形成具有强烈倾向的舆论氛围,影响司法审判,干预司法公正。其次,媒体审判导致媒体公信力下降。媒体在报道新闻事实,特别是刑事案件时更应该坚守自身原则,坚持新闻的“真实性”、“客观性”,若滥用自己的权利,不顾受害人的感受就会导致公众对其信任下降,影响媒体公信力,不利于我国的司法建设。如“药家鑫案例”: 2010年10月20日晚上,西安音乐学院的药家鑫撞伤张妙,因害怕伤者看清自己面目及日后会因赔偿问题纠缠不清,遂杀人灭口驾车逃离现场。事后,药家鑫在父母的陪同下自首,并于 2011年6月7日上午执行死刑。在报道案件的过程中,媒体从猜测药家鑫是“富二代”,“官二代”,到以药家鑫患有精神病为由为其开脱,致使案件审理一波三折,干扰司法判断。
因此,电视民生新闻责任意识缺失不仅对党和政府带来不良影响,同时也减少了民众对自身的信任,阻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促进电视民生新闻责任担当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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