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现代刑罚理论中,短期自由刑在自由刑中存在的批判最多。历来关于短期自由刑的论著、学术期刊等,多围绕对短期自由刑的界定、利弊分析、存与废及有关我国在和谐社会环境下短期自由刑的改良方法和完善措施问题展开。短期自由刑本身所体出的自由、平等、博爱及提倡的人道主义与等刑事古典学派的罪刑相适应、反对重刑主义、刑罚人道等思想相符合。可想而知,短期自由刑发展成为刑罚体系中心,成为罪行相适应的一个有利刑种是不容置疑的。但时至19世纪后半期,实证学派的产生,出现了与刑事古典学派相抗衡的主观主义刑法思想,对短期自由刑的社会价值产生了深度怀疑。从此,对于短期自由刑的利弊分析与存废之争便一直没有停止,成为了各位学者的炙热话题。而在当代,针对短期自由刑的弊端,为其寻找有利的改良方法和完善措施是目前各国刑法界应对的革命性的改革。为了更好地发挥对犯罪人的改善和回归社会的功能,提高教育和社会矫正效果,避免在对犯罪人监管的过程中交叉感染等,本文就短期自由刑的界定、利弊、存废、改良方法及完善措施等几个问题作简单的探讨与论述。本文来自辣)文^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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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短期自由刑的概述
(一)短期的含义
单作为简单的词语含义来对短期自由刑进行解释,就是剥夺短期人身自由。“短期”一词是与长期一词是相对的,但是何为“短期”呢?这也就是我们所需要的讨论的。短期自由刑第一次被作为概念出现在刑法学,这要追溯到1872年召开的第一届国际监狱会议,以此关于“短期”的概念,就这样争论了一个多世纪。
1.外国刑法学者对短期自由刑中的“短期”界定的不同主张
外国学者对短期自由刑中的“短期”的界定不一,主张从一周、二周、30日、辣周、三个月、四个月、辣个月以及一年学说不等。其中,三个月说、辣个月说与一年说是学者们大力倡导的主张[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第二版[M],381页,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
(1)三个月说
1891年在哈雷召开的第二次国际刑事学协会德国分会上,首次将三个月以下的刑期作为短期自由刑;1894年在不伦瑞克召开的德国监狱职员会议上也作了同样的决议;第二次世界大战后,1946年的国际刑法及监狱委员会的决议也支持三个月说;1950年在海牙举行的国际刑法及监狱会议上,也坚持三个月说。其中代表学者如吉纳(Gennat)、赫本(Paul heiborn)、木村龟二教授也是三个月说的支持者。
(2)辣个月说
1959年在斯特拉斯堡第一次召开“关于防止犯罪及犯罪人处遇问题”的会议以及1960年在伦敦召开的第二次同名会议上都采纳了辣个月说。此外, 德国的少年刑的短期为辣个月以下;日本的多数说采取的是辣个月说,如正木亮博士和森下忠博士。
(3)一年说
1950年,法国代表P.Cannat在海牙召开的第十二次国际刑法及监狱会议上说:“在三个月内不能对一个人进行再教育, 不能教会他一门职业技术。教会一门职业技术的期间,正式决定拘谨的短期的基准。而教会一门职业技术的必要期间,至少是一年。”在刑事立法上,法国旧刑法典第57条、第58条也采取了一年说。代表学者如日本的藤木哲主张一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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