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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自由刑论文+短期自由刑的利弊与存废 第3页

更新时间:2016-9-24:  来源:毕业论文
2.我国刑法学界对短期自由刑中的“短期”的不同主张
    我国刑法学者对短期自由刑的“短期”划分主张与国外刑法学者相比较长。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1)辣个月说,是指不高于辣个月的刑期为短期自由刑,也就是只把拘役视为了我国刑法中的短期自由刑[ 高铭暄, 赵秉志. 刑罚总论比较研究[M],237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2)三年说,是指不高于三年的刑期为短期自由刑。如我国著名刑法学学者赵秉志认为,根据我国的当前立法及实践,我国的短期自由刑应为3年以下的刑期。(3)五年说,是指不高于五年的刑期为短期自由刑[ 陈兴良.刑种通论[M],188页,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4)十年说,是指不高于十年的刑期为短期自由刑[ 陈兴良.刑种通论[M],188页,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
    笔者认为,我国短期自由刑应以三年为界的学说。首先,可以从我国的刑法规定得到印证。如我国《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从本条的立法思想我们可以看出,将三年有期徒刑作为对犯罪的界定,如果犯罪人达到或者高于三年的刑期,则将依据我国刑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果犯罪人低于了三年的刑期,则不追究犯罪人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我国立法将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视为了比较轻微的刑罚。再如我国《刑法》第72 条规定了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这里的立法思想反应了在立法者的心目中,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轻刑的立法态度。其次,从我国的刑罚体系来看,不高于五年的有期徒刑应属于轻刑,从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可以看到被判处3—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也为之居多。因此,根据以上的叙述与比较,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作为短期自由刑的界定不仅符合了我国的刑事立法思想,也与我国的刑事司法体系相吻合。
   (二)自由刑的含义
自由刑一般是指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根据剥夺人身自由时间长短可以将其划分为长期自由刑和短期自由刑,两者的区别也就在于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时间的长短。在西方社会16、17世纪,由于资本主义的兴起,不仅引起了传统刑罚制度的变革,紧接着“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等启蒙思想的蓬勃发展,使得先前存在的死刑方式和残暴的肉体刑也都受到了强烈的抨击,自由刑成功的站在了刑罚体系中心这个位置,取代了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存在的生命刑与身体刑。
    (三)短期自由刑的含义
     通过上文对短期、自由刑界定进行的相关讨论和论述,我们可以简单得出短期自由刑的含义,短期自由刑是指剥夺犯罪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这也是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还有结合我国刑罚体系对其进行的客观判断和总结,所得出短期自由刑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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