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过度开发 侵占公共空间
马歇尔·麦克卢汉曾经说过“媒介即人的延伸,它使人们实现了在空间和时间中的扩展。”[ 陈力丹.略论大众媒介对广告影响的引导[J].当代传播,1998,(1)
]但是现在由于广告媒介的过度开发,导致社会中广告以外的公共空间被大量挤压,人们向外的自由延展受到限制。
例如常见的户外广告,经常被随意的设置在城市的大街小巷,因缺乏整体的规划,广告经营者在放置广告时并没有顾及广告宣传牌是否与附近的社会氛围相和谐,导致很多地方的市容、市貌看上去杂乱无章。很多没有约束,没有标准,缺乏美感的广告,也挤压在原本属于大家的公共空间里。在电影院看电影时,电影放映开始前一个接一个的商品广告,也让观众怨声载道。电影放映前有一点广告公地,合理开发可以说是必要的,但要把握有度。跟电影院相比,公共汽车是一个覆盖范围更广的公共空间。不管是长途汽车,还是穿梭在城市里的公交车,这个公共空间里的人是没有年龄限制,但是相信坐过公共汽车的人都有这样一个感受,车里的移动电视广告,内容甚是令人反感,尤其是其中关于妇科医院、无痛人流的广告。这种“公地”资源的运用不仅没有创意,也没有格调,是严重的视听污染。乘客们只是想要一个安静的乘车环境,但不顾乘客的感受,随意播放电视广告是对乘客权益的侵害。不仅电影院、公交汽车、现在就连我们每天上下楼的电梯,广告也是“琳琅满目”,严重侵占着人们的公共空间,阻碍着人们向外的自由延展。广告的无孔不入,让人们防不胜防,唯恐避之不及,广告“公地悲剧”不断被演绎。
(三)信息虚假 广告公信度降低
诚信作为一项普遍适用的道德原则和规范,不仅是做人之本,更是商业行为中良性互动关系的道德杠杆。广告作为商业活动中的重要一环,其用途是把关于产品的信息传递给观众,指导受众合理地采购所需物品或接受服务。因此,广告最基本的原则是保证信息的真实性。我国的《广告法》第三条规定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在第二章第九条中,将虚假广告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利用广告宣传骗取大众的行为也被视为是违反法律的。可以说诚信是广告行业的灵魂,生存的根基。但现在国内越来越多的广告却面临着真实性的考验。
打开电视、翻开报纸人们随处可以听到、看到“药到病除”、“包治百病”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广告用语。除了常见的药品广告,还有许多相关医院、保健品、减肥药的虚假广告,如治疗不孕不育的医院,宣传儿童、老年人补钙的钙片,排毒减肥茶等等,这些广告的虚假率是最高的,有许多甚至是被国家叫停的。医疗、保健食品和药品已经成为虚假违法广告的重灾区。中国消费者协会做过一个广告公信度调查报告,调查结果显示:超过三分之二的网民对商业广告不信任,近四分之一的网民认为小广告最不可信。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的广告公信度将近是百分之一百,九十年代也大约百分之九十,而现如今,广告的公信度已降低到百分之三十几。难怪经常听到人们说广告都是假的。广告“公地”的可信度,前所未有的低。一方面,人们不相信广告,但是另一方面又无法避免广告的狂轰滥炸,饱受煎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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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的“公地悲剧”现象探析+公地悲剧案例+原因对策 第3页下载如图片无法显示或论文不完整,请联系qq7520187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