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一定程度上恶化我国高碳产业的出口环境
自2009年开始,我国出口的产品频频遭受贸易救济调查,但仅仅是针对个别行业、个别企业或个别商品征收,最多只有5年的时间限制。发达国家提议征收的碳关税是针对所有出口产品征收的,覆盖面大且长期征收,这必然会导致我国高碳产业的出口贸易面临贸易摩擦数量不断上升、贸易摩擦金额不断增大、贸易摩擦种类不断增多的严峻形势。据调查在2009年10月,美国就连续对我国钢格栅板、无缝管、钢绞线、铜版纸、金属丝网托盘、油井管、焦磷酸钾、磷酸二氢钾和磷酸氢二钾等9 种碳排放较高的产品发起贸易救济调查[樊晓.碳关税的法律分析[D].河北;河北经贸大学,2011.]。发达国家很容易对我国产品征收碳关税,造成碳关税征收的产品、数量和地区的扩散效应,使我国高碳产业面临的贸易摩擦增多,成为各国征收碳关税的主要目标。同时,碳关税可能会引起发展中国家采取报复性贸易壁垒,从而助长贸易保护主义的滋生,导致国际贸易规则逐渐失灵,贸易格局混乱,严重影响我国高碳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四、我国应对碳关税的具体措施
面对碳关税,我们决不能坐以待毙,要积极制定策略,既能保证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又能在国际上展现我国对环境问题的重视,赢得一定的国际声望。因此,我国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应对碳关税:本文来自辣*文`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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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积极参与国际碳规则的谈判,增强话语权
目前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碳排放量标准,中国作为受碳关税影响最大的国家,应积极参与到国际碳规则的讨论和制定中,以此提升我国在国际气候谈判中的地位,增强话语权。
首先,我国可以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结成反“碳关税”联盟,在参加各项国际环境公约以及国际多边协定中有关碳关税等环境条款的谈判中,适当提出一些有利于本国产业发展的主张。比如:反对发达国家对我国出口产品征收“碳关税”、以历史累积碳排放量作为标准确认减排责任、以人均GDP为标准确定减排成本的分担问题,建立发达国家碳减排成本补偿机制等,通过这些提议来文护本国产业的利益,在国际气候变化规则和“碳关税”规则的制定中占据主动地位,制定互利共赢的新规则。
其次,我国应主动制定合理可行的自愿减排额度。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是每一个国家都应该承担的责任,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必须树立起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在完成哥本哈根会议上承诺的到2020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比之2005年下降40%-50%的基础上,也要真正意识到低碳经济的重要性,改变以往被动接受的局面,密切关注国际上关于碳排放核查资料的标准制定进展,致力于提升国内相关技术含量,努力达到国际社会认可的减排标准。
最后,充分利用CDM机制,争取节能减排资金。我国应该充分利用清洁发展机制,在清洁能源和节能减排的技术方面与发达国家进行项目合作,引进发达国家在风能、水电、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产业化运用方面的核心技术及捕获和埋存二氧化碳等能够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技术,争取从发达国家获得节能减排技术的资金,以此降低对化石能源的依赖,最终减少我国出口产品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二)充分利用WTO现有法律机制
WTO一般例外条款(GATT)的第20条规定:允许WTO成员国在某些情况下采取基于环境理由的贸易限制,这无疑给欧盟和美国等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提供了合理的借口。因此,我国在应对发达国家即将实施的“碳关税”时,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准确判断其本质,究竟是可以获得WTO第20条款“保护用尽的自然资源”的豁免,还是发达国家强行征收高标准以此保护其本国产品的竞争优势,被定性为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绿色壁垒”。同时,根据WTO的“国民待遇”原则,我国也应要求进口国产品承担与进口产品同样的碳减排标准;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主动要求中国的出口产品应与其他国家一样适用相同的“碳关税”征收标准和征收准则;除此之外还要在WTO体系内尽力争取其他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及优惠待遇”,比如说一段合理的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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