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阶段按劳分配失落与回归
由邓小平同志倡导并实施的“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以带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收入分配政策,改变了分配领域中的平均主义倾向,对中国经济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成效明显。但我们也不能不看到,虽然平均主义产生的“共同贫困”的局面已经消失,但“共同富裕”的目标似乎离老百姓仍很遥远。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及社会各阶层之间的贫富差距越拉越大,形成了穷者越穷、富者越富的“马太效应”,而且劳动者也很难通过“按劳分配”的主渠道致富。于是,人们怀疑仅靠诚实劳动能否致富,进而对我国按劳分配为主体的收入分配原则产生了困惑。那么,应当如何理解按劳分配为主体?如何保证按劳分配主体地位的实现?我们欲对此作出分析。摘 要:我国收入分配制度强调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是为了突出我国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特点,强调劳动者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经济地位,防止按要素分配中劳动者收入的减少。但是,从近几年我国收入分配政策实施情况看,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并未得到真正落实。我们认为,必须通过推行工资指导价格制度、推进职工持股制度、建立重点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社会保障制度、加强对资本雇佣劳动关系管理及调整资本与劳动分配比例等措施,从根本上改变劳动者在分配中的弱势地位,落实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
关键词:按劳分配 按要素分配 劳动者权益
1 如何理解按劳分配为主体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要“完善分配结构和分配形式。坚持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允许和鼓动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党的十辣大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指出要“确定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至此,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制度并存,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收入分配制度在我国确立并全面实施。
在一个较长的时期里,人们对按劳分配与按劳动要素分配的关系争论不休,我们将其大体分为 “同一论”和“不同论”两种观点。“不同论”认为,按劳分配方式和按劳动要素分配方式具有不同的理论渊源和适应条件。按劳分配适合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所有制形态,按劳动要素分配适合于非公有制的所有制形态,因此,我国的公有制企业、国有单位实行的是按劳分配,而在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单位实行的是按劳动要素分配。“同一论”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既然存在着劳动要素市场,不论是按劳分配,还是按劳动要素分配,本质上都是按劳动价值分配,即按市场评价的劳动贡献分配,无论在国企还是私企的工资,两者本质上是相同的,都是通过劳动获得报酬,而作为报酬形式的工资都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
应当说,从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实施情况看,“同一论”确实有更多的实证支持。公有企业和私有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显然不能作为区别按劳分配还是按劳动要素分配的标准。理由如此:(1)无论是公有企业还是私有企业,都处于一个市场展开竞争,市场机制对两者所发挥的作用相同。在市场面前,两者都有同样的利润最大化追求。以此为出发点,两者都有压低劳动者工资以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倾向,但实际上是否可行,不仅取决于劳动力的供求关系,还要受到国家政策如最低工资法的制约。(2)无论是公有企业还是私有企业,劳动者追求劳动报酬最大化的行为相同。劳动者可以自由流动,可以退出国企进入私企,也可以相反,劳动力的价格受行业工资水平行情的制约,说到底取决于现实劳动力的供求关系。所有劳动者追求报酬最大化的结果,必然导致工资率的平均化,即在其他条件既定时,劳动者付出的脑力与体力相同,所得的劳动报酬大致相等。(3)无论是公有企业还是私有企业,劳动者获得工资报酬的依据都是劳动,两种所有制企业都是根据劳动者所付出的劳动和企业效益对其支付工资的,在企业内部劳动者参与分配的尺度就是劳动,就是“按劳分配”,至于在不同的企业之间,属于不同企业的劳动者提供了同等的劳动,但分配的报酬有高有低,那是因为企业的市场表现不同或者说企业效益不同。总之,劳动者工资的多少要依据劳动多少和企业效益而定。所以不论是按劳分配还是按劳动要素分配,其本质都是通过劳动要素获得报酬,是劳动力产权在经济上的实现。
既然按要素分配也包含了按劳动要素分配,并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和按劳动要素分配具有“同一性”的特征。为什么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不直接界定为按要素分配,而却要提出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呢?对此,我们有以下理解:(1)为了突出我国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特点。在收入分配史上,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是两种根本性质不同的分配制度,按劳分配的所有制前提是公有制,按要素分配是以私有制或不同所有制存在为前提,我国现阶段的所有制基础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所以对应的分配制度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如前所述,我们不能机械地理解所有制和分配方式的对应关系,认为劳动者在公有制的所得是按劳分配的结果,在私营、外企中的所得是按劳动力价值获得的报酬,这样也无法解释在国有经济参与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劳动者的报酬究竟是按劳分配所得还是按要素分配所得。只要我们的社会经济基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也就不能放弃按劳分配的主体分配方式。这正是我们和西方资本主义完全按要素分配的区别所在。(2)为了强调劳动者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政治经济地位。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政治上劳动者处于主人翁地位,工人阶级当家作主,由此决定了在分配上必须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虽然按劳分配和按劳动要素分配都要以劳动作为分配依据,但对劳动者的地位评价是不同的。按劳分配强化的是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要素分配只能处于从属的地位。按生产要素分配强化的是所有要素所有者的经济利益,体现的是要素所有者在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作用,但各种要素所有者的作用是等量齐观的。(3)为了防止按要素分配中劳动者收入的减少。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势必拓宽社会不同阶层收入的来源渠道,将对我国收入分配格局产生重大影响。因为,在我国劳动力价格便宜,而资本等其他要素价格昂贵,市场的作用必将使资本等要素所有者和劳动群众之间的收入差距拉大,甚至导致两极分化;强调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就是要对劳动收入有明确的倾斜,对市场分配作出必要调节。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能够缓解非劳动要素参与价值分配后所引起的分配不公和过于悬殊的收入差别,防止两极分化。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这样去理解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实质:按劳分配为主体突出了我国公有制为主体的制度特征,强调了劳动者在社会政治经济中的主导作用,强调了劳动者的经济利益应当得到充分保障。强调按劳分配为主体,说明我们这个社会不应该对劳动者进行剥夺,不应该使其大批失业,沦为无产者,而应该抑制资本收入的过快增长,阻止劳动收入的相对下降,使劳动者的收入逐步得到提高,并逐步富裕起来。也就是说,对各种要素所有者的利益分配要向劳动者倾斜。按劳分配为主体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分配理论的一大特色,也是区别于资本主义按要素分配方式的关键所在。
2 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并未得到真正落实
观察近几年来我国收入分配状况,可以明显看到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并未真正得到体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劳动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所占比例过小。 据学者研究,目前在中国的GDP中,政府财政和预算外、制度外收费拿走了40%,企业资本拿走了40~45%,工人农民仅获15~20%。在美国劳动所得能占到GDP的60%;瑞典的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的比例为3:1甚至4:1, 即劳动所得大大超过资本所得,而中国正好相反,为1:2~3。另外,在中国,劳动所得在GDP中的比例也呈下降趋势。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布的数据,从2000年至2005年,中国人均产出增长63.4%,而工资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却从12%下降为10.91%,延续了1980年以来不断下降的趋势。面对这些严峻的数据显示,我们恐怕不能说落实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收入分配政策。(2)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保障。近10年来,劳动者权益受损现象已成为十分普遍的现象。由于劳动力的充分供给,劳动者弱势群体地位十分突出。在一些企业,雇员完全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分配问题完全由雇主说了算,职工劳动权益被严重损害,如有的企业违反劳动法,搞野蛮管理,侵犯其人身自由,任意延长劳动时间,克扣工人工资,随意解雇工人。企业缺乏对雇员的基本保障和正常晋职、晋级机会。在我国劳资相互制衔的机制没有建立,强势群体主导契约的制订,要素价格机制扭曲,使得正式的制度更加有利于增加强势群体的收入,加剧了收入分配的不平等。(3)广大劳动者成为现行分配制度下利益受损者。我国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以来,确实调动了要素所有者贡献要素的积极性,知识要素、技术要素、资本要素、管理要素据其贡献获得了应有的回报,一大批相应要素的所有者迅速崛起,成为当代社会精英和先富起来的人。应当说,是制度安排为他们提供了先富的机会,他们的贡献也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增进了社会福利,“先富”是对他们贡献的嘉奖。但是,作为劳动要素的所有者,获得按劳分配合理收入的权利却受到不应有的损害。在城市,存在大规模的下岗失业人群,“九五”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