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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范文 第2页

更新时间:2009-12-27:  来源:毕业论文
行政起诉状范文 第2页
3、曾惠英在被告支持下对原告进行侮辱诽谤、诬告陷害
曾惠英是个伪佛教徒,道德堕落,品质败坏,没有文化,根本没有资格担任佛教团体负责人。她采取拉拢腐蚀的手段(如安排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原局长韩希元的女儿韩怡在仁心寺领工资),利用与省市领导干部的不正当关系,长期把持佛教社团,党同伐异,为非作歹。她违反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宗教管理条例,非法谋取不义之财,诬告陷害佛教信众,拉拢腐蚀干部,离间党群关系……所做坏事,罄竹难书;为害之烈,全国罕见。多年来,海南各市县佛教信众投诉举报其违法犯罪行为的信件如雪片般飞往宗教部门、新闻媒体与中国佛教协会。
由于原告公开揭露被告和海口市委统战部肆意毁坏聚善庵等文物古迹的行为以及曾惠英拉拢腐蚀国家干部祸害佛教界的罪行,2002年1月18日,曾惠英以海南省佛教协会的名义向,海口市委统战部、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递交了《警惕对党和政府极端不满分子贾瑞青再次兴风作浪、扰乱社会治安》的诬告信,对原告进行侮辱诽谤,诬告陷害。
据此,2002年2月4日,被告和海口市委统战部向中共海口市委递交了《关于贾瑞青问题的调查报告》,进一步侮辱诽谤原告,并建议对原告以"扰乱社会治安"的罪名,作出开除公职、劳动教养、禁止新闻单位聘用、禁止发表文章的"处理意见"。
2004年2月10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诉海口市人民政府违法行政(行政不作为)一案,被告海口市人民政府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显示,被告海口市人民政府"文持市教育局处理决定"所依据的重要证据,居然有《警惕对党和政府极端不满分子贾瑞青再次兴风作浪、扰乱社会治安》和《关于贾瑞青问题的调查报告》两份材料。同年4月19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诉海口市人民政府违法行政(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一案,被告海口市人民政府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显示,被告海口市人民政府"文持市教育局处理决定"所依据的证据,有《警惕对党和政府极端不满分子贾瑞青再次兴风作浪、扰乱社会治安》和《关于贾瑞青问题的调查报告》两份材料。同年5月12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诉海口市教育局和海口市第四中学违法辞退原告(人事争议)一案,被告海口市教育局和海口市第四中学的答辩状中称辞退原告所依据的证据,依然有《警惕对党和政府极端不满分子贾瑞青再次兴风作浪、扰乱社会治安》和《关于贾瑞青问题的调查报告》两份材料。
被告、曾惠英以及海口市委统战部、海南省佛教协会有组织、有预谋地捏造事实,罗织罪名,恶意侮辱诽谤原告,诋毁原告人格和声誉, 原告一而再、再而三地受到被告不法侵害,社会声誉受到毁灭性打击,精神受到严重摧残,人格尊严更是受到无情践踏,加上海口市教育局对原告进行非法拘禁、报复陷害、诬告陷害、侮辱、诽谤,致使原告被非法剥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原告的一切权利,原告于2004年3月18日、5月24日,先后两次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通过此次诉讼,原告希望被告停止包庇曾惠英,并严肃认真地查处曾惠英的违法犯罪行为。具体要求--
第一、公开宣布取消曾惠英参与筹备海口市佛教协会的资格,撤销非法成立的广济庵、聚善庵、东成堂三个未开放寺庙的管理领导小组。依法由民间申请筹备成立海口市佛教协会(而不是由宗教部门越俎代庖直接开展筹备工作),民主选举该协会领导人;
第二、判令被告妥善安排被逐出寺庙无处安身的仁心寺僧人释定槺的食宿问题。判令被告依法公开答复潘乐生、余敏勤、梁伍妹、吴丽芬、林少妹、蒋向彤等90位信众代表联名推举释定槺担任海口仁心寺法定代表人及住持的建议。判令被告依法邀请出家人担任仁心寺住持和法定代表人,并按国家法规定和佛教戒律订立规章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判令被告对"海口仁心寺管理委员会"成立的合法性及成员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尤其要对不许住寺僧人参加该委员会这一问题进行详细调查并予以说明),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曾惠英随意驱逐仁心寺僧人、利用僧人谋利的问题进行专题调研;
第三、聘请专业会计师和审计师,对仁心寺、广济庵、聚善庵、东成堂的财务进行审计,调查了解曾惠英贪污挪用庙产租金、信众捐款以及直接贿赂和贿赂国家公务员的违法犯罪问题;
第四、多年来,曾惠英打着"恢复重建"仁心寺、"开发佛教文化旅游区"的旗号,骗取政府信任,刊登虚假广告,与全国各地投资商"洽谈投资合作业务",给投资商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让海口市乃至海南省蒙受了投资环境非常恶劣的羞辱。究竟有多少企业与个人上当受骗,需要进行深入调查;
第五、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毁坏为数不多的古寺古庙的行为,切实履行保护佛教文物古迹、开放宗教活动场所的职责,批准广济庵、聚善庵、东成堂、祯敬堂等多所寺庙为正式的宗教活动场所,成立民主管理委员会,进行阳光化管理。
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9年12月22日
证据名称、证明对象和内容、证据形成时间
证据一:房产权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证明对象和内容:曾惠英以非法身份("海口市佛教协会筹备组"法定代表人)违法获取宗教房产,将社会财产非法据为己有,证明被告行政乱作为
证据形成时间:2004年12月2日
证据二:恳请敦促海南省佛教协会补办宗教教职人员报备手续的建议
证明对象和内容:海口仁心寺不按规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报备手续,证明被告行政不作为
证据形成时间:2009年8月31日
证据三:被告《关于赴西藏、五台山考察宗教场所管理的函》
证明对象和内容:被告以考察为名,行旅游之实,违反财经纪律;且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组织未开放寺庙人员外出活动,属于行政乱作为
证据形成时间:2006年9月8日
证据四:广济庵管理领导小组成员赴"五台山考察"费用白条1万元
证明对象和内容:证明被告批准成立的广济庵管理领导小组财务管理混乱
证据形成时间:2004年12月19日
证据五:被告《关于成立海口市广济庵、聚善庵、东成堂管理领导小组的批复》
证明对象和内容:被告批准非法组织"海口市佛教协会筹备组"违法设立广济庵、聚善庵、东成堂管理领导小组,属于行政乱作为
证据形成时间:2004年12月12日
证据辣:被告《关于落实完善宗教财产管理的通知》
证明对象和内容:被告认为"市佛协(筹)"和广济庵、聚善庵、东成堂均不具备法人主体,现决定将上述场所的所有收入归到我局的基本账户里进行统一管理",纵容未开放寺庙非法获取经济利益
证据形成时间:2006年12月13日
证据七:美兰区委统战部《关于协调处理广济庵问题的情况报告》
证明对象和内容:由于被告乱作为、支持曾惠英等人非法募捐导致广济庵居民对政府有意见
证据形成时间:2005年3月25日
证据八:美兰区委统战部《关于处理广济庵问题的报告》
证明对象和内容:由于被告乱作为、支持曾惠英等人非法募捐导致广济庵居民对政府有意见
证据形成时间:2005年6月23日
证据九:海南省佛教协会《警惕对党和政府极端不满分子贾瑞青再次兴风作浪,扰乱社会治安》
证明对象和内容:被告支持曾惠英对原告进行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政治迫害
证据形成时间:2002年1月18日
证据十:海口市委统战部、被告《关于贾瑞青问题的调查报告》
证明对象和内容:被告对原告进行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政zhi迫害
证据形成时间:2002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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