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
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最基本、最主要的方式和途径。人大常委会对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各项监督,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召开常委会会议、审议工作报告和其他议案来体现的。为使人大常委会这一法定有效的工作程序不流于形式,就进一步提高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浅谈一点需要注意和改进的几个问题。
一、加强会前的调查研究
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工作报告,是人大履行监督职能的一种活动方式,其目的是:了解情况,指出问题,提出建议,监督、帮助、支持政府、法院和检察院改进工作。因此,要达到这一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举行常委会会议之前,就应当对提交会议审议的某些议题方面的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以掌握取得的哪些成绩、存在的哪些问题和不足、有些什么问题需要解决等基本情况。会前开展的专题调查。应当是有组织、有计划、有分工、有目的、有效果的。调查内容要明确,调查重点要突出,调查方式要适当,调查结果要客观,切忌走马观花,做表面文章。调查中不要光听领导汇报,要广泛深入群众,多做实地观察,多询问了解,尽可能多掌握第一手情况。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机关工作人员,为常委会会议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所提供的调查报告,既是人大自身工作职责要求,又是开好会议、提高会议质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不可马虎从事。因此,在形成调查材料过程中,须坚持实事求是。一方面成绩应给予充分肯定;另一方面要少讲“面上”的情况,多从“点上”、典型中分析研究,找出规律性的东西;再一方面,少写一些“务虚”的议论,多提出一些务实的建议性意见,找准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并力求准确、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掌握第一手材料提供真实依据。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平时还应多学一些与提交会议审议议题方面的法律法规,多掌握一些与会议审议议题方面有关的资料和情况,努力把握好审议的标准和尺度。只有会前开展必要的调查研究,作好会前的充分准备,才能在审议过程中提出切合实际、指导性强和可操作的意见和建议,以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
二、提高会中的审议效果
开好常委会议,高质量地审议好“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及其他议案非常重要。诚然,只有审议发言的高质量,才会有会议审议的高质量。看一次常委会会议开得是否成功,是否有效果,主要是看常委会组成人员能否提出高质量的建议和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的发言,应是带有多数性、一致性和集中性的意见,不是某个人或少数组成人员的见解,而是多数组成人员的共识,也是常委会会议意志的一种体现。将这种审议意见认真归纳、整理、提炼,作为常委会意志的一种独立的法律形态确定下来,要求“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认真办理,是评定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准。因此,为进一步提高常委会会议的审议质量,首先,要注重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政治、法律及业务素质,增强其履职能力;其次,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发言时,既要坚持实事求是,独立思考,敢于坦诚直言,大胆批评,一针见血,点中要害,又要言之有据,不能道听途说,真正做到实事求是讲成绩,毫无留情谈问题,真心诚意提建议。同时,还要防止出现“寡”议和“浅”议的现象,只有这样才能提出高质量的审议意见;再次,常委会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要认真作好会议记录,归纳、整理好与会常委会组成人员们的多数性、一致性和集中性的意见,拟定出高质量的审议意见提交常委会会议通过,作为常委会意志的一种独立的法律形态确定后,送交“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认真办理和落实,以提高常委会议的审议效果。
三、强化会后督办落实
会议审议结果能否落到实处,是衡量人大常委会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一个重要内容。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形态。会议所作出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这只是监督的开始,大量的工作还在于会后的落实,会后的落实关系到人大常委会工作整体效能的发挥,关系到权力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如果人大常委会所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对“一府两院”没有约束力,“一府两院”对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可办可不办,那么权力机关的监督就会落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议事过程将陷入“自弹自唱”、“自演自看”的境地。因此,要把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落实作为提高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进一步规范办理程序,强化跟踪督办落实的力度,打破情面,善于督查,随时掌握办理进度和督促按要求报告办理情况。对于办理情况,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不满意的,应当发回重办,并要求限期报告重新办理结果。对于同一审议结果,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部门经过两次以上督办不办理的,人大常委会应当向“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提出质询,真正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达到议而有决,决而有行,行而有果,确保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结果落到实处,以提高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审议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