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族道德的发展历程
作为一种宗教道德,回族道德约形成于元末明初(注:参见拙作《回族道德浅论》一文,载《回族研究》1997年第3期。)。但回族道德在其形成之中经历了怎样的发展历程,学术界迄今未见有专文论及。有鉴于此,笔者不测愚陋,略陈管见,以抛砖引玉。
一、明朝以前回族道德的萌芽
作为一个时间概念,这里所说的明朝之前,是指从伊斯兰教开始传入中国的唐朝至明王朝建立。这一时期,回族作为一个民族虽未完全形成,回族道德亦未产生,但它在回族及其道德形成史上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因为,回族道德在这一时期已在萌芽之中。
众所周知,唐宋时期是伊斯兰教开始传入中国的时期。此时,回族尚未形成,作为回族意识形态重要内容的回族道德自然也没有出现。然而,唐宋时期作为伊斯兰教及其思想意识(包括伊斯兰教道德观)在中国传播的初始阶段,应该说回族道德已在萌芽之中,抑或说在这一时期,伊斯兰教在中国的传播为回族道德的形成创造了必不可少的条件。因为,无可辩驳的事实是,没有伊斯兰教及其思想意识在中国的广泛传播,便没有回族的出现,因而也不可能产生回族道德。
作为回族的"先民",唐、宋时期来中国经商或通使的阿拉伯、波斯等信仰伊斯兰教的人在中国定居后,势必要把本民族固有的宗教、风俗习惯以及包括道德伦理观在内的思想意识带入中国。明末清初著名学者顾炎武曾说:回族先民们"自守其国俗,终不肯改"(注: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顾氏所说的"国俗",即包括东来者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自然也包括他们世代所遵守和沿袭的道德观念。虽说这是明朝的情况,但唐宋时期想必也是这种情形。
到了元朝时期,具体说,到元朝至正八年(1348年)二月,杨受益撰写定州《重建礼拜寺记》时,情况就发生了明显变化。这时,回族先民们除了仍"固守其国俗"外,还自觉或不自觉地开始把他们所遵行和恪守的伊斯兰教道德伦理观念同中国社会所固有的儒家纲常伦理及道德规范相类比,从而为后来回族穆斯林学者、伦理思想家们构建本民族独具特色、自成一体的回族道德理论形态和体系开了先河,作了准备。
二、明清时期回族道德的形成
尽管《重建礼拜寺记》的作者在某种程度上将伊斯兰教道德伦理及其道德修养方法同中国传统的道德伦理学说进行了比附,对回族道德理论体系的最终形成作了必要的准备,但总的来说,在明朝中叶以前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回族自身并不重视对伊斯兰教的研究和宣传,没有产生过有名望的回族伊斯兰教学者,作为回族的道德规范也没有汉文的系统表述。这种状况直到明末清初才有了根本的变化。
明末清初在中国伊斯兰教史和回族道德形成史上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明朝中叶以前伊斯兰教在研究和宣传方面的保守局面被打破了,江南地区以南京、苏州为中心的汉文译著活动大为活跃,一直持续到清代咸丰、同治年间。其间,涌现了一大批回族伊斯兰教学者、伦理思想家及其充满着浓重宗教道德伦理气息的代表作品。以王岱舆、刘智为代表的回族伊斯兰教学者、伦理思想家在自己的作品中,通过把伊斯兰教道德伦理学说同中国传统的儒家道德信条的融汇,概括和描述了回族道德的基本规范,建立了回族自己的道德理论体系。
在回族社会道德观问题上,他们吸取了儒家"三纲五常"的思想,提出了"二元忠诚"的道德伦理规范,从而成功地解决了伊斯兰教在非教权国家如何处理神权与王权之间的关系问题。在中国这个被伊斯兰教部分覆盖的国家,回族穆斯林面临着一个非常现实而又十分棘手的问题,那就是既要忠于独一无二的真主,又要忠于至高无上的君王,而这个君王又是一个非穆斯林。换言之,在中国这个非教权国家,回族穆斯林必须摆好真主与君王的位置,要么最终君王服从真主,要么让真主在事实上依从君主。对此,在《古兰经》和"圣训"中是找不到现成答案的,它只是要求穆斯林"你们应当服从真主,应当服从使者和你们当中的当事人",这个当事人无疑是指穆斯林。为了解决好这个社会道德伦理观问题,王岱舆、刘智等人提出了既忠于主,又忠于君、孝于亲的"二元忠诚"的回族道德伦理观,在他们看来,只有忠于主、忠于君、孝于亲,才是"人生之三大正事"。他们还引经据典地指出:"经(指《古兰经》--引者)云:尔民事主及尔双亲。故事主以下,莫大于事亲。孝也者其为人之本欤;道德所以事主,仁义所以事亲。忠主者必孝,行孝者必忠。忠孝两全,方为至道。"(注:王岱舆:《正教真诠·听命》。)也就是说,既要忠于宇宙之主安拉,又要忠于一国之君,如此才是"真忠正道"。在这里,忠于君王与忠于真主是并行不悖的。倘若只忠于君父而不忠于真主,那就是本末倒置、"左道旁门",而非穆斯林;反之,如果只忠于真主而不忠于君父,则是未全面履行做人的义务,因而也就没有完成对主的功业。因此,只有忠主、忠君、孝亲才是"人生之三大正事",也只有三者协调统一,才堪称"至道"。传统伊斯兰教道德伦理观也提倡忠君,但前提是君王必须忠于真主。明末清初的回族学者迫于当时所处的社会环境,未敢明言这一点,这是受当时的社会环境和儒家道德伦理观念双重影响和制约的缘故。
应当看到,明末清初回族学者提出的"二元忠诚"的道德伦理学说,是回族道德形成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回族穆斯林在历史上始终和祖国保持一致的思想认识基础上,自元以来数百年间回汉人民紧密团结、相互依存的民族关系反映在意识形态上的积淀和升华。"忠于主"是回族穆斯林的基本信仰和最高理念;"忠于君"则是回族和汉族在中国封建社会中的共同心态和基本处世态度。失去"忠于主"的信仰和理念,回族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中将不复存在;不履行"忠于君"的信条,处于"大分散,小集中"状态下的回族将处处与环境抵牾而难以处世。因此,毋容置疑,妥善解决这个问题,对文护国家统一,确定回族在统一国家中的地位有着重要意义。
在回族道德修养上,王岱舆认为首先应当从"正心"入手,然后通过"克己"、"习学"而达乎"不以名利动其心、荣誉夺其志"的境界。他还把儒家"安贫乐道"的道德修养方法引入伊斯兰教伦理道德体系中,向回族穆斯林提出了"三德十行"的具体道德要求。所谓"三德",即"心信、口诵、力行"。其中,"心信"与"口诵"是指宗教道德信念与修持,近似于传统伊斯兰教义三要素中的信仰内悟(伊尔提尕德)和信仰表白(伊格拉勒);"力行"则是指宗教道德实践,是传统教义中"善于"(阿麦勒)的中国式表达。所谓"十行",是指"节饮食、节言语、节睡盹、悔过、僻修、甘贫、安分、忍耐、顺服、乐从"。(注:王岱舆:《正教真诠·戒慎》。)饮食有度、安分守己、忍耐顺服等道德修养方法带有明显的中国儒家道德伦理色彩。
在回族道德形成过程中,刘智是位不能不提及的重要人物,他是生活在清代盛世康熙时代的南京回族伊斯兰教学者、伦理思想家,他毕生致力于伊斯兰教文化的传播,其译著之多、影响之大,为明末清初以来中国回族穆斯林学者中所罕见。他的《天方典礼》一书"始著立教之原,中述为教之事,天道五功,人伦五典,穷理尽性之学,修养治平之训以及日用寻常居处服食之类,皆略述大概",与其说是一部礼仪集成,毋宁说是一部伊斯兰教原理和儒家学说精巧编织而成的伦理学著作。在本书中,刘智结合中国回族的实际情况,特别是南方回族穆斯林的实际,具体阐述了回族的道德伦理观。
《古兰经》对孝敬父母、敦睦家庭、事上爱国、广惠乐群等问题,在第4章36节、第2章237节、第4章59节和第38章25节中分别做了具体规定,穆斯林在这些方面的言行,也广见于辣大《圣训集》中,从而构成了伊斯兰教道德伦理观的基础。
刘智以圣、训为依据,结合中国回族穆斯林的实际情况,在其《天方典礼择要解》中融汇了中国传统儒家的"五常"说,以"五典"之名概括了夫妇、父子、君臣、兄弟、朋友五个方面的内容,称五功为天道,五典为人道,从而建构了中国回族穆斯林道德伦理观的基础。
刘智在建构回族穆斯林道德伦理观时,没有按照"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义"规定其次序和内容,而是以伊斯兰教义为本,重组"五典"的序列并扩大其内涵。在他看来,"夫妇原为一体,生齿繁衍,互为配偶",才衍化为人类,故"夫妇为人道之首",应列在"五典"之先。然后,有"夫妇而后有上下,在家为父子,在国为君臣;有上下而后有比肩,同出为兄弟,别氏为朋友",如此则"人伦之要,五者备矣"。(注:刘智:《天方典礼·总纲》。)刘智还将伊斯兰教的道德伦理观同儒家的伦理道德学说加以融合,具体规定了"五典"的内容;夫道有五:教之礼法,食之义粟,量丰歉以示宽俭,严内外以下闺阃,无伤毁以永缱绻。妇道有五:言必遵夫,取与必听令,不私出,不外见,不违夫所欲。父道有十:谨胎教,命美名,开乳(指初生食以甘物,然后哺乳),报牲(指七日宰牲谢主),防患害,洁衣食,严教训,择师董学,量才授业,及长男婚女嫁。子道有十:敬事而顺,洁诚以养,奉事亲身,执守良业,勤学敏善,不危其身,奉父母于无过,亲在从其事,亲没守其爱。君道有十:礼主,法圣,敬贤学,亲百姓,广仁惠,正法度,烛奸,从谏,日省已私,时察民患。臣道有四:正其身,高其志,定其志(矢志无他),宽其量。兄道有四:宽容,仁爱,体恤涵养。弟道有四:恭敬,顺安,顺事而励,有屈不愠。朋友之道有三:始于合志,中于合义,终于成全。(注:参见刘智:《天方典礼·君道》。)
刘智的上述道德规范,既严格依照经训,出乎哲理,又使伊斯兰教和中国儒家道德伦理观相得益彰,从而建构了一套完备严整的回族道德行为规范体系。"五典"说带有很多封建时代的特征,这是显而易见的。但在封建社会中,作为协调人际关系的一些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它确实起过一定的作用。尤其难能可贵的是,它提出了一系列对封建帝王的道德规范,将"亲百姓,广仁惠,正法度,烛奸,从谏,日省已私,时察民患"等,作为"君王所以为君"的必要条件。它甚至通过引用《古兰经》,明确要求封建帝王"凡听断民事,务依天理,勿纵私欲。私则昏,昏则是非舛错,迷失正学,予且将罪汝矣",并指出:"人君之初,先已而后人";人君治人,"断以治己为先"。这在当时的封建社会里,应该说是很大胆的思想。此外,它还提出"勿以男喜,勿以女忧","男女必同育,聪拙必同爱"的原则,对于重男轻女等封建道德伦理观念在一定程度上予以否定,也有一定积极意义。
从刘智对回族道德伦理学说的阐释中可以清楚地看出,由于他深受儒家思想影响,"恍然有会于天方之径,大同孔孟之旨也",(注:刘智:《天方性礼·自序》。)所以,他实际上把回族道德伦理学说儒化了。
明末清初的回族学者、伦理思想家还以中国传统封建礼教中的"五常"说来诠注伊斯兰教的"五功"。所谓"五常",即仁、义、礼、智、信,它是文护封建等级制度的道德规范。而"五功",本是指穆斯林必须遵守的五项宗教功课,两者分别属于截然不同的思想体系,但王岱舆却用自己的逻辑将它们对应起来,按他的观念,五常之首为念,念经不忘主的人就具有"仁心";五常之二为施,用真主所赐之物施散给亲人,体现真主的怜悯之心,这就是伊斯兰教施舍的义;五常之三为拜,拜有两种:一拜真主,二拜君亲,这是自然之礼;五常之四为斋戒,戒者戒自性也,能这样做的人即有"智";五常之末为聚,主要是朝觐,这是天下穆斯林最大的聚会,聚会的首要条件是事先把一切相约妥贴,并特别遵守这项协定,这就叫有"信"。(注:王岱舆:《正教真诠·五常》。)
由于明末清初的回族学者、伦理思想家们成功地解决了忠君忠主的核心问题,提出了"二元忠诚"、"五典"说等一系列既不同于传统伊斯兰教道德伦理观,又有别于中国传统儒家道德伦理观的学说,这样,一个既符合中国封建社会思想文化传统,又不违背伊斯兰教道德伦理规范的回族道德伦理学说最终形成了。
三、民国时期回族道德的曲折发展
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清王朝的统治后,中国人民仍然身受帝国主义、官僚资产阶级和封建地主的三重压迫,辛亥革命提出的"五族共和"和"民族平等"之主张并未真正实现。民国政府和民国约法虽然承认回族是一个民族,声言"信教自由",但又用宗教信仰代替民族问题,把回族视为汉族的"宗支",仅仅是一个"回族集团"。国民党政府则延用"以夷制夷"、"以回制回"的手段,扶植利用回族上层文护其统治,并多次挑起和制造民族纠纷,导致相互争斗和仇杀。
回族穆斯林虽然面临着许多艰难和不利的客观政治环境,但他们仍矢志不移地坚持恪守自己民族长期形成的道德行为准则和规范,因之,回族道德在艰难曲折之中仍有新的发展。
尽管有清一代清朝统治者对回族人民的反抗斗争进行了残酷的屠杀和血腥的镇压,但回族穆斯林并未屈服,后来,在辛亥革命中,回族穆斯林又积极参加了当地的各种斗争,所以孙中山先生曾说:"回族在中国历代受压迫最甚,痛苦最多,而革命性亦强。故今后宜从事回民之唤起,使加入民族解放之革命运动"。(注:孙中山:《三民主义》。)在斗争中,广大回族穆斯林在"圣战"的旗帜下,团结一致,互相帮助,相互支援的道德精神有了进一步的发扬光大。
"怜惜孤儿"是我国回族穆斯林世代服膺和遵守的传统美德,也是回族道德的重要规范之一。这一道德准则在民国时期有了新的发展。大慈善家陈经畲(1880-1969年)创办孤儿院、怜惜孤儿即其一例。生活于南京的陈父秋潭晚年富裕后,为感谢真主的恩赐,在庆祝自己辣十寿辰时,曾将接受的礼金和应付筵席的费用全部施舍给穆斯林贫民和孤儿。陈经畲自幼受其父美德的熏陶,在经营工商业获利后即施舍相当部分,在武汉和南京分别创建了两所孤儿院。创建武汉孤儿院时,正值1931年长江洪水泛滥,许多无家可归的流浪儿得到庇护。南京孤儿院创办之后,也收容了数百名孤儿。旧时代办慈善往往是一些恶棍中饱私囊、发财致富的门径,孤儿是他们压榨的对象。但陈经畲创办的孤儿院,在南京的一所就占地八十亩,有房舍百二十间,教职工数十名,对孤儿实行教养并重,在生活上亦关怀备至,使孤儿视孤儿院为家。
类似陈经畲办慈善、"怜惜孤儿"之事在民国时期还有不少。比如近代中国穆斯林文化运动的开拓者、北京回族王宽,曾以"兴教育,固国体,回汉和睦"为宗旨,和一些穆斯林知名人士共同发起成立了"中国回教俱进会",对培养人才、传播伊斯兰教思想文化起了积极作用。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近代以来,伴随着回族人民反抗外来侵略的斗争,回族道德又增添了"爱国爱教"的新内容。
伊斯兰教是一贯主张并提倡热爱自己祖国的,它的先知穆罕默德就曾说过:爱国是"伊玛尼[Iman]的一部分"。"伊玛尼"的含义是"坚定的信仰"。近代中国,由于外族入侵,中华民族面临着"亡国灭种"的危险,在严峻的现实面前,衡量一个回族穆斯林是否虔诚的标准之一,就包括了爱国的内容在内。所以,广大回族穆斯林一方面虔诚地履行必要的宗教功课,一方面还按照伊斯兰教道德和律例的规定,在历史的关键时刻,表现出自己的悠悠爱国之情,嬴得了族内外同胞的一致赞誉。在这方面,宁夏知名大阿訇虎嵩山算得上是个典型。作为一个宗教人士,虎嵩山不仅文护宗教信仰,而且真心热爱祖国。在抗战时期,他讲话口口不离"国家兴亡,穆民有责"这句话,并经常引证"爱护祖国是属于信仰的一部分"这段经训。他还严厉地批评那些"爱教不爱国"的人,说他们"不仅是国家的败类,而且也是伊斯兰教的伪信者"。(注:参见冶正纲:《宁夏伊赫瓦尼著名经学家虎嵩山》一文,载《清代中国伊斯兰教论集》,宁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18页。)虎嵩山的爱国言行至今仍在宁夏回族群众中广为流传。他和中国伊斯兰教哲赫忍耶板桥门宦教主马腾霭、宁夏著名回族爱国人士马思义以及伊斯兰教虎夫耶门宦洪门教主洪海如之子洪清国等,都以他们的实际行动实践了"爱国爱教"的道德规范。马腾霭在民主革命时期,同情、支持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为营救中共地下党员,掩护、资助党的地下工作者做了大量工作。马思义曾三次参加并参与领导海固起义,后来又率领余部参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武装力量,并担任回骑团团长,为中国革命的胜利做出了重要贡献。爱国人士洪清国受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感召,于1949年在宁夏中宁率所部起义,为宁夏的和平解放铺平了道路。
四、社会主义时期回族道德的新发展
新中国建立以后,马克思主义的道德伦理观在回族群众中得到了广泛传播和发展,回族穆斯林对本民族所固有的传统道德进行了批判地改造,使其在科学世界观的基础上获得了新生,并昭示了光明的前景。在社会主义时期,回族道德显示了其强大的适应力和灵活性。历史上形成的"两世吉庆"等回族道德观有了新的发展。虽然广大回族穆斯林仍然笃信死后有一个"天堂"和"地狱",但他们更注重现实,他们既向往来世,更愿意创造今世美好的生活。在社会主义时期,回族人民劝善戒恶的道德观对广大回族穆斯林来说,大多具有避恶从善的制约和约束作用,尤其是回族道德中关于禁止偷盗,不可奸淫、诈骗,不可杀人越货,要孝敬父母等内容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公德是相一致的。作为一种宗教道德,回族道德是深受伊斯兰教道德深刻影响并经过长期实践而形成的。因此,对回族道德持何态度,是关系到搞好回汉民族关系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大问题。在世界观上,回族道德同共产主义道德有着本质的区别,这是毋容置疑的。但是,新中国建立后,回族道德伦理摆脱了反动统治者的利用、控制,已由过去与旧的封建道德伦理相结合,转而向与新的社会主义道德相适应,在教义的解释上,有意无意地、不同程度地做了某些调整,以适应新的社会。譬如,回族人口较多、居住较集中的甘肃、宁夏等省区的伊斯兰教界人士为了协助政府搞好计划生育工作,改变了原来的看法,转而支持、拥护计划生育、控制人口的基本国策,并引证《古兰经》、"圣训"及伊斯兰教法学经典,说明计划生育是符合教义的,属于"赫俩利"(可行的),而不是"哈拉目"(被禁止的),就是明显的例子。(注:参见刘景隆:《从控制人口运动看伊斯兰教社会观的演变》,载《宁夏社会科学》1983年第4期。)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某些与当前社会生活相冲突的旧的宗教观念和宗教道德开始改变,这既是时代的需要,也是社会发展的要求,当然也是信教的穆斯林群众中多数人的愿望。回族道德的这些方面客观上是有利于社会发展进步的。它与社会主义的道德伦理在一定时期也是可以并行不悖的。在宗教内部的团结方面,回族道德提倡穆斯林群众要团结互助,在今天也是可取的。历史上,回族群众之间有着一种天然的凝聚力,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彼此团结互助。比如,一个旅行中的回族穆斯林,寻找住处必然要寻找挂有新月绿旗的穆斯林旅馆或有经文字样的穆斯林家。西北回族穆斯林生病需要输血时,只要穆斯林的血,不要异教徒的血,?民族团结互助的美德由此可见一斑。回族社会内部,"每慕燕鲁之风,次及秦、晋,次及吴、蜀,婚丧不振,互相资助;贸易乏资,众力相扶。子弟不能念经者,代为供膳。恩不求报,德不沽名"。(注:马注:《清真指南》卷八"格论",宁夏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至今,"助丧"和"助学"之风仍在回族群众中继续盛行。居丧之家,三日内不举炊,不宴客,由亲戚邻居馈送饮食,表示对丧主不幸的同情和慰藉。吊唁时,不论贫富,皆向丧主致送"经仪"、米面、香料之类,作为助丧之用。出殡时,一般回族穆斯林不论与丧家是否相识,都视参加"殡礼"为自己的神圣职责。身强力壮者还争相抬送"埋体"(遗体),体现了友好互助的良好道德风尚。"助学"主要是指助经学。回族在解放前素有"穷回回"之称,子女入学不易,群众集资创办经堂教育培养人才,凡是本地或远道而来的学子无不尽力资助,所谓"学者之成就,虽由明师之指授,亦经理学务之乡耆"。(注:马注:《清真指南》"左道通晓"。)每个经生由一家或几家充当"海旺得"(东家),供给衣食和学习用品,有人甚至不惜倾家荡产供学。《径学系传谱》中就辑入了"贤德乡耆纪事",以资表彰,其中不乏事迹感人者。如"东昌之窦耆(名字不详)倾家荡产供学,师久无效而弗怨,诿之前定,如是弗能成也。晨拜之后,不返舍,入(学)馆以代诸生执炊扫地拭桌,俟接经毕,诸生举筋而食始归,犹携取诸生之衣冠等物,归令家人浆洗,以致贫而无悔。"(注:《经学系传谱》,青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时至今日,某些退休回族穆斯林仍有节衣缩食,"供哈里凡念经"的。
在调整人与自然之间关系方面,回族穆斯林在探索自然的基础上,注意利用自然,造福人类,在开发利用自然过程中,回族人民十分注意保护自然界的生态平衡。譬如,回族生态道德观要求清洁卫生,不允许污染环境,对动物不可任意乱捕滥杀,在这种生态道德观的影响下,广大回族穆斯林积极开发自然,努力生产,创造财富,为祖国的物质文明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尤其是西北回族穆斯林群众根据本地自然地理条件,种草种树,防沙育林,绿化河山,在庭园中还种植各种花卉,美化环境,陶冶情操,不仅如此,广大回族穆斯林还非常注意保护环境卫生,减少污染,营造优美的生活空间。在经商等经济活动中,回族道德依据《古兰经》及穆圣的训示:"真主准许买卖而禁止重利,再犯的人是火狱的居民","寻求合法的财物是每个穆斯林的天职",赞成和鼓励人们进行经济活动,但坚决反对用不正当的手段牟取暴利。在社会道德方面,回族道德要求严格遵循本民族的风俗习惯,提倡自我约束的道德生活,反对生活过分奢侈和放荡,认为"饮酒、赌博、拜像、求签只是一种秽行,只是恶魔的行为,故当远离"。这些道德规范对促进社会良好风气,保证民族地区的安定团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1986年2月28日,新华社曾报道:"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吸烟率在全国二十九个省、市、自治区中最低--宁夏现有四百万人口,其中回族约占三分之一。长期以来,回族穆斯林恪守伊斯兰教教义,养成不嗜烟酒的好习惯。"(注:转引自1986年2月28日出版的《甘肃日报》。)此外,回族道德所倡导的勤劳、诚实、与人为善、讲卫生、不偷盗、不妄说、不邪淫、孝敬老人、禁止近亲结婚等等道德品质,对稳定社会秩序,增进团结友爱,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无论从个人动机,抑或在社会效果上,都是对社会有利的因素。
当然,由于人们社会意识的发展总是落后于社会存在,回族的某些旧道德不可能在短期内从回族人民的脑海里彻底清除,在一部分回族群众中间,旧道德仍顽固地存在着。因此,我们必须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对回族道德中那些不合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内容进行科学的研究,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对它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要认识它在中国大地上存在的特殊规律。唯其如此,才能给回族道德注入新的活力,使它为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