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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实践中如何认识和适用取缔

更新时间:2010-12-9:  来源:毕业论文

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实践中如何认识和适用取缔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8 号)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该法条并列赋予了文化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可以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依法予以取缔的行政职权。但是,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实践中,由于该法条没有同时并列规定处罚种类,在行政立法中也没有对取缔的法律属性明确定位,那么,取缔是一种行政强制性措施还是行政处罚?取缔过程可毕业论文http://www.751com.cn 以行使哪些职权?应遵循什么样的程序取缔?如何实施取缔?目前缺乏必要的程序规范化,于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效能的发挥。

  二、法律属性的追问

  1.取缔的法律责任已广泛运用。目前,取缔作为一种行政法律责任,在许多法律法规中已对其行使的主体、对象、适用条件都作出了规定;在文化市场领域也有若干部法规规定了取缔这种行政行为的处理方式。例如:《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法条规定的取缔行政行为,都附之以其他处罚手段来达到取缔的目的,具有明显的依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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