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由于缺乏有效制约,补贴对象(承包大户和种粮大户之间)时有错位
现行的粮补政策对补贴对象的界定是“谁种田,谁受益”,但实际操作中种粮大户往往难以真正得到政策实惠。基层财政工作人员在执行补贴政策的过程中不难发现,想种粮或者能够种粮的大户一般难以得到种粮所需的土地,真正承包到土地的却又不是种粮的大户。种粮大户为了得到土地往往是以舍弃粮补资金为代价来换取土地的耕种权。承包大户一般都是通过协议将补贴资金由种粮者领取后,再进行转移支付,这一违背政策的行为通常让财政人员在执行和监督的过程中束手无策。
五)、补贴项目和品种过于细化使资金分散,难以充分发挥政策的激励效应。
现行的农业直接补贴政策属于分项式补贴,除粮食直补外还有良种和农机补贴等,为了弥补农药、化肥、柴油等农资价格上涨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又增设综合补贴。这些惠农政策确实直接起到了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的效果,但分项补贴导致资金分散,每项补贴的额度都很低,且还属于“特惠制”,不是每个农户都能享受,这就大大降低了补贴的激励效果。为了充分有效地发挥粮补政策对农业生产的促进作用,实际工作证明将单项补贴合并执行,实行粮食综合直接补贴政策,将可以有效减轻基层执行人员的工作难度和劳动强度,还可以进一步降低政策的执行成本,同时使资金形成合力,充分发挥政策的激励效应。
辣)、政策执行成本过大,难以体现税费综合改革“减员、增效”的目的。
按补贴发放的程序,先由农民申报,再由财政部门核实,操作起来只有两步,但在实际中,其耗费的人力物力及所占用的工作时间绝不是想象中的那么简单。每年补贴面积的成形,往往要经过申报、核实、公示,群众反映问题,再申报、核实、公毕业论文http://www.751com.cn 示等环节。粮食补贴的发放只是财政众多的职能之一,但其所占用的工作时间几乎达到全部工作时间的一半。财政部门在经历机构改革之后,人员编制大幅度精减,基层大所10多人,小所6至7人,大多数地方包村工作是一人包两村,有的甚至是一人包三个村,要想把农户的实际种植面积核实核准,其工作量之大,往往会使基层财所感到缺乏人手,加上其他相应的支出,政策执行成本过大,难以进一步实现税费综合改革“减员、增效”的目的。
三、解决上述问题建议的措施和方法
解决上述问题,我认为首先必须明确直接补贴政策的出发点和补贴对象的局限性,只有在明确我国直接补贴政策侧重的是对粮食的补贴,并采取的是“特惠制”的方式之后,我们才会对解决问题有一些理性的建议。
一)、全面推行土地流转,大力支持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是解决现行粮补政策中存在问题的前提条件。
对于通过采取土地流转合作方式集中农户土地进行规模经营,并能切实带动农户增加收入的龙头企业和种养大户优先扶持,并从扶持资金、税收政策、技术指导方面给予倾斜。对于常年种植粮经作物在10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除享受国家强农惠农政策补助外,各级财政应给予一定奖励。对于引导农户流转土地较多,增收效果显著的乡镇和行政村给予适当奖励。从资金、政策扶持方面拉大100亩以上种养大户和零星土地种养户的差距,加大对种粮大户的补贴力度,适当缩小对零星种养户的补贴规模,进一步推动土地流转,加强农村专业合作社建设,使粮食生产逐步向规模化、集约化、科学化发展。当土地流转工作推行到一定程度,土地自然就会集中到少数种养能手的手中。以一个拥有3000亩耕地的行政村来说,如果大户承包的土地面积都在100以上,那么财政人员落实补贴政策要做的工作也就最多局限在30个人以内。这样一来,就可以使“降低粮补政策的执行成本、集中资金充分发挥政策激励效应、有效杜绝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的现象”等问题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