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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第2页

更新时间:2011-6-3:  来源:毕业论文
  3.行政听证制度的完善

  3.1听证的范围应扩大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我国目前仅规定了三种适用听证的条件,对行政权涉及面日益扩大的趋势来说是远远不够的。所以,笔者认为,要将行政听证范围逐步扩大至其他的重大侵益性行政行为以及部分将影响相对人重大利益的授益性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同时将行政拘留纳入行政听证的范围,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引入听证程序。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是最严厉的,对当事人的影响也比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更为直接和重大,对此,应该更为审慎和严肃,但不知为何在《行政处罚法》当中却将其排除在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之外。无论何种原因,都不应该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排除于听证程序之外。[10]

  3.2完善行政听证主持人制度

   3.2.1完善职能分离制度,从制度上明确听证主持人的独立性法律地位

  保障听证主持人的独立性是实现行政听证公正的核心与关键,这也有利于实现行政听证程序的基本价值:公正。职能分离制度作为保障听证主持人独立性的一项法律制度,基本要求是听证与调查职能分离。因此,此环节可以保证某种程度的公平。[11]

  调查人员和主持人员职能分离的原则,蕴含了程序公正的价值判断。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独立的行政听证人队伍。固定听证主持人,在行政机关内部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门人选,独立负责组织行政听证的主持工作,其地位和行使行政调查权的机构或人员平等,双方独立行使职权,互不隶属。通过立法逐步推行听证官资格全国统考制度和行政听证官的资格取得制度,由同时具备本领域专业法律知识和相关行政管理经验的人员报考,通过统考,取得听证官资格。听证官应当具有独立性质,由专门机构予以任免、考核,在任用、工资、任职、晋升、奖惩、考核、罢免等方面不受所属机关的直接控制,并享有一定的行政豁免权,他们应当具有良好的品格、熟悉法律并具有所属领域的行政管理经验;他们应仅以执行听证职务为限而不得从事与听证不相容的工作;他们应当拥有主持听证所必须的权力以及获得行使这些权力的保障。

  3.2.2完善回避制度,从个体上保障行政听证主持人的独立性地位。

  关于回避制度,我国诉讼法中关于审判人员已有一些相关规定,分为申请回避和主动回避两种情况。在一些行政机关制定的关于听证的规则毕业论文http://www.751com.cn/ ,也对回避有明确的规定,例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听证暂行规则》12条规定,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第一时应当回避:(1)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3)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听证。该暂行规则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有本规则第12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于当日报告本机关负责人,由本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

  回避制度能够切实有效地从人的个体性上保障听证主持人的独立性法律地位,一个公正的裁决必须由公正的组织按照公正程序做出。从由司法程序移植到行政程序,要求公正必须排除偏见,即排除对于要处理的案件事先存有的见解,法律上的偏见即由法律规定或判例确定的偏见,包括“利害关系”,“个人偏见”。总之,应尽可能的确保主持人的中立性、专业性。[12]

  3.3保障听证制度与相关行政救济制度的衔接与协调

  行政听证一般而言是一种事前程序,他同事后补救程序有所不同,他同行政救济,司法救济也不同,有着自己独特的功能:保证行政处罚的正当性、文护当事人合法权利、解决纠纷。但是应该考虑到我国行政法制化历史发展进程的特点,即先公布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以及《国家赔偿法》。作为后出的法律,在运用上与其他法律相比显的有点生疏,再加上它作为一道程序,本身人们对它的关注度不够,它的法律效果难免显的差强人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与听证制度它们是存在关联性的,它们的法律功能是是为了文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只是先后顺序不同。笔者认为,当事人之所以对听证不够重视的一部分原因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才是行政决定的最后以及最重要的依据。但他们没有注意到听证程序的重要性。因此,听证制度的建立需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协调。

  3.4完善对听证程序的审查

  对听证程序的审查是指对听证程序是否合法,以及经过听证后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问题进行审查。这是行政行为的一种监督,也是对受侵害的相对人的一种救济。听证制度目前我国尚属初创阶段,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对此都未有充分的认识,也没有多少经验,在执行当中难免会有差错,违反听证程序的现象也属不可避免。因此,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督、制约机制,也是理所当然的。可以通过建立全面的监督机制来进行相应的救济,如以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监督听证行为,以社会组织、社会舆论监督听证行为等。对听证程序的审查,可以纠正其在听证过程中以及听证程序结束后发现的错误,对公民的合法权利的救济以及文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有重要作用。

  3.5制定完善、统一的行政听证制度

  由于我国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散见于各个法律法规之中,因此容易产生诸多弊端:具体操作规则不一,听证做法各行其是乃至重复、冲突等,妨碍行政管理权的正当行使,妨碍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正当行使;因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规,听证制度的执行带有明显的部门色彩;虽然召开了听证会,但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却置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和建议(甚至是听证会上论证过的证据)于不顾。要统一行政程序法中进一步完善听证程序,明确规定凡属于对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的制定,事前应当举行听证会的制度。召开听证会应认真选择能真正反映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代表参加,严格规范听证程序,注意倾听各方意见,注重对听证结果的处理。同时要严格把握听证制度的内涵,避免听证走过场、流于形式的庸俗化做法,保证政府行政行为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3.6做好普法宣传工作,增强公民法律意识

  我国的法制化建设不仅需要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体系,更需要做好普法工作,让公民知法,懂法。我国的法制化建设正在起步,虽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政策,可公民对法律的认知尚浅,以致于许多人对某些法律闻所未闻,更别说用那些法律来文护自己的权利了,所以,笔者认为,做好普法宣传工作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的重中之重。一个国家虽有健全的法律体系,可它的国民大多数是法盲,那么法治化建设一定是举步唯艰。在这个问题上,如何做好普法宣传工作,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入手:农村一直是普法宣传工作的重心,因为,从大体上来讲,农村的受教育水平普遍比城市低,以致出现了如“女儿不能继承父辈遗产”等村规民风。面对农村这些陈规陋习,可将普法工作交由村委会完成。所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农村的普法宣传是长期的艰巨的任务,需要耐心和毅力。村委会通过宣传窗,法律讲座等形式,可以将新出台的法律灌输给老百姓。通过媒体宣传法律。现在可以说家家有电视,没电视的,收音机总还是有的,可以通过这些工具宣传法律。司法部门可以组织法律讲座,如“法官到我家”活动等,面对群众要有耐心,要热情,将法律宣传进行到底。教育机构加大普法力度。现在的教育机构,如学校,不仅要教知识,更要教他们懂法,教他们做人。以前是“文盲很可怕”,现在是“法盲更可怕”。

  3.7加强学习,提高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素质

  听证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加强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政治理论学习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要办好业务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要求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对《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可以专门就听证程序组织广大执法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明确我国引入听证制度的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弄清楚听证程序的具体操作步骤及注意事项,以承担日益提高的执法水准要求。

  结束语

  行政听证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做出公正决定,有利于文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同时增强了行政机关与公民间的良好行政关系,促进行政管理秩序的改善,因此,对听证制度的完善显的尤为重要。

  目前听证制度已融入到法制建设中来,对行政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发挥了自己的作用。但我国的法治化建设起步较晚,目前处于探索阶段,需要一步步的完善。只有法制体系的健全才能确保国家的繁荣发展。[13]  

  参考文献 毕业论文http://www.751com.cn/

  [1] 谢芝玲.试论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完善[J].法学精粹,2002(2):35-37

  [2] 邹东升.行政听证制度的缺陷检视与完善对策[N].光明日报,2007:1-7

  [3] 奇波.行政听证制度的法律及实践意义浅析[J].法学精粹,2002(5):14-16

  [4] 马怀德.论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法治政府网,2006

  [5] 奇波.行政听证制度的法律及实践意义浅析[J].法学精粹,2002(5):14-16

  [6] 常淑红.行政听证笔录的效力分析[J].法学精粹,2006(5):02-05

  [7] 方世荣.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0

  [8] 庞雁峰.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缺陷及完善[J].法学精粹,2007(5):45-46

  [9]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15

  [10] 马怀德.行政法制度建构与判例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84

  [11] 刘勉义.我国听证程序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80

  [12] 马怀德.行政程序立法研究.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2005:294

  [13] 张德瑞.论社会转型期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N].内蒙古社会科学,2004
  致谢词

   非常感谢张旭光老师在我大学的最后学习阶段——毕业设计阶段给我的指导,从最初的定题,到资料收集,到写作、修改,到论文定稿,给了我耐心的指导和无私的帮助。在此,我表示诚挚的谢意。同时,感谢所用的任课老师和所用的同学在这四年来给自己的帮助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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