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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刑事案件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构建

更新时间:2014-9-6:  来源:毕业论文

检察机关刑事案件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构建

  刑事犯罪由社会矛盾衍生,是社会矛盾的集中反映和极端表现。检察工作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这些社会矛盾必然通过刑事诉讼的途径进入检察环节。检察机关建立刑事案件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势在必行。本文拟通过对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中的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和建议,力求以此促进检察机


关刑事案件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全面建立和完善。

  一、刑事案件中社会矛盾的产生类型及危害

  刑事案件是社会矛盾激化的产物,案发后又产生新的社会矛盾,并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司法实践证明,在刑事诉讼的检察环节将不可避免地面对诸多由刑事案件而引发的社会矛盾。

  (一)刑事案件本身积聚的社会矛盾

  许多刑事案件由社会矛盾升级而产生。司法机关通过办案可以一定程度地化解这些矛盾,如通过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就可以化解受害者的愤怒。但法律和执法并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累积日久的社会关系也并不可能完全因案件进入诉讼程序而得到全面、彻底地恢复,还将在一定时期内存在,甚至有再次激化的可能。如,由邻里之间长期不睦而引发的伤害案件,不可http://www.751com.cn/能因司法机关将伤人者绳之以法就能化解他们之间的宿怨。

  (二)由刑事案件而引发的次生矛盾

  刑事案件不可避免地对原有平和的社会关系产生消极影响,产生了诸如赔偿问题、人际关系问题、对办案人员的仇视问题等大量的社会矛盾,很可能引发次生矛盾和不稳定因素,成为社会和谐稳定的一大隐患。如2012年2月,我院受理了公安机关移送的丁×强奸案,经审查得知,丁×犯罪时刚满14岁,在玩捉迷藏游戏时,对本村幼女童×实施了接触式奸淫,后经检验该女处女膜完好。案件发生后,童×的父母难以接受,要求司法机关从严处理。而丁×的父母在赔礼道歉得不到谅解后认为,丁×没有造成实质性的伤害,是童家得理不饶人,从而使原本相安无事的丁童两家一时反目成仇。

  (三)造成刑事案件发生的深层次社会矛盾

  刑事案件的发生不是偶然的,具有许多深层次的社会原因。在这些原因中,有许多是社会矛盾累积,由量变到质变的结果。但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仅仅触及的是涉及犯罪的部分,是表而不是本,并不能直接地化解这些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如果这些矛盾在案发后得不到解决,必将酝酿新的犯罪或其他严重的危害后果。如2010年5月,本县城关镇肖家村村民张××因房屋边界纠纷将邻居钟××左腿打成轻伤。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人员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实地走访调查后得知,犯罪嫌疑人张××所在的肖家营村地处县城郊区,随着县城的不断扩大,该村地价、房价节节攀升,村民们对房屋的产权意识不断增强,以前不在意的“边头边脑”的房屋边界问题逐渐成为社会矛盾的诱因,产生了许多的矛盾纠纷,张×故意伤害案就是这类矛盾激化而引发犯罪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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