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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刑事案件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构建 第2页

更新时间:2014-9-6:  来源:毕业论文

检察机关刑事案件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构建 第2页
  (四)司法机关办案过程中引发的社会矛盾

  司法机关办案的过程是甄别犯罪、查证犯罪、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过程。而同时,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包括接受其委托的律师参与诉讼,则是证明其无罪、罪轻的过程,这两者无疑是一种矛盾体的存在。而司法机关办案过程中采取的诸如拘留、逮捕、扣押、冻结等措施,必然与犯罪嫌疑人一方利益相悖,也成为引发社会矛盾的一种因素。此外,办案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和消极行为,更是引发新的社会矛盾的导火索。

  二、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各级、各地检察机关十分重视化解刑事案件中的各类社会矛盾,并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但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的社会矛盾化解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尚未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

  刑事案件存在社会矛盾是必然的,不可避免的。在当前社会矛盾高发期的重要时期,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是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同时,刑事案件中的社会矛盾具有复杂性、不确定性、牵连性等特点,掌握、控制、化解这些社会矛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一套较为完善的工作机制,才能较好地处理这些社会矛盾,才能不因检察机关的疏漏而致使社会矛盾发生恶化、激化。检察机关作为全程参与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完全可以多方位、多层次地掌控社会矛盾的产生和发展规律。但在当前,检察机关尚未建立起发现、应对、处理这些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尽管在工作中也很重视对社会矛盾的化解,但许多都是零碎型、应急型的,忽略了许多可能恶化和引发新冲突的社会矛盾和矛盾隐患,有的甚至产生了激烈的冲突事件和越级上访事件。

  (二)自觉主动化解社会矛盾、文护社会稳定的意识不强

  化解社会矛盾,文护社会稳定,重在落实到具体的办案中去。这就必须要求每一名办案干警必须具备主动化解社会矛盾、文护社会稳定的意识。实践中,一些干警对化解社会矛盾有畏难情绪,或者习惯于就案办案,使许多社会矛盾被忽视,主动开展矛盾排查的不多,仅仅是被动地做工作,有关当事人不来申诉,不来吵、不来闹就自动忽略。还有的搞本位主义,只要不在检察环节出问题就行。更有甚者,与其他司法机关相互推诿,将矛盾引至其他机关,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三)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不足,方式方法不多 http://www.751com.cn/

  刑事检察环节的社会矛盾相对于其他社会矛盾,更具激烈性、对抗性。开展刑事案件的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不仅需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热心,更需要有以丰富的社会知识和基层工作经验为基础的方法和策略。但在实践中,许多检察官在解决社会矛盾的能力上还存在明显的不足,丰富的检察理论知识并不足以应对复杂的社会矛盾,在面对社会矛盾时往往手足无措,找不出矛盾的关键所在,不知从何处下手。而且,在处理矛盾纠纷时,方法单一,软的不行就来硬的,引发当事人不满,矛盾化解工作效果不佳。

  三、检察机关刑事案件矛盾化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建议

  面对大量而复杂的社会矛盾,如果没有一套完善的工作机制,就难于保证在刑事检察环节有效地化解这些社会矛盾。笔者结合本院的工作实践,认为在检察环节建立刑事案件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可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 转变观念,努力营造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氛围

  1、明确建立检察机关刑事案件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重要意义。加强对刑事检察干警的理想信念教育、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和形势教育,让干警们充分认识到,化解刑事领域的社会矛盾是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宗旨所决定的,是检察业务工作的重要内容,是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的具体体现,是服务社会发展大局,实现建设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以此增强干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在办案中积极主动地投身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

  2、明确解检察机关刑事案件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界定和涉及的范围。即将刑事案件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目的、范围、要求、标准、实现形式和考核方式等方面进行整体设计,形成方案,使干警对刑事案件社会矛盾化解机制进行全面的了解,牢记于心,增强干警在工作中自觉主动化解社会矛盾的思想意识。

  3、明确刑事检察环节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职责分工。刑事检察部门的办案干警是化解本环节社会矛盾当然的责任主体,负责化解社会矛盾的具体工作。而科室负责人、分管检察长,乃至检察长同样是化解社会矛盾的责任主体,根据矛盾的不同性质和不同程度确定工作职责,形成多层次的工作格局。同时,负责刑事案件社会矛盾化解的综合管理部门必不可少,该部门可单设,也可以案件管理部门为依托,掌握、控制社会矛盾化解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协调处理各种关系,使矛盾化解工作得以规范、有序、有效地进行。

  (二)抓住重点,建立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良好的运行机制

  刑事检察环节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建立是一项复杂的工程,但并非无规律可循,特别是矛盾预警(或风险预警)、办理流程和评查考核三项工作,是建立该机制的核心。

  1、建立社会矛盾的预警制度。社会矛盾预警是矛盾化解的基础。从检察工作规律来看,矛盾预警可从四个方面着手:一是控告申诉部门的收集。控告申诉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窗口”,可以将收集到的刑事案件中的社会矛盾,迅速通知给社会矛盾综合管理部门处理;二是受案环节的了解。在受理侦查机关移送案件的过程中,负责受案人员应向侦查人员详细询问案件中是否存在尚未解决的社会矛盾及矛盾隐患,做到心中有数,并汇集到社会矛盾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处理;三是办案中发现。承办人员通过阅卷、讯问犯罪嫌疑人、走访调查等工作,可以发现一部分社会矛盾和矛盾隐患,从而发出预警通知,启动程序。四是在监所内发现。监所检察部门也可在履行监所检察职能的过程中,发现刑事案件中存在的社会矛盾,从而及时掌握办案中未注意到的社会矛盾。

  2、建立规范的社会矛盾处理流程。一是风险评估。社会矛盾综合管理部门作为社会矛盾化解的控制中心,对各方面综合来的信息进行评估、分类、分级,保证社会矛盾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处理。二是合理分流。对依职责应当由政府和其他机关办理的,可以通过发《检察建议书》的方式,监督其依法办理;对影响诉讼程序进行的社会矛盾,由检察机关自己办理;对较为复杂的社会矛盾,可与地方政府和其他职能部门联合办理。检察机关自己办理和联合办理的,指定办理责任人和责任领导(一般为案件承办人及其上级领导),并限期办结。三是指导控制。承担社会矛盾化解的责任人应当根据掌握的社会矛盾特点拟定工作预案,报责任领导或检察长审定后实施。在矛盾化解过程中,责任领导和检察长通过听取汇报、指导、参与等手段,掌握、控制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和策略,确保社会矛盾化解合法性与实效性的统一。

  3、建立科学合理的评查考核方式。对办理完结的社会矛盾纠纷,应及时报社会矛盾综合管理部门进行评查,复核社会矛盾化解情况。必要时,可对化解社会矛盾的效果进行评级。同时,检察机关还应将化解社会矛盾的情况纳入案件质量管理和目标考核之中,年终进行全面考核。

  (三)加强配合,增强刑事案件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成效

  1、按照检察一体化要求,在检察机关内部形成良好的矛盾化解机制。刑事案件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必须全院齐心协力,多部门开展联合,才能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控告申诉部门可将职责前移,与刑检部门联合处理社会矛盾;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涉及赔偿等民事领域的社会矛盾开展说理解惑工作;自侦部门对刑事案件侦办人员涉嫌收受贿赂、渎职、徇私、徇情枉法而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隐患,应及时介入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给人民群众满意的答复。

  2、加强与党委、政府和其他职能部门的联合,共同化解刑事案件中的社会矛盾。建立与刑事案件发案单位和发案地党委、政府的社会矛盾通报制度,对掌握的社会矛盾及隐患,在按程序处理的同时,应及时向发案单位和发案地党委、政府通报。同时,一并通报给相关的其他国家机关。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中,应主动寻求发案单位和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和协作,共同处理好社会矛盾纠纷。

  3、加强与公安、法院的联系配合,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工作中应当注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的发挥,对公安、法院办案中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开展法律监督调查,防止因执法不严、执法不公而引发社会矛盾。同时,还要加强与其他司法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联系配合,充分运用批捕、不批捕、起诉、不起诉、刑事和解、取保候审等法律手段调节社会矛盾中的各种关系,以求达到在公正司法的同时,有效地化解刑事案件中的各类社会矛盾,达到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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