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广告道德的调节功能严重不足
法律和道德是调节人们行为的两种重要的社会规范,法律的调节作用是用国家权力强制执行的,而道德的调节作用只能靠社会舆论监督和内心道德自律。而法律的调节范围很小,只能是对那些严重违法,给社会和人民带来重大损失的不良广告,依法惩处。更多的虚假广告和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广告,只能有广告道德来调节。但是,在现实中,不良广告泛滥成灾,法律之外的道德调节作用严重不足。
广告商在做违法广告的时候会计算违法成本,只要自身得到的利益多于行政处罚,就会明目张胆的做广告,根本没有或者是很少考虑其产品的性能,会伤害到的人群,会带来什么样的社会影响。他们抛弃了法律,更何况广告道德。再有名人广告代言虚假产品,如张国立代言营养液、王刚张铁林范伟代言网站,这些名人心里多半是名和利,在名利的支配下,在没有调查产品真假好坏的前提下,冒然代言广告是对普通民众的不负责,而在他们心里并没有因为代言虚假广告而悔恨自责,更多的是利用法律空子洗脱罪名,或者是在道德规范的边缘打擦边球,广告道德规范成了一纸空文。
三、广告道德建设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社会主义广告道德建设在我国精神文明建设中占有一席之地。对广告道德建设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可以更好的把广告道德建设提到议论日程上,让民众和政府更好的参与进来,进而对广告道德建设做出贡献,让广告道德更加深入人心。
(一)广告道德规范制定的程序不规范
我国现行的广告道德规范, 是国家行政机构下达的管理性文件,从制定程序上说,存在缺陷,缺乏对民意的广泛收集和广告界人士的共同协商。工商管理部门在1997年12月16日制定广告道德规范并对其发布实施,在当时既没有广泛收集民意,又没有召集广告界人士共同协商来制定,而是以国家行政命令的方式下发并要求广告从业人员去施行。没有从广告从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出发,没有尊重各方的话语权,没有实事求是,正是由于这样的缺陷,不少广告商们在面对这样的道德规范的时候不能坦然接受,甚至还表现出对道德规范的抵触情绪。
道德不同于法律,法律是国家制定并以国家权力强制执行,然而道德是人们内心中对公平正义的一种追求,对诚实善良的一种愿望,是对违反公平正义,虚假罪恶的一种痛恨,它是人们的内心的情感需求,是社会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所以不能以国家行政命令的形式发布,更不能用国家权力的去强制执行,要靠社会舆论的监督制约,靠人们内心道德情感的自我约束。所以,一个完善的广告道德规范的形成过程,必然是一个漫长的民意收集的过程,是所有广告人在长期广告活动中,追求公平正义、诚实善良的美好心愿的体现,是广告界的一种约定俗成。在这些基础上,再有国家管理机关收集整理,完善修改,把民意上升到道德规范的高度,形成有广泛舆论基础,民意支持的广告道德规范。这样的道德规范,才能被广告界普遍认可,为广大人民真心拥护,才能发挥其应有的道德调节作用。
(二)政府对广告道德建设不够重视
针对我国的广告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政府对广告道德建设的重视程度不及法律。道德问题不是法律问题,但违法行为总是不道德的,相比于法律,政府也要加强对广告道德的建设,做好教育工作,这是一个长期、不断的教育过程,政府在广告道德建设上责无旁贷。政府对广告道德建设的忽视,体现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对广告道德规范的宣传不够。我国广告道德规范从制定执行起,其本身滞后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改善,再加上宣传不到位,没有把道德规范在广告界宣传开来,广告活动者不能对道德规范进行解读分析,正因为有这方面的原因,他们没有在内心中形成对道德规范的自觉遵守,不良广告才会屡见不鲜,影响人们的生活。
其次,对违反广告道德的行为教育惩罚不够。在不良广告这一问题上,广告活动中的三者既是利益共同体,又是责任共同体,要全面系统的划分各自的职责,然后进行教育。政府对违反广告道德的行为没有教育,或者是教育之后没有监管,造成了一些名人对代言虚假产品重来不考虑后果。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我们应当有更好更有效的监管方式,那就是教育。针对完善广告道德规范、加强对违反广告道德行为教育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2007年全国两会期间,代表委员建议对代言虚假广告的行为建立问责制,旨在对其进行监管教育,一经发现违反广告道德的行为,就要坚决、严厉的对其进行教育,在往后的广告活动中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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