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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视娱乐节目监管瓶颈与对策探析+存在的问题 第2页

更新时间:2016-10-14:  来源:毕业论文
“电视娱乐节目,是以电视为传播媒介,利用综合性的表达手段,将多种娱乐性元素组合在某一种形式中,在某一段时间强化电视的娱乐功能,单纯的使观众身心放松、精神愉悦的电视节目类型。” 电视娱乐节目的本质是“娱乐精神”,以其多样性、互动性、商业性及娱乐性吸引观众眼球,给观众带来愉悦感。正因为电视娱乐节目迎合人们的精神需要,所以电视娱乐节目在当代消费社会驱使下呈现出欣欣向荣的发展态势。但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更加凸显,如娱乐节目低俗化日趋严重,同质化倾向明显,文化品位不高等问题严重。电视娱乐节目发展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归根结底是电视娱乐节目的监管遭遇瓶颈,我国的管理制度一直不完善,管理理论落后于实践。伴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更加追求精神生活的质量。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创办出高质量的电视娱乐节目以满足人们的精神享受,使得人们探析中国电视娱乐节目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产生问题的原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成为必要,本文来自辣=文'论-文%网,毕业论文 www.751com.cn 加7位QQ324~9114找原文 希望能够为中国的电视市场创造积极、健康的发展环境,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添砖加瓦。
    一、我国在电视娱乐节目监管中出现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广电总局虽然也三令五申的对电视娱乐节目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了整治,不断加强监控和管理,但是效果并不理想。这说明政府在对娱乐节目的监管过程中,还存在着管理缺乏前瞻性、管理力度不均衡以及媒体单位消极配合几方面的漏洞。
(一)法律制度缺乏前瞻性
1997年国务院公布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是目前我国最权威的、并带有国家法性质的唯一管理广播电视的《条例》。但《条例》中并没有对电视娱乐节目的管理细则进行深层次的阐述,也没有对随着节目发展而出现的知识产权问题方面作严格规定,行业主管部门主要依靠国家政策方针对电视娱乐节目进行管理,只要不违反国家政策、不违背国家主流思想的娱乐节目都可以播出,导致现在的电视娱乐节目文化品位不够健康高雅。2011年10月25日,广电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的意见》,对娱乐节目播出时间、播出总量、播出内容等作了相关规定,这种做法治标不治本。法律制度滞后,规章缺乏前瞻性直接导致我国电视娱乐节目在监管过程中无“法”可依,跟不上电视娱乐节目的发展步伐。
(二)监管力度不均衡
对当前泛滥的电视娱乐节目的监管不力主要表现为三方面。首先,我国广电总局对娱乐节目内容的管理较为严格。从2002年到2011年期间多次下发“限娱令”,在对电视娱乐节目的播出内容、播出时间、播出规则以及播出数量做严格规定的同时,还对娱乐节目的港台主持人进行了限制,这些“指令”客观上提高了娱乐节目的质量、净化了娱乐节目市场。但是作为行业最高管理部门的广电总局,对电视娱乐节目的形式、内容、数量等管理过于宽泛和细致,解决问题没有针对性,更没有做到有的放矢。其次,在电视媒体的宏观管理方面非常松弛。比如我国政府对媒体自身的经营疏于监督、管理和考核,我国多数媒体以收视率为王、过分追求经济效益,一味严抓娱乐节目内容而疏于电视媒体宏观调控,这种经营理念与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有偏颇。最后,行政执法人员不作为导致监管难度加大。2011年年底国家广电总局下达“限娱令”,规定各地方卫视从7月起在每天19∶30至22∶00的黄金时段,每周娱乐节目的播出量不得超过两档。尽管如此,各地电视台还是各显神通,打擦边球,娱乐节目数量不降反升。浙江卫视每周的综艺节目就已超过3档,而其它电视台也把很多综艺节目刚好放到晚十点播出。出现这类情况除了各地电视台见招拆招以外,重要原因是行政人员不按章办事,或在管理过程中走过场不执行。对于政府管理的舍本逐末行为而导致的管理效力不均衡现象,直接导致我国电视娱乐节目质量低下,中国的电视文化市场品格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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