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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 框架下中美新能源补贴政策比较分析

更新时间:2016-10-16:  来源:毕业论文
(二)不同点
1、 在资金投入强度相差悬殊
2010年10月-2012年4月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近期得到落实,中国政府将向各可再生能源发电公司发放补贴99.45亿元。而美国则达到了238亿元是中国的2.4倍。尽管中美两国经济基础不同,实力不在一个档次上,不能简单地直接相比较,但是从中国可再生能源及研究开发的实际需要和实际上已得到的支持来看,政府的投入是严重不足的。以新能源汽车为例,美国推出了以旧换新(即换取新能源汽车)可得到5000到5500美元(约合37000元)每辆的补贴,而中国规定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每辆不能超过2万元。
2、 地方投入力度不同
在新能源的研究开发方向,中国介入只有一个积极性,即中央政府的积极性,地方和工业界基本还没有或介入较少:近年来虽然有所改善,但实际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则屈指可数。美国不仅有联邦政府的投入,还有工业界、企业家和个人的投贤,一些州政府还设立了专门的研究开发项目和计划。 应当特别指出的是,目前美国的可再生能源技术整体上已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并拥有世界最大的规模的风电场。太阳能热发电站和生物质能发电系统,在这种情况下,美国依然对其研究和开发给予极大的关注和支持,提出并实施了一批新的规模宏大的开发计划,这不是偶然的,这跟该国的社会经济目标、环境目和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发展现状以及对研究、开发的巨大作用的认识有着深刻的关系。
3、 政策目标不同
在新能源政策目标,美国新能源政策目标相对更为清晰明确,如奥巴马总统在金融危机面前,将新能源产业定位推动美国经济再次复兴和崛起的核心,通过新能源行业的崛起带动美国经济的再次崛起,同时可解决国内就业问题,进而确立其在新世界经济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中国新能源政策相对较为笼统,提出了口号和法律,但缺乏具体的实施目标及策略,如增加能源供给、改善能源结构和保障安全等,缺乏直接的实施方总体来说在政策落实上存在一些缺陷。
4、 立法力度不同
在新能源立法的体系美国在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方面处于世界领先水平,这与美国国会致力于推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立法活动有着紧密联系。美国属十英美法系,立法水平高,立法技术也先进,国会制定的能源法案适用十全国,属于公法(Public Law, P. L. )。美国在其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立法过程中,将单一法案与综合性法案、专门法案与配套法案结合起来,尤其是大型综合性法案是美国能源立法的一大特色。我国新能源立法体系在结构上并不完整,目前主要有四部新能源单行法律,缺少一部综合性法律,首先,我国目前并没有一部起龙头作用的基本法:其次,现颁布的四部能源单行法律均已经能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最后,我国现行的几部法律普遍存在着规定比较原则的问题,需要大量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相配套。
5、 税收政策执行不同
    在税收政策上,美国的制度更为健全,体系更为完整:横向上国家根据不同的领域制定了详尽而有针对性的激励政策;纵向上则形成了联邦政府、州政府双层激励体系,而中国目前税收优惠制度相对比较混乱而没有章法,各部门的权属划分也不明确,降低了税收政策推动新能源行业发展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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