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政策约束:法团主义下的内在逻辑
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在中国的社会生活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然而, 不断变化的现实, 加上法团主义的作用,现有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内容基本是有政府相关部门呢、相关人员制定的,然后这些制定人员都不是需要受保的贫困群体,他们又很少让真正需要受保的人员参与其中,因此现有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着种种问题,并没有切实的让有需要的人受益其中。这些政策约束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体与对象约束
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主体仅限于是我国政府,制度的建立是由政府官员制定审核,缺乏民间组织的力量,致使我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呈现一种“向上”的单一模式,因此会出现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种种不符合现实的问题。
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救助对象仅限于是三无人员,对于三无人员以外的,诸如城市贫困职工等这种徘徊在三无人员边缘的人群,关注很少,甚至可以说是忽视的。
(二)资金与标准约束
低保制度明确规定: 实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 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指导科目,专项管理, 专款专用。但对于中西部, 贫困面大、地方财力又十分困难的地区, 即使中央和省级财政提供适当的补偿, 低保资金仍然存在较大缺口。有的地方由于民营经济不发达, 社会捐助能力十分有限, 相当一部分低保户在享受了低保后还是难以文持基本生活。
我国目前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水平并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规定或标准, 最低生活标准是由政府综合考虑当地的生活必需品的品种数量、物价水平、消费水平等因素制定出来的。对最低生活保障线是估算得来的, 而不是精确计算的结果, 保障线缺乏科学依据, 低保金标准过低。而且低保金只能帮助居民解决“温饱”问题, 平时过日子还能勉强文持, 但遇到孩子上大学, 家庭成员生病, 被迫搬迁住宅等事情, 仅靠低保政策远远不能文持。
(三)运行与管理约束
社会救助的社会性和公众性, 决定了民政部门在实施社会救助时必须信息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建立相应的约束机制。如果失去约束, 在实施贫困救助的过程中, 挤占挪用救助基金、贪污腐化等现象就很有可能发生。事实上, 目前我国社会救助监督约束体系还不健全, 救助机制建设严重滞后。对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工作的监督, 基本上是以民政部门内部控制为主, 实行的是自上而下的层层监督体制, 基本不接受外界的监督和约束。只是出现了大的问题时, 执法机关才相应介入。另外, 多年来, 民政部门虽然对城市贫困人口进行了不间断的救助, 但社会救助信息不完全公开, 尤其是不定期公布标准和资金等情况,形成了不应有的“盲区”。而且, 由于文化程度低、观念落后、信息管理经验缺乏等问题的存在, 使低保管理人员的素质难以适应新的形势。加之落后的工作设备, 手工操作为主的工作方式, 非常不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和低保管理工作的信息化。
(四)部门衔接约束
城市低保制度与其它社会保障制度不能很好的衔接, 不仅给城市低保救助工作带来了压力, 也影响社会保障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公平性和合理性。衔接不够主要表现为: 一是几条保障线在制度上衔接不够,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障隶属于劳动部门管理, 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隶属于民政部门管理, 分别有不同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范围, 加上在对低保家庭收入进行核实过程中, 所需要的基础数据和信息网络管理滞后, 使得低保对象的确定、检查和管理都缺少有效的数据, 导致应保未保、不应保而保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城市低保制度与原有的贫困救济等方面衔接不够, 有些项目和标准缺乏统筹考虑, 显得过多过滥,有些该给的没有给足, 有些则是不该给的却给了。三是低保标准的确定和执行缺乏部门之间的协调, 民政部门在工作中往往采取“视同”低保家庭已享受其他保障的做法, 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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