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原因分析
在任何情况下,律师事务所需要事务所其他成员都愿与之相处的管理者做出艰难的决定。这种管理者应该让广大合伙人选出,还是应该让行政主管担任呢?
有时小型律师事务所能排除了这种两难的局面。规模较下的事务所,是以个有能力建立民主的管理机制和模式的,包括所有的合伙人都作为一个管理者的角色。如果这是不实际的,合伙人面临着艰难的抉择。它们的风险是设立了两个权力中心,一般无论是由行政主管或从合伙人中选择管理者,这将会造成很大的潜在纷争和分裂。为了避免这种下场,推选常务合伙人和行政主管是可取的行动。
什么样的人,才是一个好的经营合伙人呢?一般来说,律师对管理没有兴趣而且缺乏管理技能,他们很少有经过培训而得出的有效的管理技巧。因此,律师在管理方面的能力和水平,是由很大差别的。
任何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将由行政主管和一些律师组成,他们有的有很好的管理经验,有的律师却没有。这不应该被看作是一个进入管理委员会的障碍。管理技能不是有资格进入管理委员会的唯一因素,公平地为事务所每一组律师提供委员会的代表同样重要。
在当代,管理者要广泛地接触律师事务所里面的人,这是众所周知的。必要时,管理者必须得倒尊重和支持,同时还要掌握应有的权力。管理者应当有判断时机和有远见。
合伙人管理者必须保持律师事务所正确的观点和目标,合伙人管理必须能超越“自我”,认识到要把事务所的事情摆在首位。合伙人管理哲必须能够做出正确的决定并加以坚持,但最重要的是,主管的合伙人必须自己要想管理事务所。
很多合伙人在律师事务所内部事务的执行上很大部分都是以说为主,但是当了解行动并跟随他们自己的建议和组织行动了一段很少的时间后,他们就会停下来。这种“管理讨论”,导致许多管理委员会把会议带入死胡同或者无休止的讨论中去。被人们普遍认同的是,管理委员会委员及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作为一个律师,他们只关心有关于法律方面的事情,用于管理的时间是有限的,因此必须要明智地进行管理。
协作是产生思路和管理律师事务所办法的方式,在成功的律师事务所,很多事情都是由合伙人联合起来干的。在事务所,不当领导,而当管理者。管理者的主要服务内容是表达坚定的目标和实现目标。
还有一些管理职能,应该只是有合伙人自己进行,不应授权给行政主管。还有其他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