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钦和德姆塞茨(1972)以及延森和梅克林(1976)将企业看做是生产要素间的一组契约。实际上,企业被视作组个成员从其自身利益出发行事的团队,但是该团队意识到他们的命运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这个团队在与其他团队竞争中的生存能力。但是,这一见解远没有那么到位。在古典理论中,作为企业化身的代理人实则是兼具管理者和剩余风险承担者身份的企业家。虽然有时候其头衔会有所变化,比如阿尔钦和德姆塞茨称之为“雇主”—企业家继续在公司产权理论中扮演中心角色。结果就是,这一理论不能解释大型现代企业,其中企业控制权在或多或少从企业证券持有人中分离出来的管理者手中。
本文的主题是按照“一组契约”的理论,证券所有权和控制的分离可以被视作经济组织的一种有效形式。首先我们放弃公司在任何重要意义上都有所有者这一典型的假设。颇有吸引力的企业家概念也搁置在一边,至少在涉及到大型现代公司的场合要这样做。作为替代,我们通常将两种只能赋予企业家,即管理和风险承担,在被称为企业的一组契约中,这自然被视作是独立的因素。企业受到来自其他企业竞争的约束,这推动了有效监督整个团队和个别成员业绩的手段的改进。此外,企业的个体参与者,尤其是企业管理者,在企业内外部还要面对市场为他们的服务所提供的规则和机会.
代理问题和企业理论英文文献和翻译(3):http://www.751com.cn/fanyi/lunwen_2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