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完善社保基金监管的信息披露制度通过立法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
管理透明度低,信息披露不充分是我国社保基金监管长期存在的问题之一。信息不能充分的披露,必然会发生挪用、内幕交易、暗箱操作等一系列的问题。因此要提高社保基金营运的透明度,可以参照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立法建立社保基金信息披露强制管理制度,保障社会公众获取社保基金信息的权利,便于对社保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应充分利用舆论监督和媒体的力量实现公开的社会监督。
立法建立社保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制度。应当立法要求基金运营机构必须将基金投资的成本、效益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向公众披露,并且立法授权基金监管机构对此加以监督,在基金监管的具体技术性制度设计上,可以设计风险评级制,风险评级结果是一种前瞻性的信息,投资者从风险评级的信息中可以得到更为独立和可靠的专业性信息,据此可更好地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为监管机构减轻监管的压力。如果能把这种风险评级和政府要求的信息披露结合起来,将非常有利于投资者的投资选择。
完善社会保险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应当立法要求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告社保基金的支付、积累、投资等情况,如利用网络、媒体等便捷渠道以政务公开的形式披露信息,以求实现监管信息透明化,连续性,让企事业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了解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保基金运营情况;审计部门对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情况和有关政策执行情况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计报告,并将其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依法建立舆论媒体的社会监督制度。立法要求社保基金管理者利用媒体向社会公布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在内的社保基金年度报告,将社保基金经办机构的基本情况、社会保险金征收情况、运营情况、基金结余及保值增值情况等社会公众普遍关心关注的重要事项披露出来,接受社会的监督,逐步实现社保基金的公开、公平、公正。
(五) 政府应充实监管力量、提高监管人员素质
美国的社保监管人员有14000多人,相比之下,我国的监管人员无论从辽阔的地域、众多的人口还是基金的总体规模来说都是明显不足的。为了加强监管,政府必须尽快调整社保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并重点加强教育培训,同时大力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监管队伍素质。
要重视对监管人员的专业技术和职业素质的培训,通过组织定期学习、短期培训,召开研讨会以及开展检查等学习与实践相结合的培训形式,学习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技能,全面提升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使其熟练掌握国外最先进的监管方法和最新的社保基金监管信息,保证监管信息的准确性与真实性,降低监管成本,确保社保基金在安全的环境下实现保值增值。
具体的做法可以借鉴我国目前大力推行的行业协会制度以及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制度。建立社会保障监管行会,协调各监管单位关系,设定社保监管人员的职业资格等级,并定期开展各项培训及继续教育。
结论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现行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问题。对此,政府需要在社保基金管理制度中起到建设的作用。不仅应该以建立、完善独立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作为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重要目标尽快立法从宪法层面、社会保障法层面、社会基金监管法方面以及行政法规及地方立法等方面来构建。还要推动构建多层次制衡式基金监管模式,由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进行宏观层监管、由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督和相关部门进行中层监管、由运营机构的内部监管进行微观层监管。 政府在社保基金管理制度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作用(9):http://www.751com.cn/guanli/lunwen_14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