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理论框架
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了社会主义的婚姻观,他们的理论研究可谓是这一领域的“开山人”。正是在此基础上,后来更多的古今中外的学者才可以在丰富其理论成果,中国的婚姻家庭研究才能更深入和广阔的发展。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婚姻家庭方面的理论主要可概括为三点:
第一、爱情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婚姻基础。恩格斯在对婚姻家庭基础和爱情的历史演变的考察中,指出“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天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派生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到那时候,除了相互的爱慕以外,就再也不会有别的动机了,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才得到不断的发展。在婚姻基础中,爱情的因素正排斥经济政治以及其他因素而越来越占主导地位。
第二、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双方应当相互忠诚。不仅要以爱情为结婚的前提,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还应保持对对方忠诚,履行各自的义务,遵循一定的社会道德规范。从恩格斯的观点,我们可以看出,社会主义实行的一夫一妻制度,要求夫妻共同忠实于有爱情的公证的婚姻,要求丈夫和妻子都必须相互忠实,不能有不忠实的行为,不能出现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的行为,排斥一切婚外恋,让尽可能多的爱情都在婚姻框架内进行,在婚烟存续期间,婚姻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同第三者通奸、恋爱等,都是违背社会主义道德的。
第三、男女平等,男女双方在家庭权利和义务上都是对等的。在婚姻家庭权利义务方面,恩格斯还认为,男子随着他们在经济上统治地位的消失,其在婚姻上的统治地位也会随之消失。在社会主义社会,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个体家庭不再是社会的经济单位,孩子的抚养和教育将成为公共的事业,女性不必被家庭琐事所束缚,改变了在家中的劣势地位,得到解放,重新回到公共的劳动中去,从而男性的地位发生很大的变化,他们失去了在家庭中的权威地位,所享有的权利有所下降,承担的义务有所增加,而妇女的地位也要发生很大的转变,他们的社会地位会日益提高,家庭地位也将逐渐上升,直至达到与丈夫真正的平等,而法律和社会各个方面也将保护妻子的这种地位。 家庭情感类纠纷问题研究+文献综述(3):http://www.751com.cn/guanli/lunwen_292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