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族式民营企业概念的界定与特点
(一)家族式民营企业概念的界定
什么是家族式民营企业,学术界也是众说纷纭,主要的观点有:
美国学者克林•盖尔西克(Kelin E.Gersick,1998) 认为:判断某一企业是否是家族式企业,不是看企业是否以家庭来命名,或者是否有好几位亲属在企业的最高领导机构里,而是看是否有家庭拥有所有权,一般是谁拥有股票以及拥有多少。这一定义强调企业所有权的归属。但是到底掌握多大比例的所有权才是真正的家族式民营企业呢?对于这个问题,海沃德(Hayward)、斯迈米奥斯(Smymios)和雷诺兹(Reynolds)等学者提出50%的财产控制量是一个分水岭,而唐克埃尔斯(Donckels)和弗罗利希(Frohlich)则认为所有权要达到60%以上才算是家族式民营企业。
美国著名企业史学家阿尔弗雷德•D•钱德勒(Alfred D.Chandler)对于家族式民营企业的诠释则为“企业创始者及其最亲密的合伙人一直掌有大部分股权”的企业。依照钱德勒的这个标准,我们可以认为传统的两权合一的个人所有制企业是属于家族式企业的,同时对于合伙制企业,只要企业的股权为少数几个人掌握,那么它就应该是家族式民营企业。
中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教授则从社会关系网络的角度解释了什么是家族式企业。他认为“家庭、家族关系网及其延伸的泛家族关系网是家族式民营企业的重要构件,没有这张网络家族式企业是难以创办和有效运作的,也是难以被人认为是家族式民营企业的。” 家族式民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困境与出路(2):http://www.751com.cn/jingji/lunwen_146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