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337条款”的概述
(一)“337条款”的概念
所谓“337调查”(Section 337),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ITC)根据《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对进口贸易中不公平贸易做法进行调查,也可称之为“337条款”诉讼。通过调查,若申诉理由成立,ITC将签发相关救济措施。“337调查”在保护美国国内产业发展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己经成为美国全球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337条款”的内容
在“337条款”调查中关于不正当贸易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般的不正当贸易行为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行为。首先,一般的不正当贸易,主要指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该行为要求进口产品存在威胁或实质损害了美国国内产业,或阻碍该产业的建立,或限制、垄断了美国的贸易和商业时,才能满足“337条款”的要求。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行为,并未要求存在实质侵害,或存在潜在的威胁,只要该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已经登记的有效且可执行的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并且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相关产业正在发展和建立,该不正当贸易行为就违反了美国“337条款”。其构成非法,只要求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美国存在相关行业;二是其损害达到一定程度。
在现实中,ITC根据此条款进行的调查大部分是有关知识产权的。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又包括所有人、进口商或承销商向美国进口,为进口而买卖或进口后在美国销售属于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设计方案权的产品行为。与一般不正当贸易相区别的是,仅仅只要美国存在于该产品相关的行业或正在建立该行业,有关知识产权的贸易即构成非法,而不需要以其对美国企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证明存在潜在威胁为要件。
二、美国“337条款”对中国出口的不利影响
随着我国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的提高,美国利用“337条款”对我国出口产品展开调查的数量也越来越多,我国连续数年成为遭受“337调查”最多的国家,“337条款”已成为我国对美国出口贸易的一大障碍。其对我国出口贸易的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抑制中国产品对美国的出口
1998年以前,美国对我国发起“337调查”主要涉及轻工产品,而1998年之后受调查的产品则分布在化工业、机械业、轻工业、建筑、冶金、医疗器具等,且被调查的产品结构不断升级,如计算机软件、半导体集成电路等产品逐渐成为美国涉华“337调查”的主要对象。这也表明,随着我国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不断提高,国外企业防止本国市场被我国产品占领而采取的手段也随之更为高端。2001-2012年,在美国对中国发起的90起“337调查”中,涉及电子产品的案件最多,有35起,为这一时期美国涉华337调查总数的38.9%;轻工产品次之,有25起,占比27.7%;机械产品位居第三位,有14起,占比15.6%。中国出口到美国的产品,涉及“337调查”越来越广泛。然而,据不完全统计,在已经结案的涉及我国企业的“337调查”案件中,被采取救济措施遭受到禁令的占41%,这些企业不得不放弃美国市场,使得中国产品出口到美国受到很大影响。337调查已成为继反倾销之后中国产品出口美国的又一主要障碍。
(二)涉案数量逐渐增加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1986年对原产于中国、韩国和希腊的皮毛衣类产品发起了“337调查”,这是美国发起的首次涉华“337调查”案件。截至2013年底美国发起的涉华的“337调查”共计198起,占1986年以后美国对全球发起“337调查”总数的41.7%。在1996-2005年的10年时间里,美国共发起“337调查”186起,其中对中国44起,占23.7%。自从我国加入WTO后,美国对我国发起的“337调查”数量迅速增长。在2006年,美国对全球共发起“337调查”33起,其中涉华13起,占39.4%;在2007年,美国对全球共发起“337调查”36起,其中涉华18起,占50%;2008年,美国对全球发起“337调查”41起,其中涉华13起,占31.7%;2009年,美国发起“337调查”31起,其在中国13起,占41.9%;2013年,涉及我国企业的“337调查”已达到42起(如表1所示)。从以上数字可以看出,中国企业己成为美国企业利用“337条款”发起调查的主要对象,涉及中国大陆的“337调查”案件数量显著增加 我国出口企业对美国“337条款”的应对措施研究(2):http://www.751com.cn/jingji/lunwen_186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