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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征信发展与监管问题研究(4)

时间:2017-01-10 16:55来源:毕业论文
二是由于我国征信发展起步晚,很多意识上的东西不够成熟。互联网征信从业者经验不够充分,对征集来的客户信息的主体权益保护工作容易产生认识不到


二是由于我国征信发展起步晚,很多意识上的东西不够成熟。互联网征信从业者经验不够充分,对征集来的客户信息的主体权益保护工作容易产生认识不到位的情况,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守法规范经营的意识还有待提高。其员工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查询或摄取数据库中企业或个人的信用信息,通过非法手段倒卖给其他需求者或相关交易对手,从而无法保障企业或个人客户信用信息安全,且严重损害了当事企业或个人的权益。
三是个人征信机构的商业化处于发展起步阶段。之前都是由人民银行和各大商业银行统一管理,征信的对象也是各商业银行的客户活动信息。一旦互联网征信体系建立起来,走向商业化,刚刚开始的时候由于经验不足,容易造成信息安全体系建设有漏洞,应急管理能力相应较低等等的问题。就在去年一整年里,网上冒充银行、互联网机构、电商来进行诈骗的案件层出不穷,如图1.2所示该类型占了网络诈骗案件里的76.3%,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检测发现有恶意窃取个人信息的“钓鱼网站”“中奖诈骗app”多达147万个。
四是随着中国经济全球化发展,企业和个人的信息跨国交流通过互联网成为现实,征信业对外交流与合作也正在加快,信息的跨境传递与流转极易产生泄密风险及管理上的漏洞,这些信息一旦被非法使用和泄露,在对信息主体产生损失的同时也危害着国家的经济政治安全。

㈢ 行业系统发展不健全
有数据显示,在过去的一年,我国国内估计的征信行业的市场规模为1623.6亿元,然而实际市场的规模仅仅为151.4亿元,说明我国征信行业处于由于种种原因,使得行业系统发展并不健全。这主要表现在:
一是互联网金融数据信息数量庞大且种类繁多,光是如何分析数据都是一件很难统一的事情,更别说让大部分人满意。所有互联网征信机构目前缺少一个统一的信息采集路径、行业信用评定标准和行业规范。如众多电商平台采集的多为网络交易信息,P2P 借贷平台、众筹融资采集的多为信贷交易信息等,如何找到一个方法收集网络上有效的信用活动记录并进行采集和分析,是新兴征信成熟的的标志之一。
二是新兴成立互联网公司也好,互联网征信机构也好,都和对方或者同行同业存在着竞争的关系。少有信息共享机制,各自拥有各自的核心风控模型,信用评级的标准和倚重有别,使得信用评价的口径不同。人们很难把自己的核心数据拿去和竞争对手分享,整个市场你争我夺,各自为战,殊不知合作才能造就一个更庞大的市场。
第三,网络银行或者金融企业想查一下网络上的征信记录,却出现了百家有百家的说法的众说纷纭的局面,那到底哪一个征信记录才是可靠的呢?所以说,目前整个网络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来反映信用评价的结果,使得征信数据杂乱无章没有代表性,降低了互联网上的金融信用产品服务的效率;
四是互联网征信机构处于双边合作困难的境地,存在数据短板问题。支付宝等类似产品在盈利模式上与传统银行相似,两者存在竞争关系,要与对手共享核心数据信息,其实很难做到。如果芝麻信用、腾讯征信这类企业得不到央行的征信数据,那么主流的金融机构便很难认可其信用报告。不仅缺乏官方征信数据,纯网上采集来的数据还存在许多劣势。没有实地去审查过的数据人们也不会认同,也没有成立线下的专门做审核信息的机关,就凭个人身份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来获取别个企业或者个人的信用许可是比较难实现的;五是各互联网征信机构业务体系庞杂交叠,业务有冲突,难以实现外部合作。目前有能力做互联网征信的企业都是拥有比较大的客户网并能够获取客户信用活动记录的,自然竞争对手也弱不到哪里去,与竞争对手合作又涉及很多方面的细节问题。假设,一个大企业光是征信机构与其他机构合作,但是合作的那一个机构与该企业旗下的其他业务正好是竞争的关系,双方都无法调解时下产生的矛盾纠纷,而且无法互相承认对方出具的数据报告的有效性。因此短期内外部应用市场很难产生主流信用报告产品。各机构只能在各自体系内发挥效应。 中国互联网征信发展与监管问题研究(4):http://www.751com.cn/jingji/lunwen_21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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