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年代中期,西方经济学家巴格瓦蒂桑普森、巴格瓦蒂、斯内普分别探索并扩展了霍尔的“服务贸易概念”,他们把服务区分为两种:一种为物理性质上的服务贸易,另一种是非物理性质的服务贸易。学者巴格瓦蒂总结其他经济学家的观点,将服务贸易方式划分为四个板块:①在生产者所在国进行的消费的服务贸易;②在消费者所在国进行生产的服务贸易;③生产者和消费者两者都不移动的服务贸易; ④生产者和消费者在第三国进行的服务贸易。斯内普与桑普森在对于服务贸易的分类与巴格瓦帝基本大同小异,仅仅将服务贸易的消费者换成服务贸易的接收者,而且把服务贸易消费者的定义放大,不单单指人也可以是物。而一九八七年经济学家格鲁柏把这些定义升级,直接将三位经济学家的服务贸易定义为人或物的国际流动。
在我国,对于服务贸易的其实研究起于90年代,最早的研究代表应该是汪尧田,周汉明两位教授。他们对服务贸易提出的看法是:“国际服务贸易在概念上有狭义和广义的区别。①狭义的国际服务贸易是:两个国家之间在符合严格的服务定义下进行的直接服务输出或输入活动,是无形的贸易活动。②广义的国际服务贸易:包括有形的劳动力的输出或输入活动,也包括无形的生产者或消费者在没有实际联系的状况情况下的虚拟交易活动,如卫星传播、专利技术贸易等”。在乌拉圭进行的关贸总协定回合谈判过程中,确定了服务贸易定义的四个标准:
(1) 从一缔约方境内向任何其他缔约方境内提供服务;
(2) 在一缔约方境内向任何其他缔约方消费者提供服务;
(3)商业存在:一缔约方在别的任何一个缔约方境内提供服务;
(4) 一缔约方的自然人在其他任何缔约方境内提供服务。 中美服务贸易竞争力比较(2):http://www.751com.cn/jingji/lunwen_336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