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之前,我国主要实施的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直至2015年,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才正式诞生。汪国庆(2007)对比分析了不同的制度下,参与主体所面临的道德风险,认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比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更具有优越性,对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与金融市场的稳定具有促进作用。[2]因为是新制度的实行,其具体内容与国际对比、是否存在一些问题如道德风险等,包括来自存款人、投保银行以及保险机构的风险,即各方为满足自身的利益,而做出了有损他人利益的行为、是否适合我国的经济发展以及与银行市场退出机制的相互作用,还有待深入研究,本文将分别对存款保险制度与银行市场退出机制进行简单介绍,并进一步讨论二者的关系,及其带来的效应与所存在的缺陷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这对于金融银行业的发展、人民生活的保障及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方面都具有重大意义和价值。
二、银行市场退出机制的内容与缺陷
(一)银行市场退出机制的内涵
关于银行市场退出机制,我国学术界专家与学者并没有对此明确的下定义,但在一些与银行业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中,对银行市场退出有简单的介绍。通过阅读与总结,我认为,银行退出市场可以理解为:银行因经营管理欠缺或其他营业因素需要,自愿或不得不终止其经营活动,同时丧失其独立法人的资格或变更经营主体原有的存在方式,相应的产权与债权也随之重新分配到合理的地方,从而退出银行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过程。而银行市场退出机制,则是针对于银行退出市场而制定的具有规范性、确定性框架的制度,作为一项标准它指导着银行退出市场的全过程,包括银行退出市场的方式与划分,程序与法规等。来`自^751论*文-网www.751com.cn
(二)银行退出市场的方式
银行市场退出的机制有很多种,比如破产、撤销、托管、解散、并购、重组等。具体来看,银行被撤销的原因主要是未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条例,相关的监管机构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清算相应的账目,最终导致经营主体失去独立法人资格。解散,是指银行因合同章程规定,出现其规定中可以解散的事宜;或相关决策部门通过决策分析,禁止其继续经营。并购的方式可以分为主动并购和被动并购,主动并购是指几家银行意识到企业本身独立发展的空间有限,难以立足于现行的市场发展及金融机制,自愿与一家或多家经营良好的银行联合,发展较好的银行吸收次级银行的资产并帮其分担负债以分散危机,推动良性发展,次级银行则因并购而丧失其独立法人的资格与权力,终止其原有的经营活动;被动并购是指一家或几家银行,因经营不善、监管不严等因素,无法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不接受政府或相关金融监管机构的决策,由其他组织吸收合并。破产是指某银行长期以来存在潜在危机,随着时间的延续,经营状况不仅没有得到相应的改善,反而急剧恶化,以至于无力偿还债务,严重损坏了存款人、借款人、贷款人乃至社会经济的利益,最终自愿向法律程序申请破产或被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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