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合理筹划年终奖纳税,实现均衡化工资发放,如何在合法范围内巧妙利用临界点来纳税筹划,如何适应计税盲区的变化而确定年终奖发放金额,发放方式,如何把年终奖的发放进行程序化、最优化,以避免年终奖得不偿税的现象发生,并实现员工收入的最大化,这种种问题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论文基于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结合实例分析,对年终奖纳税现状及筹划进行研究,旨在使纳税人税负水平最小化。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带有个人所得税性质的税种出现得很早。中国古代土地税“三十税一”、“十五税一”,其实质就是对个人所得征收的税种。现代意义的个人所得税起源于英国,自1799年起开征。目前,个人所得税己成为众多国家的主要税种之一,也是英国、美国等国家的第一大税种。我国于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期间进行了不断的修改和调整,形成了现行分类课征,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并用的税制体系。
纳税筹划则是随着生产力发展和私有制出现,产生了满足国家支出需要的税收收入手段后而逐步形成的。即先有纳税行为,后有纳税筹划行为。因此现代意义上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在个人所得税产生并不断发展成主要税种的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与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密不可分。
中国人民大学的朱青教授论述了理论和实践中的纳税筹划的界定。他认为理论的纳税筹划应主要强调合法性,指出当前纳税筹划有两个误区:一是将纳税筹划等同于逃税,二是纳税筹划与避税的界定不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艾华教授主要研究纳税筹划主体的内容,他指出纳税筹划的主体不仅只是企业,还应该包括政府。通过对我国1994-2008年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的数据分析,论证政府进行纳税筹划的合理性与必然性;同时提出纳税筹划范围应括国内纳税筹划和国际纳税筹划。纳税筹划与依法纳税关系是纳税筹划研究的重点。普遍的认同是纳税筹划是纳税人的合法权利,政府应积极支持引导纳税筹划,这是由税法的本质所决定的,同时纳税筹划与税法遵从是两个矛盾的涉税层面。中山大学的杨卫华教授指出税法遵从是纳税筹划的前提和基础,同时纳税筹划在客观上可以看成是提高税法遵从度的一种手段,是一种学习税法、掌握税法、执行税法而不是违反税法的过程。国家税务总局党校教师尹磊指出纳税筹划具有一定的风险,纳税人应慎行,提出“纳税筹划应服从于企业战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而不仅仅是降低税负”。河北经贸大学教授李金荣、古建芹结合案例论述什么是纳税筹划风险以及如何对这个风险进行防控,建议纳税人要能够把握纳税筹划合法性的特点,准确理解纳税筹划和避税以及偷逃税之间的区别。
关于纳税筹划作用与意义比较趋同的认识是“纳税筹划有助于完善税和提高税法遵从度”。
附:参考文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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