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在公司清算中,在公司解散后会出现长期无人清算以及出现各类损害以债权人为轴心的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情况,很大程度上应归咎于股东责任(也即清算义务人的责任)的不明确,因此对于维护公司解散后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真真实实地保护以债权人为主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对股东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第五,在司法实践当中,若债权人在清算过程中的利益受到侵害,诉请到法院当中,应列解散的公司为被告还是清算组,各地甚至各级的法院做法不一,其原因不仅是法律地区差异,更重要的是学术理论中分歧而导致不同法律的规定冲突与矛盾,因此对于研究讨论在司法实践当中,清算过程的被告是谁这个问题是不可避免的。
第六,近些年来,我国出台新《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我国公司解散清算制度的法律框架逐步完善,对清算人、清算义务人等相关主体违法清算或怠于清算的民事和行政责任逐步严格并予以追究。但在刑法上却仅存在妨害清算罪这一罪,由于其条文内在存在缺陷未能完全反映当前公司清算制度在刑法上的要求。因而在当代经济社会更好地维护公司清算制度有效运行以及对债权人经济利益的保护,仍需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上,从行为方式、 犯罪主体等各方面构成要件入手,完善妨害清算罪立法,加强对经济犯罪的控制力与执行力。
四、 对本人研究课题的启示
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健康的交易秩序予以保障,而公司作为经济运行的动力所在,其解散与清算的执行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在结合当今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对人们利益的保护,一方面明确公司解散条件与限制,规避司法解散的随意性,是我国进一步了解公司解散的关键步骤,另一方面,清算作为公司消亡的最终一个环节,应该加强立法工作,完善清算制度,让清算真正落实在经济运行当中,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借鉴世界各国尚为完善的清算制度的基础上,不仅要进一步保障债权人民商法上的利益,而且在刑法上要巩固强制性保护,扼杀潜在的犯罪危险。本文在认真分析法律条文的基础,结合现实状况,吸收多方的学术意见,试图提出构建一个完备、有效的公司解散与清算制度,规范市场运行秩序,保证其有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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