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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群体事件文献综述和参考文献(3)

时间:2019-05-11 19:18来源:毕业论文
转变政府的行为理念,修正政府行为是改善城市环境公共产品的良好路径,在转变政府行为理念方面,树立有限政府的行政理念,树立以人文为本的供给理


转变政府的行为理念,修正政府行为是改善城市环境公共产品的良好路径,在转变政府行为理念方面,树立有限政府的行政理念,树立以人文为本的供给理念,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修正政府行为目标上,设定科学合理的政府行为目标。还要明确政府定位,促进多元化供给,划定政府行为边界,积极推进市场化供给,大力鼓励环保民间组织供给。在完善政府行为的考核评价机制中提出,降低经济指标权重,增设相关环境指标;长远利益绩效阶段化考核;关注隐性成本和外部效应考核;评估主体多元化。提出了要健全政府行为的监督体系,加强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林志聪 2012)。
当前粗放型的城市发展模式逐渐使一些大中城市的发展趋于饱和,提升城市环境承载力成为去除城市发展弊病的良药。实现城市环境承载力提升的政策目标,必须依托一定的政府工具。然而目前,我国还没有对城市环境承载力提升中的政府工具进行有效选择。只有选择适合城市情况的政府工具,城市环境承载力才能得到真正的提升。

(三)、法律机制建设层面
解决城市环境受害者的问题,需要一套有效的机制,其中利用法律手段必然是最关键的一环,传统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所设置的原告诉讼资格要求实质上是将司法救济的权利限定在单个的私人利益遭受直接侵害的范围之内。这种限定显然与高度工业化、城市化的现代社会权利冲突和法律救济的实际要求不相适应。因而需要在现有法律援助制度上进行适应性的变革。
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受害者是指合法权益直接或间接地受到环境污染侵害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些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中,受损的可能是自然人的合法利益、可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所以,应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使其合法利益能得到保护。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受害者可能收到家害者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和其他权益遭到侵害。(陈斌兰 2013)
权益种类中其中有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环境权益。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受害者权益保护不利的原因有以下几点:当前法律不完善,证据收集困难,因果关系复杂,利益多元难以进行平衡,多种矛盾叠加易造成社会冲突。提供完善受害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建立起宽松的起诉资格认定规则,延长受害者的诉讼时效,建立起有利于受害者的诉讼费用负担机制,吸纳受害者精神损害赔偿方案,加强环境公益诉讼判决的执行力,细节化认定受害者受害范围与赔偿数额。同时健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与细则,明确受害者进行申请鉴定的权利和鉴定机构的法定义务,并加强对相关环境机构的监管。鼓励建立非政府性质的环保组织,适度采取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并完善专门的法律援助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受害者”和“城市环境受害者”十分相似,都具有因受到环境破坏的影响导致相关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最根本特征。在文护环境受害者的权益当中,无论是否通过社会工作者,法律是绝对不可缺少的一环,同时也可以说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终极手段(法制社会健全的前提下)。因此他的相关论述对于我们而言极具参照性。他提出了环境权,作为受害者权益保护的依据,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享有在适宜健康和良好的生活环境生活的权利。
主要参考文献
[1]付佳荣 高云娇.  社会工作增权理论视野中的环境保护意识.  社会工作实务研究.  2008年第10期
[2]陈淑娟.  关于我国环境群体性事件治理问题的研究.  硕士学位论文.  2013.4 环境群体事件文献综述和参考文献(3):http://www.751com.cn/wenxian/lunwen_332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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