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外相关研究
国外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研究起步较早,相对比较成熟。从 20世纪50年代开始公众参与理论的提出,经过多年的发展和许多学者的研究,基本上已经形成了一套体系,在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已经作为一项重要的原则写入了国际宪章以及各国的法规中。法国在《关于环境保护和普及公众调查的法律》中规定“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工程施工,在施工前必须进行公众调查,并允许环境保护团体对损害环境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和民事诉讼[12]。”瑞典关于公众参与方面的制度内容有:环境管理机构在审查和颁发许可证时,应当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任何人都可以对许可证所许可的活动就环境问题提出异议,任何人受到有害环境活动的不利影响都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13]。加拿大在《加拿大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规定“政府鼓励并促进公众参与由政府批准或协助实施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并且确保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14]。”乔纳森Jonathan提出,倡导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的一种低廉和直接的新办法,它是基于市场体制和产权而非中央计划和官僚控制的有效公平环境政策的获得途径,这将在很大程度上缓解环境问题以及降低其成本;另一方面,他提出美国人必须保有先进的环境观,只有这样,才能在保障个人自由的前提下参与环境问题的解决[15]。Palerm J R等人以英国为例,对其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理论进行研究,认为法律法规以及参与者的态度和能力是影响公众参与质量的两个最主要的方面,进而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出发,明确了公众参与质量相关的评价标准[16]。Thomas Webler和Seth Tuler以哈贝马斯的公众参与交往行动理论为基础,对森林管理决策过程的公众参与进行了评价,并进一步明确了对参与过程的判断标准[17]。Margaret A. House以水资源管理为例,将引入公众参与以解决问题为目的进行了研究,只有将公众参与水管理当作一种方法,将其实践才能实现水问题的可持续性[18]。
综上所述,国外关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研究渐趋成熟,但与之相比,国内的研究范围较狭窄,研究深度不够。主要表现在实践运用方面缺少参与模式的深入研究和分析,在理论研究方面缺少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内在价值的阐释,另外对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具体范围、主要主体、制度等许多方面还没有明确和完善,因此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和丰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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