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对消费者或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害和威胁。产品瑕疵是指产品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在合同约定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等方面,存在不合格的状况。与之相对应的,产品缺陷责任与产品瑕疵责任就是指在产品存在缺陷时和产品存在瑕疵时所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在产品责任制度中,产品缺陷责任与产品瑕疵责任很容易被混淆,但是我国有关两者的法律却没有对两者进行严格界定。44777
一、研究意义
笔者认为,区分好产品缺陷责任与产品瑕疵责任,有以下意义:
第一,在理论上区分什么是产品缺陷责任,什么是产品瑕疵责任,有利于更好的追究相关者的责任。
第二,只有对产品缺陷责任与产品瑕疵责任有了深入的认识和理解,才能够对整体的产品责任制度加以认识和深化。
二、资料来源和范围
(一)图书馆馆藏图书
在图书馆馆藏图书D类政治法律类中搜索到以下相关资料:王利明著《侵权责任法研究》;傅静坤主编《二十世纪契约法》;徐爱国主编《英美侵权行为法》、刘静著《产品责任论》等书籍。
(二)期刊数据库检索
主要利用CNKI数据库(china national knowledge infrastructure)。数据库访问地址为:http://www.cnki.net。
在使用上述数据库搜索的过程中,笔者选择哲学政法类期刊,在“摘要”字段中,以“产品缺陷责任”、“产品瑕疵责任”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文章结果显示有20多篇相关论文,对笔者有直接参考价值的论文有:王福友著《论产品质量法上的瑕疵给付责任》、陈莉著《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区别》、庄红蕾著《产品质量相关法律问题探析》、江伟《商品瑕疵,损失两万》、胡建梅著《对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比较研究》、刘仕龙著《中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比较研究》。
(三)WWW(world wide web)检索
主要利用百度和GOOGLE搜索引擎,在搜索引擎中输入“论产品缺陷责任与产品瑕疵责任”,主要找到以下文献:
1、聂松著《浅析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的区别》,访问地址论文网:
2、安梅著《产品缺陷责任与产品瑕疵责任的比较研究》,访问地址
三、文献简介
笔者在通过各种方式所检索到的资料中,重点研读了王利明、江伟、王丽香、田伟、徐国栋、张新宝、韩世远、张民安、叶林、刘静、程信和等学者的著作。
学者讨论的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产品缺陷责任与产品瑕疵责任的论述
王利明总主编《侵权责任法研究》以侵权为线索对中国侵权责任制度作了系统介绍,通过该著作能够对侵权责任有比较清楚的认识。该书认为,产品缺陷责任是基于侵权而产生的责任, 因此, 属于特殊侵权领域的范畴。通常所谓产品责任即指产品缺陷责任, 而不包括产品瑕疵责任。产品瑕疵责任,又称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产品瑕疵责任是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属于民事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范畴。该著作资料翔实,内容丰富,但未就产品缺陷责任进行专题总结,对产品瑕疵责任也缺乏针对性的分析。另外,由于该书出版时间是在上个世纪末,未能反映近年来新出现的产品侵权,对产品侵权的表现形式的论述略显单薄。
(二)产品缺陷责任与产品瑕疵责任的论述
刘世平《论产品缺陷责任与产品瑕疵责任》一文中认为:产品缺陷责任与产品瑕疵责任,有着四个方面的区别。一是归责原则的不同。他认为,产品缺陷责任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产品瑕疵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二是权利主体的不同。产品缺陷责任为特殊侵权责任, 因缺陷产品的侵害而获得赔偿请求权的主体, 不仅包括产品买受者, 还包括其他受害人。而产品瑕疵责任由于系契约责任, 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理, 其权利主体只能是产品买受者;三是举证责任不同。产品缺陷责任采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举证原则,不要求受害者证明该产品存在缺陷或生产者未尽注意义务,只须证明其受到损害的事实, 且该损害是由于缺陷产品造成的。如果生产者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生产的产品不存在任何缺陷,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产品瑕疵责任采用的是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 受害者主张其合同权利受到侵害, 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产品销售者提供的产品存在瑕疵,否则,受害者应对其承担主张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该文对两者的区别进行了独到的分析,观点较新,但是作者所做的解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两者在构成要件、救济方式,诉讼时效、诉讼管辖等方面也存在区别。 产品缺陷责任与产品瑕疵责任文献综述和参考文献:http://www.751com.cn/wenxian/lunwen_460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