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研究现状近几年来,国外的金融学术界越来越重视对董事会和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之间关系的研究。Beasley(1996)发现,有财务舞弊行为的公司的董事会的内部董事比例显著高于其配对公司;董事会人数越多,规模越大,公司越可能发生财务舞弊。Lipton和Lorch(1992)认为,虽然增加董事会的数量对于提高董事会的监督能力会有很大的帮助,但是董事人数过多,在协调中会对收益造成损失,所以董事会的规模不宜过大。Dechow(1996)等认为,公司董事会的内部董事所占比例越高,或董事长兼职总经理等重要职位、或未设立审计委员会,则该公司越可能因违反美国公认会计准则而受到美国证监会的处罚。Jenson(1983)认为,一个较小规模,人数较少的董事会更容易发挥监控内控信息披露的只能,而规模较大的董事会则更容易被总经理所控制,发生违规行为。Chaganti(1995)则认为较大规模的董事会有提供更大范围服务的可能性,对于防止公司信息披露发生违规行为更为有效。两人的观点恰好相反。Barnard(1996)认为董事长是企业家异质性人力资本的代表,他们拥有权威和特殊的能力,其教育背景影响素质和认知,而行为又产生于素质和认知。60094
Forker(1992)通过研究发现,公司内部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越高,越能够约束经营者隐瞒信息的违规行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质量也越高。Giovanna Michelon(2009)则选取了欧洲上市公司为样本,并设计了综合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评分机制。结果表明:公司独立董事比例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影响取决于公司的股权结构(股权集中程度)。
Wally & Baum(1994)认为相较而言,受过更高教育的管理者对于市场信息具有更强的处理能力,他将董事长的学历作为自变量,发现获得本科以上学位的董事长在信息处理能力和接受改变方面的表现更佳。
国内研究现状
鉴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日益猖獗,国内学术界也开始了董事会特征与公司内控信息披露有效性之间的关系的研究。乔旭东等人(2007)在早起就对影响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因素做了相关研究,他们以2004年我国上市公司的年报为研究对象,研究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同时构建了资源性信息披露指数,并以股权结构特征及董事会人口特征为研究变量,提出了忙碌独立董事的衡量标准。
俞麟(2010)认为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较多、董事会具有“二元”领导权结构的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更高。同时提出董事会的学历、专业等背景结构与内控信息披露质量也存在正相关关系。张俊生和曾亚敏的研究结果表明,董事会的规模,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主要董事的结构特征等并不会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起到显著的解释作用。
与此不同的是,Chen(2009)等发现,对于降低公司发生违规行为的概率,增加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可以祈祷一定的作用。陈传明、孙俊华(2008)发现董事会主要董事的学历、教育水平、年龄、性别等个人特征都会对企业的多元化造成影响。姜付秀等(2009)发现董事会主要成员的教育水平、年龄等背景特征影响着企业过度投资行为,对于公司信息披露的违规行为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沈四宝(2004)通过对各国内部管理着的特征的问卷调查发现,美国董事长的学历更高,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质量也更高。美国董事长必须接受高等正规的教育,而在职人员在成为西方跨国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必须拿到硕士学委。董事长必须接受专业领域的正规培训,包括会计、经济、经融、人文、商业、市场营销等。 董事会和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文献综述和参考文献:http://www.751com.cn/wenxian/lunwen_654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