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现状
(一)简述
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可以发现,现有的关于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的研究成果主要是从服务供应的结构、村民的幸福程度以及服务供应的总体水平等多个切入点对乡村基本公共服务的现状进行了研究。
乡村的公共服务供应情况在这些年来已经取得了较大的提升,其中,刘曦对我国中部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现状进行了实地考察,结果显示我国中部地区的社会文化、义务教育以及公共基本设施的供应水准已经得到了明显改善。然而放眼全国,乡村村公共服务供应依然严重缺失,政府提供的服务效率低下,质量一般,包括农村基本公共设施缺乏,教育资源落后,就业技能培训、农业机械化等供应都远不能满足村民的最低需求,环境问题的治理反而迫在眉睫。研究者在浙江省、福建省、陕西省等多地农村为例进行调研,结果都显然表现了供应水平参差不齐的现实。
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之一是各地在资源分配上的极其不均匀,比方说某些地方政府在地方乡村建设中背离实际情况,大搞面子工程,更为严重者,将本就不多的服务内容全部集中在其中一个农村,一方面严重消耗了仅有的资源,另一方面又无法满足农村发展对资源的基本需求。此外就是各地在基本公共服务供应与安排存在结构上的不平衡,乡村基建类公共服务供应相对富足,然而与社区发展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情况严重落后,如社会治安、法律援助、教育文化、垃圾处理和环境改善等产品和服务的不完善。
对乡村居民的农业生产和生活而言,基本公共服务是他们不可回避的部分。国家统计局相关调查结果表明,农村居民对公共服务供给的满意度随其接受比重的提高反而有所降低; 并且农村居民对基层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接受程度远远低于中央,呈现逐级下降的态势。
(二)关于政府管理体制
大量研究表明,基层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财物与权力上的不相配,“有事权,无财权”,使得基层政府在为农村提供基础服务的过程当中心有余而力不足。部分研究者认为,基层政府事实上负担了大量本应由更高一级政府负责的事务,造成基层政府没有能力有效将公共服务提供给农村。以中国某南部沿海省份为案例的调研中,研究者发现不同级政府在明确划分了公共财政权的归属,而没有清楚区分公共事务的责任方和各级具体管理权限,造成农村的管理方和责任方不明确,政府在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过程中能够发挥的左右也相应的十分有限。
此外,另一部分研究者认为,监督机制的缺失,也是造成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存在各种阻力的原因之一。他们发现在中国南部沿海省份的农村中,对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几乎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督办法,典型表现有在对政府财政监管和使用不科学、对民办企业商业行为和过程的审查力度较小等,导致公共服务的投入与实际供应不成正比。除此之外是因为官员过于追求政绩的负面效应,基层政权的行为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迎合干部考核标准中的尺度,把大量的财政收支面向生产总值的提升和经济增长上,当出发点是为了满足村民生产生活需求、提高其幸福度时,向乡村提供公共产品的执行和推进就缺少足够的自觉性和动力。
将不同级政府的财政支配权和事务责任权清晰划分,科学的界定不同级政府在乡村基本公共服务供应中的权利和责任,成立专项基金,能有效保证公共产品供应中的财政投入。事务权和财政权的分配,可以以分税制为基础,采取“行政权,事务权,预算权,财政权,产业权,举债权”均为各级明确划分的模式。 延展型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实例探讨(2):http://www.751com.cn/guanli/lunwen_200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