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概述
(一)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就业是民生的根本,是普通民众吃饭穿衣、看病养老的依托。因此,解决城乡居民就业的问题一直是政府的一项主要任务,实现妇女充分就业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是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女性解放和发展的先决条件,也是国际社会衡量妇女地位和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指标。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一贯重视女性就业问题,采取了许多举措,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经济结构的调整对女性就业形成的冲击[1]。但是,我国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和劳动力市场上存在的性别歧视现象,使得女性就业问题更加复杂,这一“不和谐因素”已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加里•贝克尔是著名的经济学家,他先后发表了博士论文《市场歧视》和专著《歧视经济学》,这两部著作开创了歧视问题研究的先河。在此之后,更多有关劳动力歧视的研究逐步得到开展,研究也越来越深入。谢林、阿西莫格鲁等诸多经济学家更是在歧视形成理论上提出了独到精辟的论断。对于歧视这一世界各国广泛存在的问题,劳动经济学主要研究的是企业在雇佣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偏见行为。由于对某些群体具有偏见,企业宁愿牺牲部分利润来继续实施对这类群体的歧视。国外歧视问题的研究主要关注性别,种族等。歧视在我国同样也是广泛存在的[2]。
在我国劳动力市场上,女性就业的行业集中现象非常明显。在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中所占的比重远高于男性,而在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建筑业中所占的比重远远低于男性。不仅如此,在劳动就业过程中,企业普遍对求职者有着显性或隐性的性别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62个指定城市的调查表明,67%的公司提出了性别要求,或明文规定女性在就业期内不能怀孕或生育[3]。一般认为,女性受到的性别歧视是指企业故意剥夺女性的就业机会、升迁机会等,并且给予她们和同级别男性相比较低的待遇,而这仅是因为性别差异。这种歧视的存在不仅破坏了社会公正,而且也会使整个社会的人力资源配置失衡、人才流动不畅,造成社会的人才浪费。
当前,中国农民工群体的规模庞大,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监测数据,仅外出农民工的总数在2014年就已达到1.68亿人,女性已占其中的近半数,成为农民工的重要构成部分[4]。在研究中,学者们发现农民工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现象是普遍存在的。性别歧视现象一贯是女性就业的难中之重,作为女性中一类特殊的人群,女性农民工受到的歧视更为严重,她们在就业机会、工资报酬、职业晋升等方面都处于劣势地位。站在企业的角度,从经济学理论来讲,市场经济迫使企业要用效用最大化的原则选择或培训劳动力,为了规避女性自然附着成本以求得生存和保持竞争优势,自然就会拒用或少用女性[5]。就业求职、招聘用工之后的生产运作、人事管理、企业运营是及其复杂而具体的过程,若企业对求职者不进行严格筛选而一概雇用是根本无法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的。但是并不能以此为企业的性别歧视行为开脱。究竟什么是针对女性农民工的性别歧视,这种歧视是否是客观存在的,怎么从经济学角度解释这种歧视产生的原因,以及探讨出一条解决女性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的有效道路,这些都是亟需的。同时改变这种状况,对于推动女性就业,促进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对于这一不公平待遇,特别是对于当下各类社会歧视比较普遍的中国,倡导就业平等乃是具有重大的社会积极意义的,它有利于民众文权意识的提高和和谐社会的构建,也有利于我们具体实践“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和“男女平等”的社会理念。 农民工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分析+文献综述(2):http://www.751com.cn/guanli/lunwen_252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