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费孝通先生针对上海市浦东新区出现的失地农民问题进行了研究。费先生指出:失地农民问题实际上是一个涉及如何使开发者与农民的双方利益得到共同保障的问题,失地农民转变为市民的过程是一种“就地移民”或“不离故土的移民”的过程。失地农民问题的解决是为失地农民创造一个属于他们能够自主地施展才华,即现代工业经济的“新”皮对农村经济的“旧”皮再生的过程。[7]这种创新调动了失地农民的积极性,最终依靠自己的力量实习再就业。李友梅教授也曾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中国经济大开发前沿的农民问题研究”中为解决失地农民问题提出了建议,一是为处于大开发前沿冲击的农民保留一定的退路;二是加强这些农民的能力建设问题。所谓退路就是要扶持乡镇企业,所谓能力建设就是要对农民进行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8]
三、失地农民安置方式的分析
(一) 货币安置
国家明文规定,对于失地农民的补偿安置是征地之前必须做好的工作。失地农民的安置方式有很多种,包括货币安置,社保安置和就业安置。其中货币安置是普遍采用的做法。中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货币安置,就是将安置补助费(有时包括土地补偿费)一次性发放给征地农民,让其自谋出路。但是,这种方式也存在着很大的不足,被认为是政府出钱进行“强制买断”,把农民“一脚踢开”,造成农民内心极大的不满。货币安置是一种指向性安排,而非就业指向性安置。被征地农民在得到安置费后,便失去了土地使用权,并且被永久地推向了劳动力市场。这就给失地农民造成了再就业上的困难。而且,货币安置着重点是眼前,并未考虑到失地农民将来的生活,社会保障制度也没有同步衔接。“农转非”人员只能凭借自己的力量去保障将来的生活,这对他们而言存在很大的不稳定因素,使他们焦虑。 上海市失地农民的再就业问题研究+文献综述(5):http://www.751com.cn/guanli/lunwen_29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