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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治理模式探析(2)

时间:2019-08-28 21:25来源:毕业论文
(二)授权委托。是指政府并不购买公共服务,而是政府通过授权委托的形式让某些社会组织可以参与到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使用公共服务者自己支付费


(二)授权委托。是指政府并不购买公共服务,而是政府通过授权委托的形式让某些社会组织可以参与到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使用公共服务者自己支付费用。政府事先发布一些相关的公告,想要接受委托的社会组织需提交相关材料的证明,然后政府对那些提交材料申请的社会组织根据一定的标准进行审核,符合审核要求的社会组织被授权提供购买公共服务,但服务的费用由其使用者来向社会组织支付。[ ]在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如果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成本过高,无法文持社会组织的正常运行,政府应该补贴差额部分。政府直接拨款或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对社会组织进行资助。
(三)政策引导。政策引导就是政府通过制定出台相关的政策或法律法规,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使社会组织有一定的法律路径可循,最终达到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治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组织参加影响公共政策,主要是通过各种合乎法律的途径,向政府表达民众的各种需求,提出政策建议,以满足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为目的,并且时刻注意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不偏离原先轨道,实现社会的公共利益。社会组织主要通过建设性提议、参与式合作和利益诉求这三种方式来参加影响公共政策,而且这三种方式已经开始了一定的制度化倾向。目前政府已经开始改革税法,减轻社会组织的负担。社会组织不但提供公共服务,同时它还帮助政府宣传政策,收集和反馈民众的利益需求,协助发展公共政策,与政府寻求合作,形成社会治理的合力。
    二、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治理存在的问题
    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增强政府与民众间的沟通,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它作为社会公共服务的第二提供者,有效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在社会管理中的功能越来越重要。但是在中国的公共管理实践中,由于历史和实践的种种原因,我国的社会组织整体上还处于一个相对困难的创办或起步阶段。如果审视现阶段我国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我们会发现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存在着不少的问题,这些问题使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陷入了一定的困境,影响了社会管理效能的提高。这些问题具体表现在:
    (一)政府以往对社会组织的认知存在偏差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整体上对社会组织的认知有了一定的转变,但是仍有一些部门和管理人员在对社会组织的认识上存在着偏差。一方面,一些政府部门和管理人员不能正确认识社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对社会组织仍然采取着一种观望的态度,不敢放手把一部分公共服务和公共事务让给社会组织来做。潜意识中还认为政府应该包揽一切,这不仅影响了政府职能的转变,还降低了社会组织的认同感和公信力。另一方面,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定位不明确,政府没有完全弄清可以转移给社会组织的职能,更缺乏明确的政策指导,使政府与社会组织分离的不充分,直接限制了社会组织的独立发展。有些部门认为社会组织是闲散机构,徒有其表,不干实事;有些单位认为社会组织是安置退休老干部的“养老院”或“疗养院”;有些人甚至认为社会组织是社会的负担。这些种种思想,都是对社会组织认知的偏差。这些思想上的认知偏差不仅会影响社会组织生存和发展,而且也会推迟政府机构改革的进程。
   (二)政府对社会组织管理的体制存在问题
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应该是一种平等的合作伙伴关系。政府长期以来都受传统意识形态的影响,认为社会组织是自己的管理对象和附属品。并且通常对社会组织采取一种怀疑的态度,实施严格的预防和监督措施。这样的管理体制致使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相互依存,不仅会增加政府的负担,而且也会限制社会组织的发展。我国国家权力历来对社会全面渗透和控制,这就使得社会组织不得不依附政府来获得政治合法性。我国社会组织长期以来受到了政府的严格控制,很多社会组织都是相关政府部门的下属部门。政府甚至设立了多个部门或业务单位来代替社会组织的功能。我国政府对社会组织采取的是双重管理模式,即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同时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模式将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双重管理模式一方面会导致社会组织注册困难,因为很多业务主管部门都不愿意承担责任;另一方面,政府和社会组织分工不明确,责任划分不到位,某些方面管的过细,而某些方面却无人问津。双重管理模式已经成为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治理中的一种束缚。 我国地方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治理模式探析(2):http://www.751com.cn/guanli/lunwen_385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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