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对保险营销方式的监管
日本监管机构所允许的保险展业销售渠道越来越丰富。除了传统的营业所、代理店外,另外三种保险营销方式正在不断拓展:一是利用手机、互联网等现代通讯工具销售保险产品的做法越来越普遍,二是允许通过银行销售保险产品。在过去银行只允许通过关联公司间接地销售产品。到2007 年 2 月,银行已成为人寿保险、财产保险商品销售保险的重要渠道;三是通过大型便利店销售保险产品,不仅可以销售汽车责任险、海内外旅行险等产品,还可以收取一般保险的保费,大大提升了便利性。此外,日本也允许经纪人公司制度。
(7)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
在经历了前段时间的不完全开发之后,日本保险市场开放的侧重点已经转移到监管体系的转型方面,如费率体系、银行保险等。呈对外开放状态的日本保险市场加剧了保险市场的竞争,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更使保险市场的竞争对手数量大大增加;从经营范围上看,保险公司可以进入银行、证券等领域;从监管上看,监管部门放弃了“护送船队”模式,保险公司可以破产;从经营成本上看,保险公司进入海外市场运用资金不再需要通过外汇指定银行,降低了办理外汇业务的手续费用。总之,日本保险市场对外 开放也是日本保险监管体系转型的重要内容,在对外开放过程中,同时进行了监管理念、监管体制、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的相应调整。 日本保险监督对我国的启示(4):http://www.751com.cn/guanli/lunwen_473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