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研究群体性事件等社会问题时,部分中国学者倾向于将中西相关问题进行比较研究。从定义上来看,郑永年界定了群体性事件的概念:群体事件,在西方和其他国家称“社会运动”(social movement)。时代的社会运动尤多,改革开放以来,社会运动形式有了很大的变化,大多社会运动是自下而上自发形成和发生的。或许是因为人们不再喜欢“社会运动”,就用“群体性事件”的概念来替代[4]。王赐江梳理了中国学者借用西方社会科学理论研究群体性事件有关问题:在西方学者的学术语境中,对群体性事件的表述一般使用“集体行动(collective action)”的概念,中国有学者将其译作“聚合行为”、“集合行为”、“集群行为”或“群动”等[5]。而关于“集体行动”是社会心理学(勒庞,1895)、经济社会学、政治经济学(道格拉斯•诺斯,198l;埃莉诺•奥斯特罗姆,1993)和公共管理学(奥尔森,1966;埃莉诺•奥斯特罗姆,1993)研究的一个共同主题,凡是涉及群体或集体行为的研究都离不开对集体行动这一范畴的探讨[5]58。赵鼎新将集体行动看作与社会运动、革命为同一范畴的三个概念。他认为集体行动就是有许多个体参加的、具有很大自发性的制度外政治行为;而社会运动是有许多个体参加的、高度组织化的、寻求或反对特定社会变革的制度外的政治行为;革命则是有大规模人群参与的、高度组织化的、旨在夺取政权并按照某种意 识形态对社会进行根本改造的制度外政治行为[6]2-3。赵鼎新关于集体行动的表述类似于国内“群体性事件”的表述。
1.1.2群体性事件的分类
为了方便对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往往先对群体性事件进行分类,许多学者提出了按维度分类的原则,比如按参与主体、参与规模、事件的性质,或者行动所发生的空间场域来划分。这样便于认识群体性事件的状态、性质和起因。但是若要针对每一个群体性事件都有一个直观的分类,那么必须满足互斥性的分类原则。社科院教授于建嵘提出了一个分类框架,他认为群体性事件可以分为五类,分别是维权行为、社会泄愤事件、社会骚乱、社会纠纷和有组织犯罪[7]116。王赐江将群体性事件分为三类,分别是“基于利益表达的群体性事件”、“基于不满宣泄的群体性事件”和“基于价值追求的群体性事件”[8]48-50。刘能将群体性事件划分为七类:直接利益相关的原生型集体维权抗争;无直接利益相关的群体泄愤事件;地方政治生态恶化诱致的突发群体性事件;行业集体行动和工业集体行动;工具性处理“死亡因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意识形态或政治动机驱动的群体性事件;网络场域中内生的群体性事件[9]55。以上三者的分类基本上满足了互斥性的分类原则,这样的分类框架,是尝试性的和开放的,便于将具体群体性事件分门别类,对群体性事件进行梳理。从发生学的角度讲群体性事件的发展总是有直接利益相关者因为不同的矛盾引发,无直接利益相关者逐渐介入,也就是说论将群体性事件怎样分类,参与主体始终是事件的构成要件。本文研究对象为参与主体的行为机制,贯穿于每一个群体性事件。
1.1.3群体性事件中参与主体概念的界定
根据上述群体性事件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群体性事件是由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形成的偶合群体,通过一定规模性聚集、群体活动、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来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可见,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主体为“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形成的偶合群体”。笔者将群体性事件参与主体定义为群体性事件中旨在通过对峙,交流传播,动员围观人群甚至采取某种暴力违法活动以达到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维护自身权益的直接利益相关者,以及与对直接利益相关者或事件本身持同情、支持态度,受到动员或感情驱使逐步参与事件其中的旁观者或从众者即非直接利益相关者等群体组成的偶合群体。当然,这个定义仍是开放的,事实上,存在于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空间场域上的甚至通过网络等其他途径介入的人群人均可算为参与者。 群体性事件中非直接利益参与主体行为研究(3):http://www.751com.cn/guanli/lunwen_486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