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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担保研究(3)

时间:2020-06-13 17:08来源:毕业论文
当然有一种情况下合同约定不能履行,即委托方出现问题,不管主客观,都由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参照所签订的合同。也就是说,担保人首要考虑的不是

当然有一种情况下合同约定不能履行,即委托方出现问题,不管主客观,都由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参照所签订的合同。也就是说,担保人首要考虑的不是应不应该赔钱或者赔多少钱的问题,其第一要义应该是履行约定——依据所签订合同里的工程的造价、进度、完成状况等因素来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因为权利人期望中的是成果,是预期目标的实现,是工程产品的直接表现,而不是一笔工程失利后的赔款,甚至还浪费了相应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

工程项目担保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经历了一个稳步的发展期,不过尚未形成一个可资借鉴的固定模式,但仍然流行于西方发达国家,已有百余年的历史。不少国家、地区都在相关法律中对工程担保制度做出了必要的规定。一些国际组织及行业协会也参与到了其中,在全球通用、标准担保合同文件中制订了相应的条款,更确定了担保制度在工程建设中越发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最近几年,一些国际组织有了一个更加完善了想法:制定一个国际通用统一的合同担保制度,以便在全球范围内更好地推进担保制度的发展以及工程建设的进步。其实,FIDIC条款可以说是一个比较类似的国际规则。为了这一目标,国际保证协会、国际信用保险协会、国际商会正在积极探讨协商中。

市场经济不同于计划经济,它的运行需要法律来加以规范。一如工程担保制度,它的实施与运行同样离不开相应的法律法规。二十世纪末,我国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随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也相应出台,主要参考依据就是《担保法》和《保险法》实施运行以来的实际反馈情况,当然也有我国二十世纪末相对应的世情国情的影响。之后的《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也开始实施运行,为我国的合同担保制度的建立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法律基础。由于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运行缺乏明确具体而又有可操作性的一般性规定,所以,二十一世纪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了。《办法》完善了我国现有的工程担保制度的一些缺陷与漏洞,并相应提出了承包商向业主提交支付担保时,业主同样需要向承包商提供业主支付担保。

“2004年初,建设部等八部委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中提出,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各项制度”[1]。

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都在逐渐与国际接轨,包括各行各业的各项制度。因为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越来越突出,中国离不开世界,世界同样离不开中国。工程建设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我国的建筑市场开展得井然有条,循规蹈矩,一切向制度看齐。同时,各行各业的制度也在慢慢完善,为最终实现制度管人管事管权奠定了必要的参照基础。然而,工程担保制度的发展在西方国家要远远领先于我国。作为一个快速崛起的发展中国家,虽然我国的工程担保制度起点较低较晚,但是在工程建设领域中,各合同利益相关方仍然有较强的责任感,合同的约束力、执行力同样不落下方。伴随着履行合同的约束力与责任感的一步步增强,合同担保制度的管理在我国的建设工程中起到了越发不可忽视的作用。另外,工程担保制度是一种信用工具,它是一种信用准则,可以规范工程合同的履行,更有一个不可小觑的作用——规避风险。它可以有效应对国际上的工程风险管理,是一种比较适用而且高效的国际通行做法。然而,国内的工程项目中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如项目质量、农民工工资拖欠等,都与工程合同的有效实施与运行不无关联。因此,研究工程项目合同担保制度,规避风险就显得很有必要。 工程项目担保研究(3):http://www.751com.cn/guanli/lunwen_542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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