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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3)

时间:2021-06-09 22:02来源:毕业论文
1.1.2 研究意义 征收集体土地是实现国家建设用地扩张的主要途径,国家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都或多或少的依赖于农村土地的征用。农村土地既是农民赖

1.1.2  研究意义

征收集体土地是实现国家建设用地扩张的主要途径,国家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都或多或少的依赖于农村土地的征用。农村土地既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经济来源,又在一定程度上对农民起到了心理保障的作用,在不太富裕的时候条件下,拥有土地无疑是他们最后的心理防线。因此如何实现土地的合理有效征收显得尤为重要,如果能够处理好土地征收的各个环节,不仅能够加快城市化的发展,还能够改善失地农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即一方面促进经济的发展,一方面维护社会的稳定,实现政府与失地农民之间的双赢。本文通过对江苏省南通市的土地征用政策、政策执行状况、失地居民生活现状等问题进行了调查分析,结合国内外大量文献资料,总结出我国现行征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形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并针对性的提出了改进的对策,以期为中国农村土地征用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文献综述

1.2  学术界研究现状

1.2.1  土地征用相关概念

土地征用: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土地征收的过程,就是将待征用土地的集体所有权转变为国有土地所有权的过程 。国家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土地等。

土地补偿费: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按照国家政策有关规定,土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土地补偿费的补偿对象是土地所有人。

附着物补偿费:指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他设施,因征地被损毁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安置补偿费:指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用地单位对其支付的补偿费用。

1.2.2  土地征用特征

(1)土地征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是特定的,征用方只能是国家,被征用方只能是所征土地的所有者,即农民集体;

因为我国是社会zhuyi国家,鉴于我国的国家主体和性质,法律规定只有国家才享有依法征收集体土地以完成国家建设的权利,因此,只有国家才能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充当征收主体。但是,国家并不是土地的直接使用者,作为土地的直接需求单位,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向土地管理机关申请土地的使用权,并经申请批准后获得土地使用权。

(2)征用土地具有强制性;

国家作为土地征用过程中的征收主体,代表的就是人民的集体利益,因此,土地征收是国家授权并依照法律规定的依据和程序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而不是一般的民事行为。这就意味着,土地征收是以更广大人民的集体利益为重的,在征收过程中不完全基于自愿平等的原则,而是倾向于国家的单方面决策和意愿,无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同意。

(3)征用土地具有补偿性;

国家在征收土地时,往往会通过多种方式对被征地农民的损失进行补偿,最为常见的为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内容包括土地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青苗补偿费等。征地补偿是以保证被征收土地的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原则的,一般由土地使用单位支付。来!自~751论-文|网www.751com.cn

1.2.3  国外研究现状

1.2.4  国内研究现状

1.3  研究思路及方法

1.3.1 研究思路

结合笔者从2003年至今对土地征用的所知所感,以江苏省南通市江海镇土地征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为切入点,综合全国范围内土地征用的典型事件,列举出我国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以此为基础提出相应的意见及建议。 我国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3):http://www.751com.cn/guanli/lunwen_765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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