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学者对乡村旅游概念的界定,比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西班牙学者吉伯特和吞戈(Gilbert and Tung,1990)认为:乡村旅游是农户为旅游者提供食宿等条件,使其在农场、牧场等典型的乡村环境中从事各种休闲活动的一种旅游形式。
欧洲联盟(EU)和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1994)将乡村旅游定义为发生在乡村的旅游活动。并进一步认为“乡村性”(rurality)是乡村旅游整体推销的核心和卖点。因而,认为乡村旅游应该是发生于乡村地区,建立在乡村世界的特殊面貌,经营规模小,空间开阔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之上的旅游类型。
Edward Insekeep (2002)认为,参加乡村旅游活动的游客能够学习到乡村的生活方式及其传统知识,是一种与传统乡村密切相关的旅游形式。在这种旅游活动中村民则能够直接受益。
上述几种观点对乡村旅游的界定各有偏颇,但基本都认为吸引旅游者进行乡村旅游的基础正是乡村区别于城市的乡村性。因此我们可以认为:乡村性是乡村旅游的一个首要特征,在对其概念进行界定时,必须加以强调。
我国对乡村旅游的研究起步稍晚,在国内比较有影响力的概念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王兵认为(1999):乡村旅游是一种融合多种旅游功能于一体的旅游活动,主要包括观赏、学习、考察、体验、娱乐、度假、购物等,这种活动一般以农业生态环境、农业文化景观、农事生产活动及传统民族习俗为基础旅游资源。
马波(1996)认为:乡村旅游的活动场所在乡村社区,是一种以乡村独特的生产形态、生活风情以及田园风光为客体的旅游类型。
杜江和向萍(1999)等认为:乡村旅游是一种定位城市居民为目标市场,以乡野农村的自然人文风光和活动为吸引物,从而满足旅游者的娱乐、求知和回归自然等方面的需求的旅游类型。
周玲强(2004)认为:乡村旅游是以农业生态环境、农业文化景观、农事生产活动、农民日常生活和环境以及农村的民俗风情为资源,以城市居民为主要的目标市场,集观赏、休闲、度假、参与、疗养、修学、考察、科普、娱乐、美食、购物等各种方式于一体的专项旅游活动。
上述几种观点大体上可以代表当前国内学者对乡村旅游概念的综合认识。王兵、杜江和向萍等对乡村旅游的界定比较侧重旅游资源方面。周强玲对乡村旅游的定义则更偏于目标市场、客体内容及其功能。
从目前国内外学者对乡村旅游概念的界定来看,关于乡村旅游的概念至少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 乡村旅发生在乡村地区。乡村地区独特的乡村性景观是吸引游客的关键所在,例如阡陌纵横的田园景观,又或者是乡土气息浓郁的节事活动等。
(2) 乡村旅游的精神内核是旅游地的传统民俗文化。民俗文化是一个地区长期以来生活习惯和文明进程的载体,它们又透过乡村旅游地的建筑和旅游活动内容彰显出来。
(3) 乡村旅游以农民为经营主体。旅游活动内容的提供者必须是当地农民。
综合以上几点,我们可以把乡村旅游定义为:在乡村地区进行的,由当地农民为主要经营者,向游客提供富有“乡村性”的各类旅游产品和服务的新型旅游方式。
2.乡村旅游的类型
乡村旅游的类型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标准进行划分。目前国内学者对乡村旅游类型的分类方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 从乡村旅游资源凭借、旅游吸引物角度进行划分。何景明和李立华(2002)从乡村旅游的核心特征“乡村性”出发,将乡村旅游分为三种类型:乡村自然风光旅游、农庄或农场旅游和民族风情旅游。 黄郁成(2006)根据资源凭借的不同,将乡村旅游分类为类古代乡村旅游和现代农业旅游两种,类古代乡村旅游指的是古村落旅游,以具有传统风格的乡村聚落为主要吸引物,现代农业旅游则是以现代农业生产方式、现代农业景观、现代乡村生活为主要吸引物开展的旅游活动。 鹤壁市乡村旅游发展对策研究+SWOT分析(2):http://www.751com.cn/jingji/lunwen_113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