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学者利用专业理论与现实问题相结合系统地分析了品牌代言暴露问题的解决办法。
杜国清,邵华冬等(2011)通过分析在华美资品牌在金融危机前后的传播变化、危机事件、企业文化及价值观的变化后认为,在华外资都要针对通信行业、金融行业、汽车行业和高端消费品行业加大品牌投放力度,以覆盖和争取这些新富消费人群;另一方面,不光要能把握高端市场,更不能小看在中国日渐兴盛的二三线市场的消费群体以及新生力量对新媒体的偏爱,通过在华美资加大国家级频道以下的广告投放从而来攻占二三线市场来吸引年轻人;另外在华外资必须具备较为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徐亚文,朱全宝(2007)通过对日本SK-II化妆品诉讼一案得出启示:要加强广告立法,依法追究品牌代言人的法律责任。
以上学者通过在华外资品牌代言现状以及具体案例分析得到启示。
胡晓云,翁泽益(2006)认为,企业或品牌对企业家代言人的无意识利用应向有意识利用转变,以开发企业本身具备的天然资源,而对企业或品牌而言,企业家代言能够起到明星等代言形式所不能替代的作用力。何春晖,毛佳瑜(2007)研究认为,企业家的公众形象是一个宝贵的资源,它会给企业带来许多意想不到的好处,但在选择时要谨慎小心、深思熟虑,在已经用企业家做品牌代言人时,对企业家的形象要倍加珍惜、精心文护,不能浪费甚至误用,从而创造双赢的局面。尹琪(2013)认为,微博
代言成本低、速度更快、具有高度可塑性、更加亲民且风险较小,利用微博可以成为理想的品牌代言方式。
以上学者从企业家代言以及微博代言等新型代言方式着手,给现如今广大企业品牌代言提供启示。 在华外资品牌代言问题探讨+文献综述(3):http://www.751com.cn/jingji/lunwen_132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