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针对银信合作的监管
1. 我国银信合作的发展及现状
自2007年始,我国的银信合作业务便处于一个升温阶段;2009年以来我国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而这给了银信合作蓬勃发展的契机。银行可以通过信托公司将表内资产转变为不受监管部门监管的表外资产,通过信托理财产品间接向客户贷款,从而降低自身信贷规模和提升资本充足率。信托公司可以利用商业银行优质的客户资源、优良的信誉担保、出色的营销方式等优势;银行可以利用信托公司改变投资方式,扩宽投资渠道,利用其信托财产独立管理制度等优势,提高收入水平、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资本利用效率、扩展表内信贷空间。可以说,银行和信托公司之间优势互补,银信合作成为中国式“影子银行”的典型模式。我国银信合作可以分为两类:信贷资产转让类银信合作和信托贷款类银信合作。前者的实质是盘活商业银行的存量贷款:商业银行通过信托公司的渠道,将未到期的信贷资产包装为理财产品出售给理财客户,继而在不扩大信贷额度的前提下规避银监会的监管,由此既能满足客户的投资需求,也能获得数量可观的经济效益。后者实质是将银行信托联手推出的信托贷款理财产品通过银行的渠道出售给客户,以期缩小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贷款规模,为下一次增加额外贷款创造机会。我国银信合作的规模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削弱了国家宏观信贷政策调控的效力,不利于优化我国的信贷结构;银行通过银信合作提升了资本充足率,不利于我国银监会的监管,加大了银行体系内的潜在风险;信贷类理财产品日渐增加的销售会使得银行存款总量逐步减少,增加活期存款的波动性,而且信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并不需要向央行上交法定存款准备金,这实际上使得宏观经济调控中的准备金率政策工具的效力减弱;随着银信合作产品规模的日渐庞大,因理财产品的收益率高于存款率,理财产品对储户存款的替代必然增强,长期以往,不仅不利于利率政策的实施,而且不利于国家的长期经济增长。综上所述,对银信合作的监管势在必行。
2. 我国对银信合作的监管
中国银监会通过《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问题的有关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等一系列文件,进一步加强了对银信合作的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提出由银信合作的开发的金融理财产品,其资金不得投向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并对银信合作真实贷款转让做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要求信托公司在将自身资产管理职能委托给发行银行或其他第三方金融机构前要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告。
二是要求信托公司坚持自主管理的原则,对项目选择、投资调查、投资管理等职能做出明确规定,创新管理方式,以余额比例管理的方式,对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进行严格管理,禁止信托公司开展通道类业务,禁止信托产品投资于风险较高的非上市公司股权等。[4]
三是提高银行与信托公司间开展银信合作业务的成本:要求商业银行将有关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表外资产转入表内并接受监管,信托公司对银行银信合作信托贷款中转入表内的部分按10.5%的比例计提风险资本。
㈡ 针对P2P网络贷款等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1. P2P网络贷款等互联网金融的现状
P2P网络借贷是指借助网络平台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小额借贷,是互联网金融的中坚力量。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一文中,政府首次将互联网金融视为影子银行的一种形式,并称其为“新型网络金融公司”。传统商业银行的发展滞后,不仅忽略了资金供给方的需求,而且忽略了广大小微企业等资金需求方的变化。金融市场的不完善和金融监管的缺失给了影子银行和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理由,传统商业银行固有的经营理念和淡漠的服务意识给它们的发展提供了机会,而二者的发展正在倒推金融业的改革和促进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影子银行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我国单一的资本市场、相对真实地反映了资本收益曲线,但它们蓬勃发展的弊端是可以预见的:弱化国家宏观调控能力、加大我国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冲击着传统银行业在金融市场的核心地位等等。因此,必须重视影子银行和互联网金融兴起的原因,重视对它们的监管,改变现有的分业监管模式,创新金融监管方式,尽可能地引入私人资本以刺激地方银行业的市场竞争活力,提高资本市场的运营效率。如果不充分重视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创新,新的规避监管的领域依然会出现,倒逼金融改革的愿望依然会落空。 利率市场化下我国影子银行的审慎监管分析(4):http://www.751com.cn/jingji/lunwen_13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