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新的反倾销案例来剖析我国家具业面临的出口现状,针对我国现阶段家具业所遭遇到的问题提出了相对的有建设性的提议和相关发展对策。希望在完成本论文的同时为今后各领域学者研究中国家具现状及未来发展提供一定的事实依据。也希望中国家具在出口贸易中遭遇的贸易壁垒能够成为反思与进步的教材,改善家具出口贸易市场,优化出口企业和出口商品,扩大贸易销量和贸易范围。
一、美国商务部对中国木制卧室家具反倾销案的概述与分析
(一) 案件概述
何为倾销?关贸总协定1994年的第6条的协议规定, 如果在正常的贸易来往中,某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且该产品出口的价格低于在自己本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可比的价格,即为用低于它正常的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渠道,那么该产品则被认为是有倾销的行为。2009年2月26日,美国商务部通过美国家具生产商合法贸易协会的介入对自中国进口的木制卧室家具进行第5次反倾销调查, 针对包括东莞朝阳家具有限公司,太仓朝阳木业有限公司多家广州的家具出口公司向美国出口木质卧室家具衣橱、柜子、床头柜以及梳妆台等产品。在2014年7月18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此次反倾销行政复审仲裁作出了最终判决。在这件案件中存在的争议点在于在计算倾销幅度时,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已经上报过的销售数量的34%,被认定的倾销幅度是正确的,但是对于未上报过的销售的数量的216.01%则认为是适用于不利可得事实(AFA)规则,认定倾销幅度因缺乏证据支持被驳回重新计算倾销幅度,但在第三次修改仲裁后又获得认可,这次的判决的结果是中方胜利了。
(二) 案例的分析
从本案的发展到多次判定结果来看,美国商务部针对中国出口木制家具的反倾销案中首先判定国家性质,根据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中的第1316节中初次对于类似中国这样的非市场经济国家下了定义(凡是不以成本或价格为结构的市场原则来运作的,以及产品在国内销售的价格也不反映商品本身应存在的公平价值的任何国家都属于非市场经济型国家)。且在《1930年关税法》的第772节18B条中要求DOC(Department Of Commerce,商务部)进行审查和判定一国的是否属于市场经济型国家。中国从诸多方面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其次是WTO的《反倾销协议》原则上也认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价格不能作为正常价值,允许进口方成员自行采取措施来真确价值。所以中国木质家具在美国销售的价格过低与他们本国的市场经济下的定价不符,且过低造成本国家具市场占有率下降。本案中,DOC认为中国家具在价格上倾销幅度过大造成本国行业利润流失来提出诉讼,但在计算倾销幅度上缺乏证据,所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根据28 U.S.C.§158的C条,对该案判定不予支持商务部的反倾销终裁裁决。
(三) 中美反倾销频发的原因分析
从上述案件中,不难联想到中国和美国之间在木质卧室家具出口问题上发生过有很多起反倾销案。美国的许多商家称中国家具厂商以低到不合理的价格将木质卧室家具包括衣柜、床和床头柜等出口到美国,造成了中国家具在美国家具市场占有越来越大的份额,从而使本国的家具行业的销量减小,营业利润少了,家具企业生存困难,再加上经济危机下恶劣的大环境,失业率居高不下。
从中国方面来看,中国家具的主要出口国包括美国、日本、德国、英国、马来西亚、澳大利亚、加拿大、新加坡、韩国和西班牙等,其中美国是最大的出口国,就2013年出口编码为94的产品来说,中国出口美国的家具总额为230亿美元比排在第二位的日本超出了180亿美元的巨大差距。自2003年至2014年这11年以来,中国木制家具出口美国的家具总量从28.9亿美元上升至62.3亿美元,所占比重达到了65%(见2-1表)。这种急剧的增加,并且占据的过高的市场份额,引起美国家具行业的的不满和担忧,也使得他们充满了危机感。调查中,不难发现中国出口至美国的木质家具大多事宜低档次,低附加值的大宗货物为主,缺乏创新性,差异小,出口方式又是以代工即OME为主且价所以容易有低价倾销以及假冒产品侵权的嫌疑,为美国家具行业有合理的理由提出反倾销。 中国家具出口贸易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前景研究(3):http://www.751com.cn/jingji/lunwen_37787.html